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車行開顧客車出事 保險賠不賠

保險 交通 長沙 建築 湖南 長沙縣 三湘都市報 2019-06-16

長沙張先生把愛車放到修車行貼膜,不料車輛被對方開出門,還發生了交通事故。本想找保險公司理賠,卻遭到了拒絕,理由是:涉案車輛事故發生時的駕駛人並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且車輛尚處在維修期間,這均屬於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範圍。

面對這種情況,法院會支持哪一方?6月12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公佈了該起典型案例。

修車行開顧客車出事故

2017年9月7日,張先生將購買的科雷傲小型客車送到好友劉先生經營的修車行貼膜。膜貼好後,由於張先生在外地,沒有及時取回。

這個空檔期,劉先生決定開車去兜兜風。9月10日晚,他帶著女友小周去應酬,考慮到酒後不能開車,將車交給女友駕駛。當晚11點多,該車沿長沙縣萬明路東往西行至撈刀河路口時,撞上了建築和樹木,劉先生受了傷,車輛也被燒燬。

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周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通過中介評估,車輛的損失價值為15萬餘元,而造成的建築、樹木損失為1.38萬元。

保險公司不理賠

2018年6月28日,張先生向建築、樹木所有方湖南某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賠付了相關財產損失。之後,他來到保險公司辦理賠,卻被告知不予受理。

“保險公司說,涉案車輛事故發生時的駕駛人並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涉案車輛尚在維修期間,均屬於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範圍。”張先生認為,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不合理,投保的是車輛,只要駕駛人是符合資質的,保險公司就該依合同賠償15萬元車損及相關財產損失1.38萬元。

於是,他將該保險公司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法院:免賠條款無效

庭審中,保險公司方表示不能受理張先生的理賠申請,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已明確規定:駕駛人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被保險機動車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的;這些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天心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涉案車輛是在出事前就完成了貼膜,車輛已完成了維修、改裝,且貼膜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並無直接因果關係,不屬於保險公司的相關免責範圍。

保險條款中,關於“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車輛造成損失的,保險人不予賠償”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且明顯免除了保險人的責任,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故該條款應屬無效條款。

據此,天心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張先生車輛損失15萬餘元,以及其他財產損失1.38萬元。保險公司表示不服,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記者 楊昱 通訊員 周智勇 文天驕

說法

被保險人範圍包括所有合格駕駛員

“被保險人的範圍不僅僅是保單約定的被保險人,還包括所有的合格駕駛員。”該案承辦法官譚小松表示,機動車責任險承保的對象是車輛,只要是合格駕駛員在對保險車輛使用過程中造成的損害,保險公司均應予以賠付,而不論是誰駕駛保險車輛。當然,廣大車主在開車時,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儘量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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