闢謠!帶病投保2年後,保險公司一定賠

保險 乙型肝炎 大令保 2019-06-09

最近,有朋友跟我說:“大令,我有乙肝小三陽,前兩天買保險時為了防止拒保,業務員跟我說,沒必要把這個情況告訴保險公司,反正根據《保險法》,只要買保險超過2年,保險公司必須賠,請問這是真的嗎?

說實話,這完全是業務員利用信息不對稱性誤導客戶,最終滿足自己的一己私慾。

那他們是利用什麼來誤導客戶的呢?

其實就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來誤導大家的。

什麼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兩年不可抗辯”也稱為“不可爭議條款”,指的是在保險合同生效兩年後,除非投保人停止繳納保費,否則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主張解除保險合同。

從不可抗辯條款的主要內容來看,這條政策是對被保險人的一種保護。但這並不代表著明知身體有異常依然投保的行為會受到保護。

兩年不可抗辯到底保護了誰?

為什麼會有“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回答這個問題,就不得不說一下保險市場的部分亂象。

業務員為了拿到佣金會將一些明明不符合健康告知但有保險需求的用戶投保,過了猶豫期後業務員拿到了佣金,但當等待期後出險用戶進行理賠時,卻因為沒有如實健康告知被拒賠。

於是這引起了人們對保險的信任懷疑。為了改善保險市場上的誠信危機,保險行業引入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兩年不可抗辯保護了絕大多數的保險用戶,但卻也成為一把雙刃劍。

因為很多業務員說“帶病買了保險,只要兩年內不理陪以後就可以賠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似乎又一次被錯誤的理解了。

兩年後就一定會理賠嗎?

很多朋友對不可抗辯條款的理解是:”我帶病投保只要撐過兩年,就可以賠了“。這樣的觀點,絕對是錯的。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並不是萬能的,保險公司會判斷你是否為蓄意騙保,不同的案例最後的理賠結果可能會有所差異。

闢謠!帶病投保2年後,保險公司一定賠

大令綜合來講,就是:

1. 投保人有義務如實告知自己身體的健康情況。

2. 投保人故意或因過失未如實告知,在2年內,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3. 在合同成立2年後,不管投保人有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都不能解除合同及拒絕賠償。

也就是說,在投保兩年後,大部分不如實告知的情況,是可以得到理賠的。

發生這2種情況,有“兩年不可抗辯”也不會賠你!

有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保護,就是投、被保人不如實告知的尚方寶劍嗎?那也未必!

出現以下兩種情況,保險公司是可以不進行賠付的:

1. 既往症

重疾險的賠付必須是在等待期後,被保人首次罹患符合合同約定的重疾,才能夠獲得賠付。

如果被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已經得了重疾或者輕症,那麼即使合同成立已經超過兩年,那也是不受“兩年不可抗辯保護”的,保險公司雖然不能再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可以提出合同自始無效!因為被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已經有既往症了。

因此如果是嚴重的疾病,一定要如實告知,不要想著撐過兩年,保險公司就肯定會賠付,這種思想是錯誤的。

2. 等待期內罹患重疾

我們知道,等待期內(一般90天或180天)罹患重疾,保險公司是不賠付的。那麼如果等待期內罹患了重疾不去申請賠付,拖到2年不可抗辯生效之後呢?

答案仍然是不會賠付。

原因和上面是類似的。因為重疾險的賠付要判斷被保人首次發病是什麼時間。如果首次發病時間是在等待期內,那麼即使拖到合同成立兩年之後申請理賠,依然是無法獲賠的。

總的來說,在“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保護下,大部分是可以獲得理賠的。不過建議大家不要盲目樂觀,萬一就在兩年內出險了呢?符合健康告知投保才是正道,如果真的是不符合,也可以嘗試智能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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