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北師大珠海分校投檔26人退檔25人,問題出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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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熊丙奇

近日,有媒體報道,北京師範大學珠海校區(下文簡稱北師大珠海校區)2019年在廣東招收26名體育生,實際提檔26人,但是退檔25人,退檔率達96%。如此高的退檔率,引發了人們對北師大珠海校區的質疑。同時填報了北師大珠海校區的考生家長,更是要找學校討個說法。據報道,3名被退檔同學回校復讀 ,其中一名同學已經將廣東省教育考試院和北京師範大學珠海校區告上法庭。

從報道的信息分析,北師大珠海校區在這起退檔事件中,是完全按規則行事,而之所以有這麼高的退檔率,一是因為報考的學生、家長沒有認真研讀該校的招生簡章,不符合基本的報考條件也報考,二是廣東省教育考試院,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同時在投檔時,沒有根據平行志願“一次集中投檔,一次集中錄取”投檔錄取規則所存在的“投檔而被退檔”的風險,把不符合投檔條件的考生排除在外,造成這些學生投檔後被退檔,失去後續志願投檔機會,只有等待徵求志願。

由於有同學已把北師大珠海校區和廣東省教育考試院訴上法庭,因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依法界定相關責任,而這起事件也再次啟示教育考試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目前的高考錄取規則,既維護高考招生秩序,又保障每個考生的合法權利。同時,有必要對平行志願進一步進行“一檔多投”改革。

北師大珠海校區有關負責人在迴應此事說,對於北師大提出的招收體育生的規定,考生要回避退檔風險,一是“不報”,二是“不投”。這種說法是正確的。“不報”針對的是考生,即要求考生看清楚學校錄取要求再填志願,北師大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錄取規則明確規定,體育教育專業在高考文化課成績不低於考生所在省份同科類普通本科一批錄取控制線80%,體育專業考試成績不低於80分(100分制)的條件下,按照進檔考生的體育專業考試成績擇優錄取。根據這一要求,考生對照自己的文化課成績與體育專業考試成績,沒有達到錄取要求的,不報就可以了。不看清楚學校的錄取要求就填報,考生自己是有責任的。

有考生家長質疑省教育考試院沒有明確告知北師大珠海校區的錄取要求,“未盡到告知義務”。這要從兩方面看,一方面,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確實沒有在考生填報志願時,備註該校的錄取要求,這是有一定責任的。據報道,廣東省教育考試院印發的《志願填報指南》中並沒有備註說明北師大珠海校區雙 80%的要求。而其他院校的英語單科成績或體檢要求,在招生特徵中都有所說明。除此以外,其他省份如安徽省教育考試院,也會在備註中寫明北師大珠海校區招生章程中的雙80%要求。另一方面,考生在填報院校志願時,需要進一步瞭解高校的招生簡章,這也是在填報志願時反覆提醒考生的,因為為尊重學校的自主權,每個學校還有自己的錄取要求、錄取規則,比如單科成績要求、身體條件要求等。在這起事件中,教育考試院沒有註明學校錄取要求,考生家長也沒有去看學校招生簡章,結果導致大批不符合基本錄取條件的考生填報,教訓是深刻的。

“不投”則針對的是教育考試院。廣東省體育類招生實行平行志願填報方式,由於平行志願實行志願優先、遵循志願的投檔方式,教育考試部門要對所有考生進行排序,根據志願進行投檔。一般來說,教育考試院在投檔時,只會看考生的分數以及院校志願,不會再看學校的錄取規則(如單科要求、身體條件要求等,而是默認所有學生都看清了學校錄取要求),把成績達到投檔要求的學生全部投出,再由學校進行錄取。廣東教育考試院對學生的投檔,就按這一原則進行。

但由於目前的平行志願採取的是一次集中投檔、一次集中錄取的投檔錄取規則,導致這一志願方式有一個很大的風險,就是“投檔而被退檔”的風險,假如某個考生投檔到某所學校,未被錄取被退檔,這名考生這一批次的後續志願將失效,只有等這一批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後,再進行徵集志願,鑑於這一問題,有的省市教育考試院,通過設定投檔規則,在投具體學生檔案時,把不符合學校基本錄取條件的學生排除在外,不予投檔。像對於北師大這種學校整體錄取要求,是可以設定投檔限制的,只有具體到專業錄取要求,才難以設定學校投檔限制,教育考試院投檔後,由學校進行錄取。

當然,設定投檔限制,是對考生不按學校要求填報的補救,再設一道限制措施,這貌似限制學生投檔,但卻規避了投檔而被退檔的風險。從目前高考投檔錄取規則看,教育考試院認為如果學生家長看清楚了規則,填報後果自己承擔,不設置投檔限制,也不能說就是教育部門的責任,但由於規則本身的侷限,從維護考生和高校的利益出發,進一步完善規則是有必要的。投檔進大量不滿足基本錄取要求的學生,也會嚴重影響高校招生。

我國大部分省市已採用平行志願投檔錄取規則,平行志願雖然降低了志願填報焦慮,但是由於實行一次集中投檔、一次集中錄取規則,更強調學生分數的作用,而且也限制學校的自主權(投檔而被退檔對學生影響很大),因此,建議進一步改革,實行一檔多投,即把學生的檔案同時投給填報的學校,由學校自主進行錄取,學生再選擇確認。這會擴大學生的選擇權,也擴大學校的自主權。

(作者熊丙奇,系知名教育評論家、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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