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發生事故後,法院卻判保險公司不用賠償!發生了啥?

保險 責任保險 廣州 南方報業 交通 南方plus客戶端 2019-06-12

開網約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可是法院卻判決保險公司不用賠償,15萬的賠償責任由車主個人承擔。這是怎麼回事呢?

2018年某天凌晨,廣州市某條道路上發生了一起離奇的交通事故:馬路上躺著一名傷者,但不見任何車輛的撞擊,救護車到達的時候,傷者已不治身亡。經過交警部門深入調查,死者因騎摩托車撞擊路中央綠化隔離帶後人車分離倒在馬路上,被途經的兩輛車相繼碾壓死亡。交警部門經過大量的調查與檢測,最終認定死者負事故同等責任,碾壓死者兩輛車的司機共同負事故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時,其中一輛車的車主馬某正在從事網約車運營。案件庭審中,該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馬某是以家庭自用車性質進行投保,但事發時正從事網約車載客,且並未告知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增加,屬於責任免除範圍。

法院審理後認為,馬某事發時正在進行網約車運營,其以家庭自用車的使用性質投保卻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顯著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馬某未向保險公司作通知,保險公司主張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免賠合法有據,予以支持。最終,馬某需要承擔逾15萬元的賠償責任。判決後,馬某不服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類似的事件在日常生活中並不鮮見,那麼車主在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同時,如何獲得保險保障,降低風險呢?南沙法院法官提醒:

一、及時購買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無論是家庭用車還是網約車,均應及時購買交強險乃至第三者責任保險,若經常性從事網約車運營,為獲得更周全的保障建議購買金額50萬元以上三者責任保險。

二、購買保險時,認真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保險合同的內容卻經常被車主忽略,而一些自認為不構成免責的情況恰恰是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認真閱讀保險條款,特別對免責條款具有一定的認知,能避免產生髮生事故後保險公司免賠的情形。

三、車輛發生危險程度增加情形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變更車輛使用性質、改裝、加裝車輛等為典型的危險程度增加情形,如出現上述情形未告知保險公司,則屬於免責條款的一項。本案馬某車輛以家庭自用車的性質投保,卻從事網約車經營,屬於危險程度增加情形,根據保險合同條款,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的,公司可依據合同主張免於賠償。

【記者】汪棹桴

【通訊員】付斌 陳夢芷

【校對】曹柏英

【作者】 汪棹桴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南方號~自營號~日報時政部自營號~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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