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執行,終本執行,執行終結,中止執行,有何區別?執行有沒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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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日月升
2019-07-31

一、先說說執行期限。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勝訴方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後兩年內向一審法院執行局或者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這是強制執行的第一個期限。

強制執行應當在六個月內執結。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執結的報院長批准可適當延長。多數情況下,半年沒有執結的,會以終本形式結案。

二、終本,也就是終結本次案件。一般來說,六個月不能執結的案件,執行局會做申請人的工作,要求申請終本案件。終本,也就是執行案件的暫停。今後申請執行人有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可以隨時申請恢復申請。

三、中止執行:實際上就是在一定條件下的的暫停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5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四、終結執行。就是永久結束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在法定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後者則導致執行程序最終結束。

五、進入執行程序後,只要被執行人不死亡,申請人不主動放棄,法院不裁定終結案件,原則上對被執行人的追責是終生的,不要以為拖一陣子就沒事了。

五、結案。如果申請人的執行標的全部執行到位,或者雙方經協商做了讓步一次性付清,案件實際上已經執行完畢,這時可以辦理結案手續,這個案子就是真正畫上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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