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執行的條件和執行期限

都燕果律師 2019-05-24

委託執行,是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況依法將應由本院執行的案件交由相關的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委託執行的委託主體與受委託主體均為人民法院,委託執行只能發生在法院之間,委託執行包括以下幾點內容:

委託執行的條件和執行期限

適用委託執行的前提

適用委託執行的前提是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

但當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時,不必然引發委託執行,因為負責執行的法院可以選擇委託當地法院代為執行,也可以直接到當地執行。直接到當地執行的,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當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當地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要求協助執行。

受委託法院的權限

執行案件被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委託執行的條件和執行期限

受委託法院的執行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

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執行案件被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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