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購稅新變化!7月1日起施行,買輛車或可省千元!

保險 證券投資基金 高經旦旦7 2019-05-31


車購稅新變化!7月1日起施行,買輛車或可省千元!


5月23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對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進行明確,根據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消費者購買車輛應扣稅款將取決於實際支付金額。

具體來看,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主要明確了以下4個要點:

要點一:明確不屬於應稅車輛的類目

具體包括: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

 要點二: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不包含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銷售方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要點三:計稅價格以消費者購車發票的不含稅價格為準

舊政策計稅價格大都以廠商指導價進行計算,而新政明確規定,計稅價格根據新車的成交價格來計算。

如車輛指導價10萬元,實際成交價8萬元,按照舊政策,車輛購置稅=100000/1.13*10%=8849.56元,新政策車輛購置稅=80000/1.13*10%=7079.64元,稅款金額政策前後發生變化。

要點四:取消最低計稅價格

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屬於應徵消費稅的應稅車輛,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車輛購置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所取得的車輛相關憑證上註明的時間為準。建議納稅人合理安排車輛購置時間,以適用車輛購置稅新舊政策。

(來源:新政解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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