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認為,這是老丈人的贈與,不存在借貸關係
N海都記者 林養東 通訊員 黃盈熹 李曉娟
為了讓女兒女婿婚後的日子過得好,莆田一位老父親為其添車購房,先後匯款百萬元,可兩夫妻因孩子姓氏等問題最終離婚。老父親起訴至法院,要求還錢,女兒黃某同意,女婿沈某則稱,這是老丈人對二人的贈與,不存在借貸關係。
感情疏遠分居後 女兒補寫欠條給父親
2010年10月,沈某與黃某辦理結婚登記,沈某入贅黃家,2014年黃某生一男孩。次年,黃某的父親出15萬元買了一小車,登記在沈某名下。之後,兩夫妻共同買了一套房,近53萬元首付款也是老父親出,另外還曾陸續向沈某九次匯款共計320416元,用於房子裝修和辦理權屬證書。
然而,兩人因家庭瑣事及孩子姓氏等問題多次產生矛盾,感情漸漸疏遠,2017年3月開始分居。同年5月,在沈某不在的情況下,黃某就前述錢款總額998968.5元陸續向父親出具落款時間為匯款當日的11份借條,註明借款用於購買車輛、房屋及房屋裝修、辦證事宜,還約定按月利率1%計息。
去年8月,沈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黃某持11張借條,表示屬夫妻共同債務,應予分割。法院一審判決,准予沈某、黃某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但未對該998968.5元的款項性質進行認定,後黃某提起上訴。
法院:子女婚姻已出現問題 出資贈與可能性低
城廂法院審理認為,借條是雙方分居後形成,其中778552.5元基本都用於購買房、車,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足以證明在出資該錢款時,父親與兩人存在借貸關係。
而父親之後出資的220416元均匯入沈某的賬戶,且被用於房屋裝修,當時兩人已分居。按常理,父親明知子女婚姻已出現問題,還願意出資贈與的可能性極低,且黃某出具借條的形成時間發生在出資同期,故法院認為可以證明該款項屬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
故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2017年3月之前父親出資的778552.5元款項性質為借款,但因黃某自認款項均為借款並出具相應借條,予以確認並依法調整為黃某應償還。另外220416元和利息屬夫妻共同債務,沈某要共同償還。
法官提醒,對父母出資行為的性質認定,應以父母的明確意思表示為準,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舉證證明責任應分配給父母一方。父母子女之間的親緣關係決定了出資的可能性遠高於借貸,借貸關係中一般都會立字為據,而贈與關係中沒有必要保留證據,故主張借貸關係的父母,應比主張贈與關係的子女更接近證據並保留。
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