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妻子瞞著我把500萬的房子10萬賣給了她兒子

不完美媽媽 李超 法律 購房 光明網 2019-06-16
再婚妻子瞞著我把500萬的房子10萬賣給了她兒子

李險峰律師

每個人都渴望擁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夫妻恩愛,白頭到老。但是人這一生充滿變數,如今社會離婚率居高不下,這無疑偏離了許多人最初設定的人生軌跡。

很多人在婚姻失敗後都會選擇重新組建一個家庭,這些重組家庭有幸福的,也有悲哀的,而婚後與繼子女的關係問題也成為影響重組家庭穩定的重要因素。今天我們的故事就在主人公丁大爺(化名)和他的繼子李超(化名)之間展開。

2019年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李超的上訴,維持原判。再婚老伴瞞著丁大爺低價賣給繼子的婚後共有房產終於重回二老名下,這場繼父與繼子間的房產爭奪戰以丁大爺的勝訴宣告終結。

重組家庭 喜提新房

時間倒回1982年,年過半百的丁大爺和王阿姨(化名)各自離異後重新組建了一個家庭,和王阿姨一起加入這個新家的還有她和前夫的兒子,年僅12週歲的李超(化名)。

後媽不好當,後爸亦是如此,尤其是正處於青春期的孩子更是難以相處。丁大爺與前妻並未生育子女,因此倍加珍惜這次當爸爸的機會,為了處理好與繼子的關係,他總是想方設法地創造機會與李超搭話,儘可能地滿足孩子的一切願望。

但李超對於這位比母親大十歲、和自己完全沒有血緣關係的繼父,卻似乎一直不太感冒,無論丁大爺說什麼做什麼,他總是表現得十分冷淡,有意無意地與繼父保持著距離。

轉眼十多年過去了,一家人雖說算不上其樂融融倒也過得相安無事。然而,就在丁大爺與王阿姨婚後的第18個年頭,也就是2000年,一切發生了微妙的改變。

這一年,適逢房改,丁大爺和王阿姨與某單位簽署了一份合同,以較低的價格買到了位於西城區的一套近50平方米的公有住房。購房時,使用了丁大爺和王阿姨的工齡,房屋最終登記在了王阿姨的名下。

彼時,正值李超剛剛踏入社會不久,生活較為拮据,為了支持孩子,丁大爺經過一番仔細思考,最終決定將自己名下的房產贈與李超,自己則和老伴一同搬進了位於西城區的這套新房。丁大爺的這一舉動讓原本疏遠的繼父子關係頓時拉近了不少。

那段時間,丁大爺明顯感覺到李超和自己的共同話題多了起來,對自己的態度也比之前熱情了許多,這些改變都讓丁大爺的心裡美滋滋的。自己當初再婚原本就是希望老了之後能有人陪伴,不至於孤單單地走完下半輩子,如果能夠多一個照顧自己的家人那更是額外的驚喜。然而,多年來,自己和繼子的關係一直不鹹不淡,沒想到在年近古稀之年兩人的關係還能有質的飛越,在丁大爺看來,用一套房換一個和和美美的家庭,真是太值了!但他沒有想到的是,李超要的可不僅僅是一套房……

百萬房產 白菜價賣

轉眼來到2018年。這天,丁大爺正在家中一邊哼著小曲兒,一邊炒著小菜。突然,一陣密集的敲門聲傳來,打開房門一看,原來是中介公司帶著客戶準備看房。

自己從沒打算賣房,怎麼會有人來看房?丁大爺的第一反應是中介公司敲錯了房門,然而,對方卻向他出示了一份房產證複印件,上面的地址正是丁大爺現在所住的房產,而房屋產權人一欄則赫然寫著繼子李超的名字。

明明是自己和老伴一起買的房,什麼時候變到了繼子的名下?丁大爺一頭霧水。在他的追問下王阿姨才緩緩道出了事情的來龍去脈。

原來,早在2016年,處於無業狀態的李超就私下找到母親王阿姨傾訴自己的難處,並厚著臉皮提出,希望母親將名下的房產贈與給他,但是考慮到贈與形式繳納的稅費較高,李超又提議以買賣的形式轉讓房產。

王阿姨是李超的親生母親,兒子遇到了難處哪有不幫的道理?於是,在當年年底,王阿姨就和李超簽署了一份《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自行成交版)》,以10萬元的超低價將和老伴共同居住的位於西城區的房產賣給了兒子,並於同年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而這一切,丁大爺竟然毫不知情!

這套房屋是老兩口婚後共同取得的唯一一套房產,也是丁大爺目前僅有的一套住房。丁大爺很早之前就退休了,光憑退休金和積蓄,根本沒有能力購買新的住房,如果失去了這套房子,他將連落腳的地方都沒有。想到自己年近耄耋卻可能遭受流落街頭的命運,丁大爺越想越不是滋味。

2018年5月,悲憤交加的丁大爺一紙訴狀將妻子和繼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王阿姨和李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同時要求將涉案房屋重新過戶到王阿姨名下。然而,此時的他已經是年近90歲的高齡了,不僅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也沒有充裕的積蓄,接下來的訴訟之路該怎麼走?丁大爺一時也沒了頭緒。

好在他無意中瞭解到了法律援助的渠道,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他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了援助。法援中心在審核了丁大爺的申請材料後,指派了北京市隆平律師事務所的李險峰律師為他提供法律援助。

神祕短信 橫空出世

李險峰律師接受指派後,第一時間約見了此次合同糾紛案的當事人丁大爺。初次見面的場景令李律師印象深刻,那時的丁大爺顯得格外蒼老、無助。他告訴律師,自己原本是有自己名下的房產的,在很久之前他就已經把自己名下的房產送給了繼子李超,誰曾想,李超竟把那套房子賣掉了,現在又把手伸向了自己目前唯一的住房。自己之前一直把李超當做親生兒子一樣對待,但是對方一直沒有把他當做親生父親。丁大爺越說越來氣,講到動情處就連雙手也不自覺地顫抖起來。李律師一邊安撫著老人的情緒,一邊仔細翻看著老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心裡也漸漸有了底。

2018年11月6日,該案一審開庭。在庭審階段,李超辯稱,母親將房屋賣給自己這件事是經過家庭商議的,一家人此前已就此達成了一致意見,就老人養老和房屋處置都做了妥善的規劃,丁大爺事先知曉並同意此事。

為了支持自己的主張,李超還向法庭出示了一份2018年8月丁大爺發送給其的一條短信,內容為: 小超我不是不知道你媽把房子賣給你了,可是我惹不起你姨他們啊,我也是沒辦法才起訴你的,我也是迫不得已啊。

對於這份證據丁大爺再次一頭霧水。發送短信的手機號碼確實是自己的,但是自己年事已高,根本不會發送短信,也沒有找人代發過信息,這條短信又是誰發給李超的呢?就連老伴王阿姨也當庭證明丁大爺根本不會發送短信,這條信息極有可能是他人用丁大爺的手機發送的。

李險峰律師隨即提出,即使短信是真實的,也是丁大爺起訴後發送的,並不能證明丁大爺對簽訂買賣合同知情。此外,該短信僅就起訴事宜進行表述,並未明確對王阿姨將訴爭房屋賣給李超一事予以追認。

李律師同時提出了四點意見支持丁大爺的主張:

第一,本案合同標的物房屋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該房屋雖然登記在王阿姨名下,但購買房屋時,丁大爺和王阿姨已經結婚,其後,雙方沒有對該房屋的產權進行約定,也沒有簽署過夫妻關於相關財產的約定協議書,因此,該房屋依法屬於丁大爺和王阿姨的夫妻共有財產。

第二,王阿姨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王阿姨與其子李超於2016年12月13日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自行成交版)》,簽署該合同時王阿姨並沒有徵得丁大爺的同意,李超也同樣沒有徵得丁大爺的同意,二人買賣房屋一直對丁大爺隱瞞,丁大爺並不知道該房屋的買賣行為,王阿姨私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該處分是無效的。

第三,李超不具有善意取得的主觀意願。李超系王阿姨之子,其明知該房屋的取得時間,知道該房屋屬於丁大爺和王阿姨的夫妻共有財產,卻有意隱瞞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並與王阿姨約定購房款為10萬元,與該房屋的市場價格有極大出入。該房屋處於北京城區中心地段,一般交易價格應為500萬元以上,而李超卻以10萬元的超低價買下該房,二人名為買賣房屋,實為王阿姨將房屋私自贈與自己的兒子李超。因此,李超不具有善意取得的法律情景,是二人惡意串通損害丁大爺的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屬無效。

第四,丁大爺沒有其他住房,無法保障其基本生活條件。丁大爺目前僅有本爭議合同標的唯一住房,憑老人目前的經濟收入,根本沒有能力購得新的住房,失去該住房,其將無房可住。丁大爺自己原有住房,已經給了李超,李超並非屬於沒有住房,是李超自己把丁大爺給他的住房出售,這個後果應由李超自己承擔。

綜上,李律師認為,丁大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院支持丁大爺的訴訟請求,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

一審法院完全採納了李險峰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確認王阿姨與李超於2016年12月13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自行成交版)》無效。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二被告將房屋恢復登記至王阿姨名下。

維持原判 依法維權

接到一審判決後,丁大爺放心了不少,然而,繼子李超卻依舊不死心地提出了上訴。無奈之下,老人只得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申請法律援助。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審核了老人提供的申請材料,認為其符合援助條件,遂再次指派熟悉案情的李險峰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在二審階段,李超並未提交新的證據,僅是對一審判決提出質疑。他堅稱丁大爺對房屋過戶是知情的,此外,在他看來,訴爭房屋原來是自己外公外婆的房產,房改後,房屋購買時是以自己母親的名義籤的協議,房子又是登記在自己母親的名下,理應為母親的個人財產,其母有權獨立處分。

然而,法律再次給貪婪的他上了一課。除了一審階段提出的代理意見外,李律師同時提出,李超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李超與王阿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丁大爺並沒有簽字,沒有丁大爺知道或同意二人買賣房屋的證據。因此,請求法院維持原判,維護丁大爺的合法權益。最終,二審法院完全採納了李律師的意見,判決駁回李超的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警惕再婚夫妻處分共有房屋的陷阱

本案中,王阿姨聽信兒子李超的勸說,私自將夫妻共有的唯一住房以買賣形式轉讓給李超,並沒有徵得丁大爺同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同時,李超取得房屋的目的是為了出售房屋變現,並非是為了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李超的行為不僅侵犯了丁大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侵犯了其母王阿姨的權益,導致在丁大爺訴王阿姨、李超合同無效糾紛中,王阿姨也同意將房屋名字變更回自己。

從親情角度看,王阿姨在生前將房屋處分給自己唯一的兒子,是為了避免以後發生爭議,而不惜剝奪丈夫丁大爺的合法權益,能夠體會到王阿姨對兒子的疼愛。但是,老人們輕易處分自己的財產,尤其是將自己唯一居住的房屋過早的過戶給子女,帶來了諸多風險,甚至面臨無家可歸的境地。

現實生活中,有部分再婚家庭出於種種考慮,或者在子女們的勸說下,過早將自己的住房變更到子女名下,這樣的做法存在一定法律風險。如果老人們有意願處分自己的財產,建議採取訂立遺囑的形式。

此外,為了更好地保護彼此的個人財產,防止今後發生糾紛,建議有條件的再婚家庭可以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而對於再婚後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在處分時一定要在共同商議後再做決斷。

如果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建議像本案中的丁大爺一樣,及時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版文/林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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