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謝宇聲明不需要委託辯護人,刑事案件可以這樣嗎?

10 個回答
张超律师
2019-06-20

大家都知道,我國刑事案件一個特點就是高羈押率,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之後被刑事拘留以及後續被批捕是常態,而被取保候審則是例外。這裡就存在一個問題,一個失去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律師的援助,他如何進行委託呢?

刑事訴訟法第34條其實對這個問題作出了具體的安排,該條款其中之一的內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可以主動提出委託辯護人的請求,那麼此時辦案機關有義務協助其進行委託。一般實踐中是這樣,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明確指定的委託對象的,那麼此時辦案機關就會直接與該對象進行聯繫,安排他們進行會面並達成具體委託事項;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單純的要求請辯護人,沒有具體的委託對象的,辦案機關一般都會通知其近親屬,要求其近親屬為其委託一個辯護人。由該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見面後在達成具體委託事項。

這裡還存在一個委託權的問題,也即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約定,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也有委託權。按照上文的分析,可以知道親屬的委託權是間接的,只是為了在程序上解決回見犯罪嫌疑人的問題,最終是否能夠達成委託還是必須要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本人時親自獲得他的授權。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對近親屬的範圍作出了規定,具體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吳謝宇案件的爭議點就在這裡,吳謝宇本人沒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近親屬,因此嚴格意義上講律師如果持有期其他親屬的授權是無效授權,是無法解決會見吳謝宇的問題的。

我個人認為,看守所以律師授權不符合規定為由拒絕會見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畢竟辯護權是法定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權利,而且依據上文的分析,辦案機關不僅有義務告知吳謝宇有權委託律師,在吳謝宇有要求的情況下還必須協助其委託律師。既然如此,其它親屬的律師都到達了看守所,雖然不能持授權直接回見,但是為了更好的從程序上保障他的權利,此時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告知吳謝宇本人有律師希望為其辯護,並徵詢其意見,如果吳謝宇堅決拒絕律師辯護,此時拒絕回見就沒有任何問題;如果吳謝宇本人有委託意見,那麼就應當及時安排回見。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
2019-06-18

據吳謝宇爺爺委託的律師公開信息,他被看守所通知,吳謝宇聲明不需要委託辯護律師。但是,這不代表他不會有律師辯護了。

一般案件,可以自我辯護,死刑除外

根據刑訴法規定,一般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拒絕委託辯護律師辯護,但如果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就必須為其指定辯護律師,也就是說,吳謝宇雖然拒絕了其家人的委託律師,辦案機關也會為他指定律師辯護,杭州保姆縱火案就是類似情形。

爺爺無權委託嗎?

另外,吳謝宇案中,辦案警官告知律師,爺爺無權為孫子委託辯護律師。這種說法其實並不合理也不合法,因為刑訴法雖然規定近親屬可以為當事人委託辯護律師,刑訴程序中的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但是吳謝宇這種父母都亡,沒有子女和兄弟姐妹的,由其爺爺代委託律師後再由本人確定是否委託是理應被接受的方法,否則找誰呢?

蜜雪儿65283327
2019-06-18

吳謝宇這孩子活這一生很可憐!悲劇是他出生在一個自以為是,這等母親手裡,結果是:悲劇結束:殺母坐牢!

感覺這個孩子是被他親媽,逼瘋啦、才釀出這等大錯:殺母!

中國式父母的綁架孩子情感“以虛偽的愛”:

“為你好”“必須出人頭地”“你是好孩子”“你不能比她們都差”等冠冕堂皇,綁架孩子思維、活動、行為、言語、一切空間!

父母既然要求孩子出人頭地,為何身為父母的自己道理都明白,自己不努力,不好也拼死拼學,來個出人頭地?父母也把自己學成:權貴!學成人精!而一味要求孩子必須品學兼優?必須做人上人?做父母的把自己沒有努力不成功的罪責,強加給孩子,讓孩子揹負沉重負擔,完成父母榮耀、達到飛黃騰達!

不把孩子當人看,把孩子當機器,把孩子當電腦硬盤,父母指揮、指定輸入進孩子“應”學、“應”會、空間,必須聽話,必須聽話、能壓瘋孩子!

感覺這個孩子從出生到殺母,一直是他母親手中:木偶!

他母親自以為是的優質教育配方,認為的最優教育方式,逼迫孩子如何、如何學習,如何、如何聽話,如何、如何成身邊人炫耀的榜樣,如何、如何能登峰造極、登上成功高峰!

這個孩子都按他母親意願做到啦:聽話、學習好、優秀、人見人愛、誰見誰炫目,老師同學以他為榜樣!

有誰問過他,他活的開心?不開心?

他活的快樂?不快樂?

他活的累?不累?

母親逼迫、壓榨、塑造他的成功樣板,付出的是:他從出生到殺母結束20幾年的生命代價!

這個孩子是他母親極端思維實驗的犧牲品!

是他母親想登峰造極達到成功犧牲品!他母親用極端邪惡思維,親手害死一個好孩子的一個鮮活實例!

造成今日無法挽回惡果!

奉勸家長,別再以:“為孩子好”這樣藉口,逼迫孩子完成最優狀態,逼迫孩子超人一等,讓孩子去完成家長自己不可能完成的夢想:達到頂級成功!

這不是愛孩子,是逼迫孩子,是剝奪孩子愉快童年、少年!

這個孩子肯定是最愛母親的一個孩子,同時,他也是最恨母親的一個人!

因為是他母親用“愛”毀掉他:吳謝宇一生的一個人!

是他母親逼迫他成為殺人犯,這是今天他的結果!

記住,孩子有一個幸福、快樂、健康、無憂無慮童年、少年、青年、比世間什麼財富都重要!

估計他一心求死,他拒絕爺爺找的律師為他辯護,他殺死母親時,他心就一同死去啦,今日他再次拒絕活下去的機會,他在求死,既恨又愛的母親被自己殺了,父親早逝,這世間對他已沒留戀,求死以解脫!即可悲、又可憐、更可恨!

只希望法官能酌情處理他,給他一個從新做人機會,別判他死,父母都死啦,他爺爺能聘請律師,就是他爺爺還盼望著他能有機會活!

也許吳謝宇在良心譴責中,每一分都是煎熬,也許痛苦煎熬遠比爭取過下去更艱難,在他這種殺母煎熬中,也許求死,是他現在唯一,解脫一種方式!

即使他罪惡深重,畢竟他還年輕,給他年邁的爺爺留下這棵苗吧,希望法官給他留住性命,讓他在監獄慢慢悔改,放他一條活路!

张鼎律师
2019-06-19

是否委託辯護人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所以這是當然可以的。但是這並不代表沒有人會為他辯護,這是兩個概念。

首先說一下訴訟權利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吳謝宇聲明不需要委託辯護人,刑事案件可以這樣嗎?
這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是可以選擇是否委託辯護人去為其維權的,如果放棄的話,是其訴訟權利,不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

但是,為了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保障司法公平正義,刑事訴訟法對於部分案件是要求必須為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律師的,大概就是:盲聾啞、精神病、無期死刑未成年。當犯罪嫌疑人屬於以上四種情形的時候,是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的,立法本意很簡單,就是為了保障辯訴的權利相對平等。

但是有的同學可能就困惑了,如果吳謝宇表示不願意委託辯護人,也不接受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那麼會怎麼樣。權利是可以放棄的,當然吳謝宇也不例外,但是他的弒母行為是當然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那麼也是應當被指定辯護的,那麼如果他當庭表示不接受指派的律師,法庭應當同意,並會重新指派律師。同樣,法律對於當事人的權利保護也是有限度的,如果第二次開庭依然不接受指派律師,要求換人的,法庭是不會同意,並繼續庭審的。


說幾句題外話,辯護人作為在刑事訴訟中有獨立地位的訴訟參與人,雖然很多時候會讓人覺得其依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而存在,但是其獨立行使辯護權,依據事實和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併為其做無罪或最輕辯護,這是辯護人的職責。

吳謝宇聲明不需要委託辯護人,刑事案件可以這樣嗎?
同樣在這裡給大家糾正一個常識性錯誤,可能民事訴訟中委託代理人要各種配合當事人,一般在從屬地位。但是參加過刑事案件庭審的都會發現,很多時候當庭呵斥犯罪嫌疑人的,讓其不要胡說八道的,更多的不是法官、檢察官,而是辯護人。

依然記得我參加的一個毒品犯罪庭審,三個共同犯罪,每個人在庭上都在為自己辯解(每個嫌疑人是單獨在庭上被審問的),三個被告都在撒謊,推卸責任。辯護人真的也是很考驗人心和人性的,誠然,辯護人和犯罪嫌疑人是一定意義上的利益共同體,但是有一句話說得好不怕神一樣的對手,就怕豬一樣的隊友,你在努力為他辯護,他反而覺得你收了錢還不幫他,很多時候會去犯罪的,法律素養都基本上沒有,只會添亂幫倒忙,胡說八道想通過欺騙法官的方式脫罪,殊不知,這樣只會讓辯護人的努力化為泡影。所以辯護人在庭上真的是很心累,又要據理力爭維護他的權利,還要讓他閉嘴不要添亂。

說白了辯護人也只是一個職業,並不是大家所想的收錢替犯罪人脫罪的黑手,而每一個刑辯律師都應該是正義、勇敢的,其勇於站在代表國家的公訴人的對面據理力爭,是實現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角色。


吳謝宇聲明不需要委託辯護人,刑事案件可以這樣嗎?
扯了這麼多有的沒的,還是要回到吳謝宇的案件中來,即使他不委託辯護人,也會有很多律師去跟他溝通,要求為其辯護的。圈內有一句話刑事打名氣,民事打利益,對於社會關注度比較高的案件,甚至一些知名律師都會爭取無償代理,說白了也是為了利益。所以吳謝宇的案子不可能沒有辯護人,而且辯護人也不可能是那種消極怠工型的律師,其合法權益也是會得到有效保障的。

周旭亮律师
2019-06-19

吳謝宇可以拒絕委託辯護人,但由於吳很可能被判處死刑,則應當指定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

梅兰竹菊csx
2019-06-20

作為母親,給孩子生命,更要給孩子一個快樂童年,吳母本人家庭複雜,性格內向,不太與人交流,所以,處理一問題與常人不太一樣。比如,每天要和兒子通電話,孩子每天要彙報學習和一日三餐吃什麼。就這一點誰能受得了。現在,學校的教育是:讓孩子快樂學習,快樂成長。吳母是50多歲教師,應該經歷從高高在上的嚴師到貼近學生生活的新時代教師轉變的這個過程。不能讓九十年代的孩子接受八十年代的教育。這是教育的失敗。

台州迅发橡塑制品厂
2019-06-18

吳殺母.就是罪惡滔天.但是吳有苦不能說.母親絕對有錯.那怕槍斃也不能把原因說出來.這個苦命的孩子呀.

用户105186441684
2019-06-18

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必須要有辯護人的,如果被告人嫌疑人不請律師,司法機關應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派援助律師出庭。

用户9976212566661
2019-06-19

再逼迫也是自己的親身母親,首先十月懷胎那苦,那難熬,只有做過母親的人才知道……尤其是快臨盆的那幾天,那種難熬,是母親盼著自己肚子裡的寶寶馬上要生下來的喜悅,才緩解那份難熬,再後來從呱呱墜地到上學帶的有多不容易,所以說母愛是天...既然母子溝通不到位,吳謝宇他為什麼不撇下母親單獨出國唸書,半工半讀也可以養活自己啊,為什麼要殺了這世上唯一一個最最親的媽媽?

用户283449290555
2019-06-20

我想說讓他死的人何不經歷一下他的人生,回過頭來說自己也該死,這樣特別公平,誰都沒有權利說三到四的,好像整個事件你親眼看到了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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