'案例:父母去世後,親哥哥要來分割我出錢購買的房產!家理律所'

不完美媽媽 法律 購房 家理律師事務所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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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萬事興”,一家人生活在一起,最重要的就是和睦,所以很多事情往往沒有計較的過於清晰,而“家人”這種特殊的血緣親情,也使大家鮮少有意識去和自己的親人簽訂書面的協議,規避法律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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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萬事興”,一家人生活在一起,最重要的就是和睦,所以很多事情往往沒有計較的過於清晰,而“家人”這種特殊的血緣親情,也使大家鮮少有意識去和自己的親人簽訂書面的協議,規避法律上的風險……

案例:父母去世後,親哥哥要來分割我出錢購買的房產!家理律所

一,案情簡介:


張之林、李慧儀分別是張強、張悅兄妹的父親、母親。張之林於1985年11月1日去世,李慧儀於2004年9月3日去世,李慧儀名下遺留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套房屋,一直由張悅對外出租,該房屋至今尚未分割。因為孩子出國需要資金,張強隨即基於父母去世遺留之遺產,起訴法定繼承糾紛。張強訴稱登記於母親名下房屋屬父母之共同財產,父母去世後張悅一直佔有該房,並將涉案房屋出租,其所得租金亦由張悅佔有,自母親去世至今遺產未予以分割,故請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庭審中,張悅稱,涉案房屋屬自己出資購買,當時因涉及到母親的工齡折算,故登記於母親名下,張悅聲稱該房屋歸自己所有並不屬於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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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萬事興”,一家人生活在一起,最重要的就是和睦,所以很多事情往往沒有計較的過於清晰,而“家人”這種特殊的血緣親情,也使大家鮮少有意識去和自己的親人簽訂書面的協議,規避法律上的風險……

案例:父母去世後,親哥哥要來分割我出錢購買的房產!家理律所

一,案情簡介:


張之林、李慧儀分別是張強、張悅兄妹的父親、母親。張之林於1985年11月1日去世,李慧儀於2004年9月3日去世,李慧儀名下遺留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套房屋,一直由張悅對外出租,該房屋至今尚未分割。因為孩子出國需要資金,張強隨即基於父母去世遺留之遺產,起訴法定繼承糾紛。張強訴稱登記於母親名下房屋屬父母之共同財產,父母去世後張悅一直佔有該房,並將涉案房屋出租,其所得租金亦由張悅佔有,自母親去世至今遺產未予以分割,故請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庭審中,張悅稱,涉案房屋屬自己出資購買,當時因涉及到母親的工齡折算,故登記於母親名下,張悅聲稱該房屋歸自己所有並不屬於遺產。

案例:父母去世後,親哥哥要來分割我出錢購買的房產!家理律所

二,爭議焦點:


基於原告張強、被告張悅雙方的庭審情況,總結以下爭議焦點:


其一,該房是否屬於父母的遺產?


該房購置時間較早,房屋購置時系張悅出資,但張悅並未能提供借名買房協議予以證明。房屋登記在母親名下,若無證據能證明該涉案房屋是借名買房,那麼一般按照不動產以登記確定所有權的原則,該房是張強、張悅父母的遺產。


司法實踐中,若有借名買房協議,則認定借名買房較為簡單,確定了借名買房協議效力問題,即可確定房屋權屬情況;若無借名買房協議,則借名人應出具出資證明、購房票據、實際使用或控制房屋等證據,其所舉出的間接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其系真實購房人的,已經高度蓋然性可以確定的,則可認定為借名人系房屋實際產權人。


其二,該涉案房屋購置時使用了父母的工齡,其折算部分可否作為遺產繼承?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對工齡能否折算後作為遺產作出說明: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若能實際舉證證明該涉案房屋確實存在父母工齡折算購買情形,則有理由主張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財產。退一步說,即便張悅能證明其實際出資情況,亦不能否認其父母對該涉案房屋的貢獻,故該涉案房屋亦可有作為遺產繼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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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萬事興”,一家人生活在一起,最重要的就是和睦,所以很多事情往往沒有計較的過於清晰,而“家人”這種特殊的血緣親情,也使大家鮮少有意識去和自己的親人簽訂書面的協議,規避法律上的風險……

案例:父母去世後,親哥哥要來分割我出錢購買的房產!家理律所

一,案情簡介:


張之林、李慧儀分別是張強、張悅兄妹的父親、母親。張之林於1985年11月1日去世,李慧儀於2004年9月3日去世,李慧儀名下遺留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套房屋,一直由張悅對外出租,該房屋至今尚未分割。因為孩子出國需要資金,張強隨即基於父母去世遺留之遺產,起訴法定繼承糾紛。張強訴稱登記於母親名下房屋屬父母之共同財產,父母去世後張悅一直佔有該房,並將涉案房屋出租,其所得租金亦由張悅佔有,自母親去世至今遺產未予以分割,故請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庭審中,張悅稱,涉案房屋屬自己出資購買,當時因涉及到母親的工齡折算,故登記於母親名下,張悅聲稱該房屋歸自己所有並不屬於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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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議焦點:


基於原告張強、被告張悅雙方的庭審情況,總結以下爭議焦點:


其一,該房是否屬於父母的遺產?


該房購置時間較早,房屋購置時系張悅出資,但張悅並未能提供借名買房協議予以證明。房屋登記在母親名下,若無證據能證明該涉案房屋是借名買房,那麼一般按照不動產以登記確定所有權的原則,該房是張強、張悅父母的遺產。


司法實踐中,若有借名買房協議,則認定借名買房較為簡單,確定了借名買房協議效力問題,即可確定房屋權屬情況;若無借名買房協議,則借名人應出具出資證明、購房票據、實際使用或控制房屋等證據,其所舉出的間接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其系真實購房人的,已經高度蓋然性可以確定的,則可認定為借名人系房屋實際產權人。


其二,該涉案房屋購置時使用了父母的工齡,其折算部分可否作為遺產繼承?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對工齡能否折算後作為遺產作出說明: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若能實際舉證證明該涉案房屋確實存在父母工齡折算購買情形,則有理由主張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財產。退一步說,即便張悅能證明其實際出資情況,亦不能否認其父母對該涉案房屋的貢獻,故該涉案房屋亦可有作為遺產繼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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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說法:


綜合庭審情況,張悅並未舉證證明自己的出資情況,雙方亦未舉證證明該房屋涉及到父母工齡折算購買。故依據現有情況難以認定該涉案房屋系張悅所有,法官更傾向於父母之遺產的認定。如果張悅可證明其出資情況,卻不能證明其對涉案房屋實際控制和使用,則該出資可被認定為債務,遺產分割中可優先扣除該債務,扣除後再進行遺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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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萬事興”,一家人生活在一起,最重要的就是和睦,所以很多事情往往沒有計較的過於清晰,而“家人”這種特殊的血緣親情,也使大家鮮少有意識去和自己的親人簽訂書面的協議,規避法律上的風險……

案例:父母去世後,親哥哥要來分割我出錢購買的房產!家理律所

一,案情簡介:


張之林、李慧儀分別是張強、張悅兄妹的父親、母親。張之林於1985年11月1日去世,李慧儀於2004年9月3日去世,李慧儀名下遺留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套房屋,一直由張悅對外出租,該房屋至今尚未分割。因為孩子出國需要資金,張強隨即基於父母去世遺留之遺產,起訴法定繼承糾紛。張強訴稱登記於母親名下房屋屬父母之共同財產,父母去世後張悅一直佔有該房,並將涉案房屋出租,其所得租金亦由張悅佔有,自母親去世至今遺產未予以分割,故請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庭審中,張悅稱,涉案房屋屬自己出資購買,當時因涉及到母親的工齡折算,故登記於母親名下,張悅聲稱該房屋歸自己所有並不屬於遺產。

案例:父母去世後,親哥哥要來分割我出錢購買的房產!家理律所

二,爭議焦點:


基於原告張強、被告張悅雙方的庭審情況,總結以下爭議焦點:


其一,該房是否屬於父母的遺產?


該房購置時間較早,房屋購置時系張悅出資,但張悅並未能提供借名買房協議予以證明。房屋登記在母親名下,若無證據能證明該涉案房屋是借名買房,那麼一般按照不動產以登記確定所有權的原則,該房是張強、張悅父母的遺產。


司法實踐中,若有借名買房協議,則認定借名買房較為簡單,確定了借名買房協議效力問題,即可確定房屋權屬情況;若無借名買房協議,則借名人應出具出資證明、購房票據、實際使用或控制房屋等證據,其所舉出的間接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其系真實購房人的,已經高度蓋然性可以確定的,則可認定為借名人系房屋實際產權人。


其二,該涉案房屋購置時使用了父母的工齡,其折算部分可否作為遺產繼承?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對工齡能否折算後作為遺產作出說明: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若能實際舉證證明該涉案房屋確實存在父母工齡折算購買情形,則有理由主張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財產。退一步說,即便張悅能證明其實際出資情況,亦不能否認其父母對該涉案房屋的貢獻,故該涉案房屋亦可有作為遺產繼承的部分。

案例:父母去世後,親哥哥要來分割我出錢購買的房產!家理律所

三,律師說法:


綜合庭審情況,張悅並未舉證證明自己的出資情況,雙方亦未舉證證明該房屋涉及到父母工齡折算購買。故依據現有情況難以認定該涉案房屋系張悅所有,法官更傾向於父母之遺產的認定。如果張悅可證明其出資情況,卻不能證明其對涉案房屋實際控制和使用,則該出資可被認定為債務,遺產分割中可優先扣除該債務,扣除後再進行遺產分割。

案例:父母去世後,親哥哥要來分割我出錢購買的房產!家理律所

俗語說“親兄弟也要明算賬”,對於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問題,即使是家人,也要在法律上給自己保護。特別是涉及到房產利益這種生活基本需求的內容,一定要趁著家人還算和睦或者關鍵人物還在世的時候,友好協商,說明情況。如果是借名買房,能過戶至自己名下就儘快過戶至自己名下,能補籤協議就儘快補籤協議。同時,為避免日後親人反目,知情的被繼承人也可提前設立遺囑,生前將自己的財產清楚、明確的通過有效遺囑做好分配,避免身故後造成繼承人之間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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