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傷,肇事司機全責但是一直不處理賠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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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飞飞
2019-06-27

交通事故受傷,肇事司機全責但是一直不處理賠償怎麼辦?

我給你個案例吧:  2004年11月,趙某騎自行車被一輛外地車相撞致傷,被送到醫院急救後出院,一共住院8天,期間,趙某一直由妻子尤某照看護理。該起事故經當地公安機關認定肇事司機韋某應負全責。而趙某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後在賠償問題上經調解未成,趙某訴至法院,並委託尤某出庭,要求韋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3萬餘元。韋某應訴時委託了一名律師。庭審中,律師對護理費提出了異議,認為經其事先調查,住院8天包括了雙休日4天,尤某利用工作時間照看趙某4天,但尤某單位比較寬鬆,並未作為事假扣其工資獎金等,所以認為對護理費500多元不同意支付。再說,即使支付也應對雙休日的護理費另行按照護工標準而不應按照尤某的工資收入來計算。尤某對事實情況予以確認,但認為這是單位與她之間發生的事,與被告無關,並要求被告支付護理費。  庭審之後形成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護理費不應判決賠付。理由是按照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護理費的計算標準同誤工費,為護理人員因護理實際發生的損失 實際減少的收入 。而本案中,尤某的當月工資獎金等單位仍全額給付,雖有護理事實,但並無發生損失。所以對此費用不予支持。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判決給付。被告抗辯賠償中扣除尤某的護理費與單位同尤某的勞資關係是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兩者不能混同。護理費是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只要發生了護理事實,就有護理損失,應按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予以判決給付。現實生活中,有的單位人事勞資制度比較寬鬆,這也是事實,不管是優惠制度也好,還是管理問題,這是單位和職工之間的內部關係,與被告是兩回事,被告無權主張抵扣或申請調查。因為這本身帶有一種人身依附屬性。換句話說,即使該部分損失未實際發生,判決後單位知曉了情況,也可由單位行使權利直接扣減。至於被告方律師提出的雙休日時間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故對此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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