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有什麼區別?量刑為什麼不同?
“汽車撞死人”並不是一個規範的表述,事實上可以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是以汽車作為同刀、槍、毒藥一樣的殺人工具,開車撞死被害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要件(個別情況也會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種是交通事故中,汽車撞死人是屬於交通肇事罪的範疇。既然會出現在這個問題,那題目中所指的應屬於第二種情形,題目的規範表述也應當調整,即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有什麼區別?
一、同在哪裡?
之所以會問區別,那肯定暗涵兩者有相同之處的意思。那麼他們同在哪裡?
行為人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的;
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被害人的家屬承受了巨大的痛楚。
正是因為這些同,交通肇事被害人家屬總會有這樣的想法:他這就是“故意殺人“,為啥不判他死刑?
這種想法不對但是可以理解。事實上存在明明是故意殺人卻偽裝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比如《人民的名義》裡面陳海被撞一事,如果不是隨後發現的新證據,那麼此事僅會被當做普通的交通肇事來處理。這涉及到了證據證明的問題,何為犯罪和如何證明犯罪是兩碼事,本文將不會討論如何證明犯罪的問題。
二、區別在哪裡
1.概念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罪行;
故意殺人罪是指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罪行。
2.主觀故意不同
交通肇事罪應當是過失的心態,即應當預見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持的是故意的心態,明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但卻故意追求這個結果或者是放仍這種結果發生,那麼就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殺人罪主觀上應當是故意的心態,即明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但是希望或者放任這個結果的發生。
3.要求結果不同
交通肇事罪必須具備造成重大事故這一條件,否則不構成犯罪。事實上所有過失犯罪都以具備某一結果為構成要件,無結果則無犯罪。
故意殺人罪則無需造成被害人死亡這一後果,只要當事人出於殺人的目的購買工具、創造犯罪條件就可以構成該罪,此階段為犯罪預備階段。當然,正如前文所述,何為犯罪和如何證明犯罪是兩回事。實踐中一般不會出現犯罪預備階段就被處理的故意殺人案件(沒人會傻到自己承認的),一般是犯罪分子著手殺人行為之後才存在被定位故意殺人罪的條件(未遂、中止、既遂)。
三、區別的根源
法律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構成要件有何不同,我想並不是這個問題真正所需要的答案。這部分我想向大家解釋一下兩者罪名區分處理的根源所在。
首先大家應當知曉,個人的痛楚和社會整體的管理不是一個概念,通俗點講就是“沒人會管你怎麼樣,除了你的家人”。在一個公司中,某個員工今天可能生病了,另一個員工今天可能家裡有事,這些對於每一個當事人來講可能都是需要去關注、解決的。但是對於整個企業來講,它關注的可能是今天生產了多少產品,這個月的銷售情況如何等等問題,企業的負責人不可能也沒有精力去關注某個員工個人的事情,或許出於體貼員工、增強向心力等原因,企業會給予生病員工假期等等,但是這些都是統一的、全體適用的、預設的制度,它並不是專門針對某個人的。
現在放大到我們整個社會中,社會管理者都是基於一系列的數據來進行管理,如果某個路段交通事故率較高,就要在哪裡多貼一些標識;如果某地豬肉價格漲的過高,那麼就要從其他地方調配過來一些豬肉。社會管理者總是從宏觀層面考量的,它不可能關注或者說花很多精力關注某個人的喜怒哀樂。我們每個人、每個行為構成了社會管理者的大數據。因此我一直認為,對於我們個人來講,我們不應該看某災難事件發生的機率是多少,那是給社會管理者看的。當災難發生在我們身上,那它的機率就是100%,後果將會絲毫不拉的壓在我們身上。因此,我們應當關注的是如果災難真的發生,那麼我們能否承受這種後果;如果不能避免,我們是否值得去冒風險。
回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的區別這一問題上來,社會管理者關注的是整個社會的宏觀問題,被害人家屬的痛楚並不會被關注到(至少在社會管理的層面上)。對該兩種致死的行為之所以會區別對待,完全是出於社會整體利益的考量,即兩種罪行“社會危害性”的不同。
何謂“社會危害性”?
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對社會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比如正當防衛表面上可能侵犯了別人的權利,但是實際上行為人是出於制止不法侵害目的而做的,對社會不僅不具有危害性反而是應當受到鼓勵的。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決定了對該種行為處罰的程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比故意殺人的量刑標準要低很多,也就是說明在社會管理層面,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危害性更低。
為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社會危害性比故意殺人低呢?
交通肇事罪與一般的交通違章行為唯一區別在於是否造成了重大事故。對交通肇事的刑事處罰主要針對的是重大事故這一後果。違章行為無重大後果,則無刑事處罰。而對這一後果的產生,行為人主觀上只能是過失的心態,其本意並不是要去撞個人、撞個車啥的,其本身只是一個交通違章行為,只是因為特殊情況出現才產生了重大事故。交通肇事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在於其所造成的重大事故後果,其這一後果產生的根源在於行為人的過失心理。
而對於故意殺人罪,往往是行為人出於卑劣目的,肆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主觀惡性極大,社會危害性很大,其動搖的是整個社會的根本。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對於這種故意應當給予最嚴厲的刑事處罰。
因此,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社會危害性遠遠小於故意殺人,其量刑也應當比故意殺人輕。
四、結語
或許在一個文明不發達社會,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一個文明社會,分清差異、區別對待才是最合理的。這並不是對犯罪分子的寬恕,這只是為了讓我們的刑罰更為恰當。懲治不法,罰當其罪!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之間的卻別太大了。
可以先看看刑法上關於兩個罪的規定:
《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同樣死人的,交通肇事如果沒有逃逸,最高三年;但殺人的,死刑。
這樣明顯的區別,最主要是行為人的主觀意願不一致。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也就是行為人沒有想著讓人死亡,甚至不願意出現交通事故,不追求交通事故,更不要說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了;殺人罪,是行為人就是想讓受害人死亡,行為人積極追求讓受害人死亡的結果。
因此,主觀惡意不一樣,量刑就不一樣。
很多朋友說得都不錯,這兩個罪名最大的區別就是主觀心態的不同。
犯罪的主觀方面主要分為故意和過失,又可進一步細分為希望、放任、疏忽和過於自信,前兩者是故意,希望結果發生,後兩者是過失,不希望結果發生。
具體到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兩個罪名,前者是過失,後者是故意,罪刑相適應是基本原則,怎麼能過分重地懲罰一個人的過失行為呢?
進一步說,影視劇中有人故意開車撞死人,還有故意醉酒駕車殺人以圖逃避法律責任的,主觀心態均是故意,如此,定罪應是故意殺人罪,此時的車輛僅僅是交通工具。
需明確這是一個刑法問題。就民事賠償而言,都屬於死亡賠償,並無本質差別。
第一,交通肇事致死和故意殺人致死,區別在於犯罪人的主觀方面。交通肇事罪,指的是違反國家交管規定,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應按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目前實際的入罪門檻是,肇事者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造成一死或者三傷,或者財產損失超過30萬元的。交通肇事罪的主要特點,就是肇事者主觀上不是故意,而是過失。這是與故意殺人罪最本質的差別。主觀方面的差異,自然也就影響到了量刑,一個一般判3年以下,另一個很有可能判死刑。
其次,來說說過失。刑法上的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兩點在交通肇事上都特別的明顯。比如女司機緊張慌亂時,把油門當剎車;比如通過人行橫線不觀察不減速,撞上闖紅燈的電瓶車等等。而以受害人為目標的故意撞擊,顯然不屬過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再次,來說說交通肇事轉化為故意殺人的情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如果交通肇事後,將傷者轉移或者拋棄,延誤其救援的,造成受傷或者死亡結果的,按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在這類交通肇事情節中,存在定故意殺人罪的可能。
最後說說,以交通肇事的形式,來故意殺人的情況。這在一些電影電視劇中是常見鏡頭。因為用交通肇事的方式來殺人,相對比較隱蔽,顯得主觀惡性也比較小,很有可能逃脫死刑的懲罰。但實際上,目前的刑事偵查技術已經大大提升,根據剎車距離、加速油門的使用、監控鏡頭、駕駛人的日常駕駛習慣等綜合判斷,警察完全有能力可以將這種情況甄別出來。
很多人都不理解為什麼同樣是死亡,但判處的刑罰相差極大。這就是因為不理解,罰當其罪,罪當其行這八個字。交通肇事罪不是故意犯罪,屬於過失下的犯罪,不是刑法最嚴厲打擊的對象,而故意殺人是主觀惡性極深的犯罪,一般應判處極刑。法律需要構建的是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這對於一個國家的公信力和法律制度的權威尤其重要。我們不能也不應該憑自己一點原始的樸素的價值觀,不加思考的進行對於制度的指責和批判。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區別是非常大的,最主要的是主觀意識不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司機本身不希望結果發生,屬於過失致人死亡;而故意殺人主觀上希望或者說放任結果的發生。主觀意識不同,主觀惡性就不同,社會危害性也不同,所以定罪量刑均不同。一個定交通肇事罪,量刑3-7年。故意殺人定故意殺人罪,一般是有期也是最高刑期或者直接就是無期徒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