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隻身阻擋溜車被撞身亡,能否獲第三者責任險賠償?法院判了

去年,東莞鳳崗一名司機下車後發生溜車,因擔心撞上前方的貨車,他隻身阻擋結果被撞至身亡。事發後,其家屬狀告承保兩輛貨車的保險公司索賠。

針對死者能否獲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這一焦點,東莞市第三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駕駛人事發時已停止對車輛的操作和控制,身份由駕駛人轉化為第三者,故保險公司需對死者進行賠償。

司機隻身阻擋溜車被撞身亡,能否獲第三者責任險賠償?法院判了

貨車溜車撞死司機,保險公司拒賠

2018年8月31日下午,司機屈先生駕駛自家貨車前往工廠送貨,將車停在了工廠門口後就下車搬貨,不料突然發生了溜車。眼看車輛要撞上前方停著的貨車,他情急之下用身體阻擋,但最終還是連人帶車一起撞了。當晚,屈先生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今年年初,死者屈先生的家屬一紙訴狀將另一貨車的所有人,以及承保兩輛貨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兩家保險公司一併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事發時屈先生的身份是駕駛人還是第三者,成為原被告庭審爭辯的焦點。

承保屈先生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交強險條款規定,受害者不包括被保險人即投保人及駕駛員,顯然屈先生不符合條款中關於受害者的定義,且只有在被保險人使用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損失,保險公司才承擔責任。若屈先生為受害者,那事故中就沒有交強險約定的被保險人。同一主體在同一責任保險中,不能既是被保險人又是第三者。

承保屈先生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也認為,根據商業險條款規定,屈先生不是保險合同的第三者,即便是第三者,但因為他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保險公司也無需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需承擔主要責任履行賠償義務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本車駕駛員”均為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可因特定的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不能機械的以具體人員來確定隨時可能變化的身份,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屬於“第三者”還是屬於“本車駕駛員”,必須以該人在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主動身處保險車輛之外為依據。本案中,駕駛人屈先生雖屬被保險人員,但在發生事故時,其已停車熄火併主動離開車體,已停止了對該車輛的操作和控制,其身份已由駕駛人轉化為行人,屬於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因此,屈先生應屬於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範圍。

對於責任承擔問題,法院認為,雖然交警認定屈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這與他獲得賠償並不衝突,應從他在事故中的不同身份去界定相應責任。作為駕駛人,屈先生因操作不當導致貨車溜車,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作為行人,他明知貨車已處於溜車狀態,仍用身體去阻擋,應承擔次要責任。該認定書系基於屈先生作為人格上的整體而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與以身份分化責任之間並不衝突。

基於此,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僅需對屈先生作為駕駛人所要承擔的主要責任履行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義務,賠償數額為超出交強險醫療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損失的80%。最終,一審判決承保屈先生車輛交強險、商業險的兩家保險公司分別賠償112377.6元和311307.1元,另一貨車的所有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把駕駛人排除在“第三者”範圍外不符合立法初衷

生命權高於其他一切權利。交強險具有強制性、法定性和公益性,特別是作為特殊政策的公益險種,是為交通事故不特定的多數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是針對受害人的輔助補償制度,對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因此,從多項關於道路交通事故的立法以及釋法的精神來看,是為了更多的受害人能夠得到基本的保障。

本案中,死者發生事故時已然主動位於車輛以外,已經失去對車輛的控制和使用,故再嚴格套用保險條款中的“車上人員”,顯然不符合國家設立交強險的初衷。至於商業三者險,在駕駛人已經轉化為“第三者”的情況下,如沒有免責事由,保險公司也應在商業三者險的範圍內予以賠償。

文/全媒體記者 尹金鐘 通訊員 鍾紫薇

編輯/黃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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