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典型案例之八:如何判斷卡式保險的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已盡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保險 法律 交通 摩托車 北鐵法院 北鐵法院 2017-10-11

保險合同糾紛典型案例之八:如何判斷卡式保險的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已盡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裁判要旨】

《保險法》規定,在投保過程中,保險公司應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作出明確說明。法律所規定的“明確說明”,具體是指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瞭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如果保險人未就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則保險合同中該條款將不對被保險人產生法律效力,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潘某於2014年3月購買了某保險公司保險激活卡一張,並在網上激活了該卡,在某保險公司的網絡系統中生成了電子保單。保單的主要內容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潘某,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10萬元,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

潘某駕駛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身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潘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的兩輪輕便摩托車上道路行駛,且未按規定進出穿越道路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後潘某的法定繼承人王某等四人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被保險人潘某無機動車駕駛證並且駕駛未依法登記的機動車發生車禍身故,根據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條款和相關法律法規,本次事故屬於責任免除範圍。潘某的法定繼承人認為,該保險卡不是由潘某本人而是由保險公司業務員進行的激活操作,潘某本人並未看到保險條款。該保險的免責條款對潘某不產生法律效力。潘某的法定繼承人王某等四人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向其支付保險金10萬元。

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卡激活流程顯示了投保人通過網絡激活保險卡投保的過程,具體為:登錄某保險公司網址→點擊“激活卡激活”選框→輸入卡號及密碼→閱讀條款並確認→填寫投保材料→激活完成。投保人在輸入保險卡卡號、密碼和驗證碼並選擇完產品後,網頁彈出投保人選擇的保險產品所對應的保險條款,該條款“責任免除”部分記載:被保險人無合法有效駕駛證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該“責任免除”部分文字加黑加粗。網頁下端提示內容記載:“投保人本人已閱讀本激活卡內容和條款內容,貴公司已對條款內容履行了說明義務,並對責任免除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本人同意接受並遵守上述內容,自願投保。”投保人必須勾選“已閱讀”對話框和網頁下端提示內容對話框,才能進行激活投保。

【裁判結果】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等四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在網上投保的卡式保險中,如何判斷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已盡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被保險人潘某在保險期間內因交通事故當場死亡,該事故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亡保險事故。但是,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載明瞭被保險人無合法有效駕駛證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法》對免責條款在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王某等四人陳述通過網絡將保險卡激活完成投保的並非潘某本人,而是保險公司業務員。王某等四人對該陳述並未舉出證據予以證明,保險公司亦不予認可。法院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王某等四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認定,保險卡激活行為是潘某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所為。

在潘某投保激活保險卡的過程中,保險公司是否向潘某送達過保險條款,並就其中的免責條款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結合投保流程中顯示的保險免責條款內容及特殊標識,保險公司已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對潘某依法產生效力。

因此,被保險人潘某無駕駛證駕駛無行駛證的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死的情形,屬於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免責事項,保險公司無須對該保險事故承擔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裁判提示】

本案所涉案例為自助卡式保險單業務,保險人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是通過網頁的方式履行的。如保險人通過其網站上的程序設置,在投保人激活保險卡的流程中,向投保人履行了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則應認為相關免責條款已經產生效力。

在網絡銷售保險中,保險公司是否盡到了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主要看兩個方面:一是保險公司所設計的投保程序。投保網頁是否主動彈出保險條款的內容供投保人閱讀,並且有類似本案中“投保人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內容,貴公司已對條款內容履行了說明義務,並對責任免除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本人同意接受並遵守上述內容,自願投保”的聲明內容,引導投保人點擊“同意”才能進行下一步;二是保險公司網頁所載的責任免除條款是否經過特別標識,如採用特殊字體、顏色或者符號等特別標識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進行提示,使其在形式上區分於一般條款。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才能認定保險公司在網絡銷售中盡到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

此外,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要重視自身權益,主動要求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條款,同時認真閱讀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主要內容和免責條款所作的提示和明確說明,以使自身權益能夠得到全面而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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