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女童溺亡,5歲同伴被指“見死不救”'

不完美媽媽 騎行 信息時報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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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3歲女童溺水,5歲小夥伴默默離開並未呼救,還搬走了對方的扭扭車。噩耗傳來,3歲孩子的父母將對方父母告上法庭。釀成如此悲劇,到底是誰之過?近日,廣州中院二審審理了這宗索賠案。

悲劇:

眼見小夥伴溺水他默默離開

據瞭解,小董(女)生於2015年。增城區法院一審認定,2018年8月9日12時左右,小董的母親楊某在增城區某村的家中做飯,將小董交由其大女兒(生於2010年)照看。

當日12時05分,同村的小黃(男,生於2012年)與小董分別騎行兒童扭扭車一同從小董家門口向村裡一條河湧方向駛去,到河湧岸邊菜園斜坡時,兩人下車從斜坡走向河湧。

之後,悲劇發生了。小董在河湧岸邊附近玩耍時跌落水中,小黃見狀離開,隨即又返回河湧。12時07分,小黃回到斜坡處並將小董的扭扭車搬起放到附近住戶的門口,然後騎行自己的扭扭車回家。

楊某約10分鐘後出門找小董未果,遂於13時許向派出所報警稱小董走失。民警到達現場後與楊某一同尋找小董,於13時15分左右在河湧發現小董,不幸的是,經醫生到場搶救無效,確認小董已溺水死亡。

之後,在派出所對小黃做詢問筆錄時,小黃陳述:“我與住我家附近的妹妹玩滑輪車一起到水湧邊,後走路從斜坡下去水湧邊玩,妹妹坐得太靠近水邊就滾下去了,我跑過去看,妹妹已掉水裡,我就回去把妹妹的滑輪車放到旁邊一家門口,自己騎滑輪車走了,也沒有告訴大人。”

死者父母:

同伴“見死不救”很反常

做個飯的功夫,孩子就這樣沒了,小董的父母悲痛欲絕。之後,小董的父母將小黃的父母及河湧管理方訴至法院索賠。

小董的父母認為,小董平時乖巧,母親也曾告誡小董河湧危險不能去玩耍,小董平時從未去事故發生地玩耍過,是小黃帶著小董進入危險區域玩耍才導致事故發生。而河湧邊上的菜園有塊門板,就是為了阻擋小朋友靠近河湧。小董父母認為,這塊門板是小黃打開的,三歲的小董是打不開的。

“小董落水後小黃未呼救、未告知大人,反而將小董的滑輪車藏匿,導致小董家人無法及時找到孩子、錯過最佳時機搶救孩子,導致小董死亡的嚴重後果發生,具有重大過錯。”小董的父母稱,小黃平時很調皮,他們認為一個將近六歲的孩子,在看到小夥伴溺水後,完全具備呼救求救的能力,也應具有呼救的意識,但“做法非常反常”。

對方父母:

要求孩子呼救過於苛刻

小黃的父母則認為,兩個孩子年齡相仿,並無所謂誰引領誰的問題,應是兩個未成年人共同“商議”決定前往河湧邊玩。不能僅憑監控視頻上小黃騎扭扭車處於前方,即認為是小黃引領小董。而對於門到底是誰打開的,也沒充分的證據證明。

同時,小董落水究竟是失足跌落河湧,還是他人行為的所致,具體原因並沒有查明,如果是失足跌落河湧,則並沒有他人侵權行為的存在。小董損害結果的發生,根本上是監護人和管理單位的疏忽導致。

“小黃作為未成年人,同樣是一名受害者,其與小董共同經歷了在河湧邊玩耍的危險,只不過小黃幸運一點,沒有失足落水,假設小黃也失足落水溺亡,誰應當承擔責任?”小黃父母的代理人稱,小黃目睹了小董落水溺亡,事後一直存在心理陰影,變得性格孤僻、不明原因的驚恐,這也是一種難以磨滅的心靈傷害。

對於小黃沒有呼救的指責,其父母認為,這過於苛刻,這樣的要求與其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不相符合。

判決:

主責在死者父母自身

增城法院一審認為,小董的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事發前小董脫離監護,釀成悲劇,父母對其死亡結果的發生有一定過錯,應對小董的死亡承擔50%的責任。

其次,根據事發當日的視頻顯示,小董是在小黃引領下,一同到河湧玩耍,在小董落水後,“小黃並未積極施救或向他人呼救,而是將小董的扭扭車藏匿後自行離開事發現場,導致小董因未及時得到救助而溺水死亡”,小黃應對小董的死亡承擔30%的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份額應由其父母共同承擔。當地街道辦作為河湧管理方也應承擔相應責任。一審判決後,小黃的父母認為,自己的孩子並無責任,因此提起上訴。

二審廣州中院認為,小黃的父母未盡足夠的監管義務,讓年僅3歲的小董脫離看護,導致事故發生,理應承擔主要的責任。一審判決小董父母對此次事故僅承擔50%的賠償責任過低,調整為70%。

小黃在小董落水後未進行呼叫或者尋找他人幫助,延誤了及時尋找和救助小董的最佳時機,客觀上讓小董喪失了獲救的機會,因此,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小黃年僅5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的行為無正確認知的能力,面對、處理危險的能力也有限,不應苛以更多的要求和責任。小董落水並非小黃所為,一審法院認定小黃需承擔30%的賠償責任過高,予以調整,酌定小黃需承擔此次事故15%的賠償責任,由其父母共同承擔。於是判決小黃父母共同賠償14.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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