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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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類問題,A先生以太太的名義購買保險,簽名不是太太親自簽字,而是A先生代簽的;或者是A先生給自己購買保險,簽字不是A先生自己簽名,是保險業務員或他人代簽的;但是後來覺得這份保險不適合,不想繼續交費了,想申請全額退保,可以申請全額退保嗎?朋友們有沒有遇到過此類問題?

今天我們就來詳細分析一下。有兩個前提:

1、作為投保人,保單的簽名不是投保人親自簽字;

2、保費已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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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類問題,A先生以太太的名義購買保險,簽名不是太太親自簽字,而是A先生代簽的;或者是A先生給自己購買保險,簽字不是A先生自己簽名,是保險業務員或他人代簽的;但是後來覺得這份保險不適合,不想繼續交費了,想申請全額退保,可以申請全額退保嗎?朋友們有沒有遇到過此類問題?

今天我們就來詳細分析一下。有兩個前提:

1、作為投保人,保單的簽名不是投保人親自簽字;

2、保費已繳。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那我就分以下兩種情況作答(文字較多,請耐心看完,必有收穫):

一、保單還在猶豫期內

這個就非常簡單,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退保(最多損失10元工本費),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無息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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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類問題,A先生以太太的名義購買保險,簽名不是太太親自簽字,而是A先生代簽的;或者是A先生給自己購買保險,簽字不是A先生自己簽名,是保險業務員或他人代簽的;但是後來覺得這份保險不適合,不想繼續交費了,想申請全額退保,可以申請全額退保嗎?朋友們有沒有遇到過此類問題?

今天我們就來詳細分析一下。有兩個前提:

1、作為投保人,保單的簽名不是投保人親自簽字;

2、保費已繳。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那我就分以下兩種情況作答(文字較多,請耐心看完,必有收穫):

一、保單還在猶豫期內

這個就非常簡單,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退保(最多損失10元工本費),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無息退還保險費。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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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類問題,A先生以太太的名義購買保險,簽名不是太太親自簽字,而是A先生代簽的;或者是A先生給自己購買保險,簽字不是A先生自己簽名,是保險業務員或他人代簽的;但是後來覺得這份保險不適合,不想繼續交費了,想申請全額退保,可以申請全額退保嗎?朋友們有沒有遇到過此類問題?

今天我們就來詳細分析一下。有兩個前提:

1、作為投保人,保單的簽名不是投保人親自簽字;

2、保費已繳。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那我就分以下兩種情況作答(文字較多,請耐心看完,必有收穫):

一、保單還在猶豫期內

這個就非常簡單,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退保(最多損失10元工本費),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無息退還保險費。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二、保單已過猶豫期

很多人認為,保險合同不是投保人親自簽名,保險合同無效。原則上是這樣的,但是如果投保人已經交納了保費,情況就不同了,為什麼呢?請隨我慢慢道來:

1、保險合同的訂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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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類問題,A先生以太太的名義購買保險,簽名不是太太親自簽字,而是A先生代簽的;或者是A先生給自己購買保險,簽字不是A先生自己簽名,是保險業務員或他人代簽的;但是後來覺得這份保險不適合,不想繼續交費了,想申請全額退保,可以申請全額退保嗎?朋友們有沒有遇到過此類問題?

今天我們就來詳細分析一下。有兩個前提:

1、作為投保人,保單的簽名不是投保人親自簽字;

2、保費已繳。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那我就分以下兩種情況作答(文字較多,請耐心看完,必有收穫):

一、保單還在猶豫期內

這個就非常簡單,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退保(最多損失10元工本費),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無息退還保險費。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二、保單已過猶豫期

很多人認為,保險合同不是投保人親自簽名,保險合同無效。原則上是這樣的,但是如果投保人已經交納了保費,情況就不同了,為什麼呢?請隨我慢慢道來:

1、保險合同的訂立原則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我們先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對保險合同是如何規定的: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解讀:該條款解釋了保險合同、投保人、保險人的定義,規定了投保人和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2、對解除保險合同的規定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解讀: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投保人故意未如實告知等),只有投保人(購買保險繳費的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條,舉個例子,如果老公是投保人,被保險人不是老公,是給老婆買的保險,老婆是被保險人,而且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但是沒有經過老婆同意和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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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類問題,A先生以太太的名義購買保險,簽名不是太太親自簽字,而是A先生代簽的;或者是A先生給自己購買保險,簽字不是A先生自己簽名,是保險業務員或他人代簽的;但是後來覺得這份保險不適合,不想繼續交費了,想申請全額退保,可以申請全額退保嗎?朋友們有沒有遇到過此類問題?

今天我們就來詳細分析一下。有兩個前提:

1、作為投保人,保單的簽名不是投保人親自簽字;

2、保費已繳。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那我就分以下兩種情況作答(文字較多,請耐心看完,必有收穫):

一、保單還在猶豫期內

這個就非常簡單,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退保(最多損失10元工本費),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無息退還保險費。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二、保單已過猶豫期

很多人認為,保險合同不是投保人親自簽名,保險合同無效。原則上是這樣的,但是如果投保人已經交納了保費,情況就不同了,為什麼呢?請隨我慢慢道來:

1、保險合同的訂立原則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我們先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對保險合同是如何規定的: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解讀:該條款解釋了保險合同、投保人、保險人的定義,規定了投保人和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2、對解除保險合同的規定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解讀: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投保人故意未如實告知等),只有投保人(購買保險繳費的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條,舉個例子,如果老公是投保人,被保險人不是老公,是給老婆買的保險,老婆是被保險人,而且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但是沒有經過老婆同意和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制。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3、最高人民法院對《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我們再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對《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有你想要的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三條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後經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相關規定情形的除外。


解讀:這條司法解釋就是對應了剛開始提出的問題,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沒有親自簽字,由他人代簽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是,投保人已經繳納了保險費的,就視為認可了代簽字,也就是投保人繳費後,保險合同對投保人有效。

第二段解釋,他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的,且投保人簽字確認的,代為填寫內容視為投保人真實意思表示,也就是投保人簽字後代表認可代為填寫的內容;但有證據證明保險公司或者代理人存在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相關規定情形的除外,那就是投保人有證據證明存在保險法規定的這些情形,投保人可以不認可代為填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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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類問題,A先生以太太的名義購買保險,簽名不是太太親自簽字,而是A先生代簽的;或者是A先生給自己購買保險,簽字不是A先生自己簽名,是保險業務員或他人代簽的;但是後來覺得這份保險不適合,不想繼續交費了,想申請全額退保,可以申請全額退保嗎?朋友們有沒有遇到過此類問題?

今天我們就來詳細分析一下。有兩個前提:

1、作為投保人,保單的簽名不是投保人親自簽字;

2、保費已繳。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那我就分以下兩種情況作答(文字較多,請耐心看完,必有收穫):

一、保單還在猶豫期內

這個就非常簡單,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退保(最多損失10元工本費),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無息退還保險費。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二、保單已過猶豫期

很多人認為,保險合同不是投保人親自簽名,保險合同無效。原則上是這樣的,但是如果投保人已經交納了保費,情況就不同了,為什麼呢?請隨我慢慢道來:

1、保險合同的訂立原則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我們先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對保險合同是如何規定的: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解讀:該條款解釋了保險合同、投保人、保險人的定義,規定了投保人和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2、對解除保險合同的規定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解讀: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投保人故意未如實告知等),只有投保人(購買保險繳費的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條,舉個例子,如果老公是投保人,被保險人不是老公,是給老婆買的保險,老婆是被保險人,而且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但是沒有經過老婆同意和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制。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3、最高人民法院對《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我們再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對《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有你想要的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三條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後經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相關規定情形的除外。


解讀:這條司法解釋就是對應了剛開始提出的問題,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沒有親自簽字,由他人代簽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是,投保人已經繳納了保險費的,就視為認可了代簽字,也就是投保人繳費後,保險合同對投保人有效。

第二段解釋,他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的,且投保人簽字確認的,代為填寫內容視為投保人真實意思表示,也就是投保人簽字後代表認可代為填寫的內容;但有證據證明保險公司或者代理人存在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相關規定情形的除外,那就是投保人有證據證明存在保險法規定的這些情形,投保人可以不認可代為填寫內容。

買保險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親自簽字,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費嗎?

那我們來看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祕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祕密。


這兩條規定,只要投保人有證據證明,在購買保險時,保險從業人員有這些行為的,都可以不認可其代為填寫保險單證的內容。

當然,投保人遇到此類情況且有相關證據,也可以向保險公司或者保險經紀公司投訴,甚至可以向銀保監會投訴,說明自己的相關訴求。


綜上,朋友們也瞭解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不是自己親自簽字,但是已經交了保費的情況,申請全額退保難度很大,但也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可以根據《保險法》等法規的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此,也建議朋友們買保險時一定理性對待,切不可盲目,瞭解清楚是不是自己需要的、適合自己的保險後再投保,防止後期退保產生經濟損失。

我是“光輝說險”,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也歡迎在評論中發表自己不同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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