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全文
解讀
徵稅範圍和納稅義務人
(一)徵稅範圍
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
【解讀】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於應稅車輛。
(二)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
【解讀】稅收法定原則:不在徵稅範圍的不繳納車輛購置稅,比如:農用運輸車、無軌電車、排氣量一百二十五毫升的摩托車。
稅目稅率: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
計稅依據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徵收辦法,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則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一)計稅價格:
1.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2.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託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不包括在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即: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徵消費稅的應稅車輛,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4.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其他規定
1.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2.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
(三)退還車輛購置稅
納稅人將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退稅額以已繳稅款為基準,自繳納稅款之日至申請退稅之日,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具體規定:
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或銷售企業,納稅人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的,應退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已納稅額×(1-使用年限×10%)
應退稅額不得為負數。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申請退稅之日止。
【解讀】
(1)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不包括銷售方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實務中:凡使用代收單位(受託方)票據收取的款項,應視作代收單位價外收費,購買者支付的價費款,應併入計稅依據中一併徵稅;凡使用委託方票據收取,受託方只履行代收義務和收取代收手續費的款項,應按其他稅收政策規定徵稅。
(2)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包括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工具件和零部件費用、裝飾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金融服務手續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全部價款。
(3)提醒:如果4S店單獨成立一家汽車裝飾公司,對新車進行裝飾,收取的工具件和零部件費用、裝飾費,不屬於“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即不屬於應稅車輛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同時還避免了“購車送裝飾”的增值稅視同銷售問題。
(4)納稅人以直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如果納稅人以間接(比如商家先購買車輛後送中獎客戶)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不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原因是: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徵收,購置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所取得的車輛相關憑證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二)納稅期限
1.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2.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依法辦理車輛註冊登記。
納稅環節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徵收。購置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
【解讀】購買二手車,不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
免徵車輛購置稅
(一)免徵車輛購置稅範圍
1.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3.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4.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
5.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中的城市公交企業,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並納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的企業;公共汽電車輛是指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票價營運,用於公共交通服務,為運輸乘客設計和製造的車輛,包括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徵或者其他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特殊情況
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具體規定:
已經辦理免稅、減稅手續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納稅額按以下規定執行:
1.發生轉讓行為的,受讓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未發生轉讓行為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等情形發生之日。
3.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1-使用年限×10%)×10%-已納稅額
應納稅額不得為負數。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至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情形發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計算,不滿一年的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