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發生碰撞車主7天后報案 理賠被拒打官司 法院判他敗訴

保險 交通 財產保險 成都 轎車 簇錦街道 2019-07-15
車子發生碰撞車主7天后報案 理賠被拒打官司 法院判他敗訴

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許多投保人的第一反應是通知交警的同時,將情況告知保險公司。然而,成都有一名“任性”的車主與另一機動車碰撞後,卻選擇了離開現場,7天后才到保險公司報案。為此,他在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修理費7萬餘元時,遭到了拒絕。他也因此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武侯法院對這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進行了審理,最終駁回了該車主的訴訟請求。

發生事故7天后報案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2016年4月,成都市民鄭某駕駛車輛與另一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交警部門認定,鄭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在事發的一年前,鄭某就在某保險公司為該輛私家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發後,鄭某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車輛維修費7.2萬餘元,卻遭到了拒絕。

“鄭某確實有投保,但是,交通事故發生後,他卻離開了現場,而且沒有在48小時內向我們報案,我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認為,鄭某擅自離開現場,導致無法核實他是否存在酒駕等符合免賠的情形;延遲向保險公司報案,導致無法確定事故發生時車輛的損失情況。這兩點均符合保險條款免賠事由。

雙方協商不成,鄭某一氣之下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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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武侯法院經審理,確認了事故發生經過及修車費77369元,查明鄭某在保單上籤了字,確認了保險條款及相關提示說明。同時,車損險條款中確有如保險公司所說的,關於無故離開現場、超過48小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免賠的相關約定。

對於自己的行為,鄭某當庭陳述,之所以交通事故發生後自行離開,是因為母親病危,而7天后才向保險公司報案,是因保險在4S店購買,需要核實具體的保險公司。

武侯法院認為,一方面鄭某沒有舉證印證其陳述的事實,另一方面,在事發後7天報案也已經超出合理時間。而保險公司對鄭某是否有酒駕等符合免賠的情形產生懷疑,是合理的。

綜上,因鄭某在事故發生後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致使事故原因、性質、損失程度等無法確定,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要求其賠償的訴請不予支持,判決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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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在本案中,事故發生後,鄭某自行離開現場,並且在7日後才向保險公司報案,明顯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法官也提醒市民,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一定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便於保險公司核實情況,也便於保護自己的權益。

武侯融媒記者 鄭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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