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檢察院又將案件退回公安局,家屬能要求放人嗎?

10 個回答
榨汁小二郎
2019-06-02

你所說的退回公安局在法律上的名稱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指檢察院經過審查以後要求公安機關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已達到公訴的法律要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你所說的退回公安局在法律上的名稱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指檢察院經過審查以後要求公安機關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已達到公訴的法律要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你所說的放人應該是指刑事強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9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你所說的退回公安局在法律上的名稱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指檢察院經過審查以後要求公安機關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已達到公訴的法律要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你所說的放人應該是指刑事強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9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以後,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辯護人都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在刑事訴訟中,近親屬的範圍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但是根據司法實踐,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說明案件馬上就要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已經錯過了申請取保候審的最佳時機,此時辦理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已經不大。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孟子君律师123
2019-12-30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而檢察機關經過審查後認為依據現有證據移送法院起訴,存在證據不足的問題,故依法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般限制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為兩次。經過兩次退查後,檢察機關認為依據現有證據和退查補充的證據,仍然不足以達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檢察機關依法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退查只能限於兩次的規定,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並不遵守。比如我在南疆一地區辦理的一個販毒案件,檢察機關先後以證據不足為由,退查兩次;又以管轄爭議為由,退查兩次。自2017年8月份我會見過一次,至今為止還沒有移送法院。超期限羈押嫌疑人的情況普遍存在!所以,不要以為檢察機關退查後,就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改變強制措施,要求他們放人了。當然,如果案件已經退查達到法律規定的兩次,你委託的律師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檢察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比如改逮捕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晚熟小哥
2019-12-29

首先得肯定,家屬可以要求放人,準確的說法是,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有權申請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實際上,在刑事訴訟的偵查 、審查起訴、審判環節,近親屬都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放人),至於放還是不放,由辦案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也就是說,近親屬有申請的權利,辦案機關有決定的權力。

首先得肯定,家屬可以要求放人,準確的說法是,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有權申請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實際上,在刑事訴訟的偵查 、審查起訴、審判環節,近親屬都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放人),至於放還是不放,由辦案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也就是說,近親屬有申請的權利,辦案機關有決定的權力。



(上圖為刑事訴訟法中相關條文)

從你的問題可以推測,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被逮捕而羈押在看守所的。

近親屬可以去檢察機關問問,因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是建議公安機關撤案還是補充偵查。如果是建議撤案,那麼公安機關自然會放人,如果是退回補充偵查,建議參考以下內容。

下面同你分享變更強制措施(放人)的辦法:

1.該案如果涉及賠償問題,建議儘快和被害人一方商量好賠償數額,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款,取得被害人的書面諒解,然後拿著書面的諒解書到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書面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會在收到書面申請的三日內給你回覆。

2.該案如果不涉及賠償問題,說明案件性質比較嚴重或者嫌疑人自身的社會危害性比較大所以才會被逮捕,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為了進一步核實案件事實,調取新的證據,補充偵查完畢後公安機關會把案件連同補充的證據材料再送到檢察院審查。當然,退回公安機關以兩次為限。這種情況下,近親屬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比較小。只能從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是否屆滿、交納數萬元甚至更多的保證金、提出有身份地位的保證人、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等方面考慮。不過,同第一種情況一樣,近親屬還是可以書面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至於成功與否,就看運氣了。

3.如果確實比較擔心自己的親人在看守所受罪,建議替他(她)請個當地的律師,多打聽打聽,請那種收費合理,辦事操心的律師,他們因工作性質,和公安、檢察院的辦案人員接觸較多,可以更好的和辦案單位溝通,或許會有幫助。

冰焰
2019-12-30

這個問題涉及到退回補充偵查和變更強制措施兩點法律知識,我來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

退回補充偵查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後就會把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過審查,如果認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那麼就會提起公訴;相反,如果檢察院認為該案件證據不足、尚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懷疑,那麼就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一般來說,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最長期限是一個半月,而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最長期限是一個月,而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也就是說,在這個階段的最長期限是六個半月。

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時,如果認為他罪行重大或者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那麼就會對他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當然,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有一定限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而偵查階段逮捕的最長期限(即偵查羈押期限)是7個月。也就是說,如果在7個月內公安機關都沒有偵查終結的話,那麼就要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總之不能再繼續關押在看守所了。

總結

總的來說,檢察院審查起訴和退回補充偵查的這一階段,其實也屬於偵查階段。因此,如果因為退回補充偵查而超過了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那麼就要對他變更強制措施。

這個問題涉及到退回補充偵查和變更強制措施兩點法律知識,我來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

退回補充偵查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後就會把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過審查,如果認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那麼就會提起公訴;相反,如果檢察院認為該案件證據不足、尚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懷疑,那麼就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一般來說,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最長期限是一個半月,而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最長期限是一個月,而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也就是說,在這個階段的最長期限是六個半月。

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時,如果認為他罪行重大或者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那麼就會對他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當然,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有一定限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而偵查階段逮捕的最長期限(即偵查羈押期限)是7個月。也就是說,如果在7個月內公安機關都沒有偵查終結的話,那麼就要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總之不能再繼續關押在看守所了。

總結

總的來說,檢察院審查起訴和退回補充偵查的這一階段,其實也屬於偵查階段。因此,如果因為退回補充偵查而超過了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那麼就要對他變更強制措施。

黑猫警长之矫情包子
2019-12-31

【看案件處於什麼階段?】

因證據不足,檢察院將案件退回,不同階段情況不同。一般分兩種情況:

一、檢察院作出退補偵查決定。

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起訴後,檢察院經認為證據不足,會有一到兩次補充偵查,每次時限一個月。這種情況如果處於捕後起訴狀態,嫌疑人會繼續羈押。

二、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經補充偵查,檢察院認為仍證據不足的,檢察院會作出不起訴決定。此時,如果嫌疑人處於羈押狀態,即使家屬不申請釋放,辦案單位也會解除強制措施。

總之,家屬先應瞭解清楚案件目前處於什麼階段,才能有針對性的決定所要採取的申請。


【看案件處於什麼階段?】

因證據不足,檢察院將案件退回,不同階段情況不同。一般分兩種情況:

一、檢察院作出退補偵查決定。

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起訴後,檢察院經認為證據不足,會有一到兩次補充偵查,每次時限一個月。這種情況如果處於捕後起訴狀態,嫌疑人會繼續羈押。

二、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經補充偵查,檢察院認為仍證據不足的,檢察院會作出不起訴決定。此時,如果嫌疑人處於羈押狀態,即使家屬不申請釋放,辦案單位也會解除強制措施。

總之,家屬先應瞭解清楚案件目前處於什麼階段,才能有針對性的決定所要採取的申請。



【看案件處於什麼階段?】

因證據不足,檢察院將案件退回,不同階段情況不同。一般分兩種情況:

一、檢察院作出退補偵查決定。

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起訴後,檢察院經認為證據不足,會有一到兩次補充偵查,每次時限一個月。這種情況如果處於捕後起訴狀態,嫌疑人會繼續羈押。

二、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經補充偵查,檢察院認為仍證據不足的,檢察院會作出不起訴決定。此時,如果嫌疑人處於羈押狀態,即使家屬不申請釋放,辦案單位也會解除強制措施。

總之,家屬先應瞭解清楚案件目前處於什麼階段,才能有針對性的決定所要採取的申請。




【看案件處於什麼階段?】

因證據不足,檢察院將案件退回,不同階段情況不同。一般分兩種情況:

一、檢察院作出退補偵查決定。

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起訴後,檢察院經認為證據不足,會有一到兩次補充偵查,每次時限一個月。這種情況如果處於捕後起訴狀態,嫌疑人會繼續羈押。

二、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經補充偵查,檢察院認為仍證據不足的,檢察院會作出不起訴決定。此時,如果嫌疑人處於羈押狀態,即使家屬不申請釋放,辦案單位也會解除強制措施。

總之,家屬先應瞭解清楚案件目前處於什麼階段,才能有針對性的決定所要採取的申請。




云淡舷窗外
2020-01-01

能啊,家屬可以在任何時候要求放人,這是家屬的自由。

只不過,能不能放人,得按照法律規定和案件偵辦情況來辦。

正如題目所說,檢察院退捲回公安,在審查起訴階段一般理由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且也會附上補偵提綱,要求補充偵查,補足證據。這是常見的訴訟活動。所以出現退回公安的情形,不代表案件一定是發生了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變化。而在報捕階段,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這時候要看退回來的除卷宗外還有啥,如果是批捕決定書,那還得執行逮捕,如果是不予批捕通知書,那就要變更強制措施,如果直接就是不批准逮捕通知書,那麼就該撤案放人。

王如僧律师
2019-02-17

1.如果定罪情節無爭議,只是量刑情節有爭議,譬如明顯可以認定當事人販賣毒品,只是對販賣毒品的數量是1000還是100剋意見不統一,那估計不可能放人。

2.如果是定罪情節存在爭議,如果是第一次或第二次移送審查起訴期間,退回公安機關的,估計也比較難放人,因為檢察院還不會死心,還想再拼一下,看能不能找到證據補正。

3.如果是第三次移送審查起訴或經過開庭後才退給公安機關的,放人的可能性就很高了。因為這種情況下,檢察院很難找到新的證據材料進行補正了,只好取保候審或不起訴。

鄂州天哥
2019-06-07

答應肯定是不能的,家屬不管在什麼情況下,都無權要求公安機關釋放嫌疑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檢察院會對案件進行審查,然後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在審查過程中,如果認為案件證據不足,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多隻能退查兩次。每次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

但是如果經過了兩次補充偵查,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還是不夠充分,檢察院就可能決定不予起訴,那個時候,不用你家屬要求,檢察院就會要求公安機關釋放被拘留(逮捕)的嫌疑人。

所以我認為,此時你最好就是等待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審查結果,如果證據不足,人就會出來。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實犯罪,那麼就等待法律的審判把。

唐先明75443043
2019-12-29

依我之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羈押的而退回補充偵查期間,其家屬有權申請(放人)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但是‘’一一是否變更強制措施而‘’放人‘’(取保候審)由辦案機關依法根據公共安全之考量而謹慎而為之。

一,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話,依法必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果經檢察官審查認為案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的話,檢察機關有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為限;如果經兩次補充偵查查清了案件的犯罪事實,且案件的證據已排除了合理懷疑,符合提起公訴的證據要求,那麼,依法應當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如果經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案件事實仍然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仍未排除,其證據不符合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那麼,檢察機關只能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二,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屬是否有權‘’提出放人‘’,即變更逮捕羈押犯罪嫌疑人而釋放犯罪嫌疑人呢?

依我之見: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申請取保候審(放人);但是一一一是否辦案機關就會‘’放人‘’(取保候審), 取決於‘’案件性質‘’,取決於犯罪嫌疑人的‘’個人人身危險性‘’。如果案件性質屬殺人丶放火丶綁架丶搶劫丶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的暴力犯罪,這種‘’案件性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公安丶檢察機關在‘’放人‘’(取保候審)時會相當謹慎;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此案而被逮捕羈押,而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繫累犯丶有前科,或有自傷自殺丶有毀滅偽造證據丶有威脅報復受害人……等再次危害社會的‘’個人人身危險性‘’。那麼,因該案的上述‘’兩危性‘’決定了公安丶檢察機關會相當謹慎地考慮是否對補充偵查期間是否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放人)。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家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辦案機關也有權謹慎採取或變更刑事強制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並非家屬提出放人請求而辦案機關就會更強制措施。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每天读学一点法律
2019-12-29

謝邀請。

首先 我們得搞清楚案件進行到了哪個階段。你所說的,應該是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了。你得去問一下,檢察院是不是做出了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因為對於證據不足,檢察院有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機會,法律規定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退回兩次後才能定不起訴。

再次 對於哪些情況檢察院應該不起訴,公安機關應該撤銷案件,對於刑訴法第16條的規定。你看你有沒有這種情況。

謝邀請。

首先 我們得搞清楚案件進行到了哪個階段。你所說的,應該是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了。你得去問一下,檢察院是不是做出了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因為對於證據不足,檢察院有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機會,法律規定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退回兩次後才能定不起訴。

再次 對於哪些情況檢察院應該不起訴,公安機關應該撤銷案件,對於刑訴法第16條的規定。你看你有沒有這種情況。

謝邀請。

首先 我們得搞清楚案件進行到了哪個階段。你所說的,應該是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了。你得去問一下,檢察院是不是做出了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因為對於證據不足,檢察院有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機會,法律規定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退回兩次後才能定不起訴。

再次 對於哪些情況檢察院應該不起訴,公安機關應該撤銷案件,對於刑訴法第16條的規定。你看你有沒有這種情況。
最後我給你一下刑事訴訟流程圖,讓你對這個過程有個清晰的認識。

謝邀請。

首先 我們得搞清楚案件進行到了哪個階段。你所說的,應該是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了。你得去問一下,檢察院是不是做出了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因為對於證據不足,檢察院有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機會,法律規定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退回兩次後才能定不起訴。

再次 對於哪些情況檢察院應該不起訴,公安機關應該撤銷案件,對於刑訴法第16條的規定。你看你有沒有這種情況。
最後我給你一下刑事訴訟流程圖,讓你對這個過程有個清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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