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害人家屬不起訴不追責,達成諒解,應該如何處理?
不管是民事,或者刑事,雙方達成諒解,這是最好,最拖當的一種解決方式,在司法上也是樂意成全的,這樣會給社會帶來更和諧的一種氣分和穩定,對社會,對家庭都有好處。
象題主說的這起交通事故,不起訴,不追債,在私下打成相互諒解是最好最理想的方法和辦法,首先造事車主是無意去傷害你,他完全是不注意的情況下傷害到了受害人。如果走起訴,追債的情況下,受害人的目的是經濟賠嘗,因他和你無怨無仇,事故已經發生,也不能死而復活,就是造事人判幾年刑對傷害者也起不到什麼復仇的目的,不如把這幾年座牢的損失,用他的勞動成果來補償受害人,這樣還不傷和氣,受害人還能多得到點補償,對兩個家庭都有好處。
在雙方私下達成,諒解後,雙方到交通事故科,向事故單位說清一切事由後,事故單位做事故總結後,雙方等於結案。私下按打成的栛議進行賠嘗。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和死者家屬和解後,要根據具體情節等情形,符合如下情形,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就涉嫌交通肇事罪,如果和對方達成和解一般情況就是先給你辦理取保候審,檢察院如果覺得比較輕微可以做出不予起訴,再就是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一般就是緩刑,因為這種事情事實比較清楚,怎麼判決就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我的交通事故就是這樣的情況為什麼還要判實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半。
這個跟我一個朋友的經歷很相似,第一步報保險報警處理,第二步結果出了分責任,第三步保險公司判賠二十幾萬然後出於人道主義我朋友也出了十三萬當做喪葬費取得對方家人諒解!最後雙方去交警隊把案子結了就好!
假如是一人死亡:如果肇事方小於對等責任以下可以放回家了,如果是主要責任,那麼還要承擔刑事責任走訴訟,達成諒解了可以依法適當從輕減輕刑罰。涉嫌交通肇事罪。(標題沒有註明其他情況,就當車輛年檢牌照合格無酒駕醉駕毒駕情節)
如果你沒佔到一半責任就啥事沒有,如果佔到一半責任以上,你就得有刑期跟著,賠償完了,有諒解書判緩一年
本店有看不出真假的名錶.....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害人家屬不起訴不追責,達成諒解,應該如何處理?
本店有看不出真假的名錶.....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害人家屬不起訴不追責,達成諒解,應該如何處理?
肇事方如果求得對方諒解,積極賠償,積極善後。真心實意,求得對方原諒。對方酌情可以不追究。
賠償,然後受害人家屬出一份諒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