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嗎?

2 個回答
南山法律人
2019-08-08

我們在分析這個問題之前應當先弄清楚調解書和調解協議的區別。調解書是人民法院製作的,同判決書和裁定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調解協議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製作的,必須經過司法確認後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調解書具有司法性質,是由人民法院的法官出具;調解協議具有民間性質,由人民調解組織的成員制定。

我們在分析這個問題之前應當先弄清楚調解書和調解協議的區別。調解書是人民法院製作的,同判決書和裁定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調解協議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製作的,必須經過司法確認後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調解書具有司法性質,是由人民法院的法官出具;調解協議具有民間性質,由人民調解組織的成員制定。

調解書的強制執行效力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應當建立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並且雙方當事人爭議不大,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矛盾。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調解書即產生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了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了,人民法院就應當及時進入審判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民事訴訟調解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拿著調解書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我們在分析這個問題之前應當先弄清楚調解書和調解協議的區別。調解書是人民法院製作的,同判決書和裁定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調解協議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製作的,必須經過司法確認後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調解書具有司法性質,是由人民法院的法官出具;調解協議具有民間性質,由人民調解組織的成員制定。

調解書的強制執行效力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應當建立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並且雙方當事人爭議不大,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矛盾。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調解書即產生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了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了,人民法院就應當及時進入審判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民事訴訟調解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拿著調解書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調解協議的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在協議生效的三十日之內向調解委員會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過司法確認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經過人民法院的確認,調解協議就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我們在分析這個問題之前應當先弄清楚調解書和調解協議的區別。調解書是人民法院製作的,同判決書和裁定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調解協議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製作的,必須經過司法確認後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調解書具有司法性質,是由人民法院的法官出具;調解協議具有民間性質,由人民調解組織的成員制定。

調解書的強制執行效力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應當建立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並且雙方當事人爭議不大,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矛盾。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調解書即產生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了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了,人民法院就應當及時進入審判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民事訴訟調解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拿著調解書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調解協議的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在協議生效的三十日之內向調解委員會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過司法確認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經過人民法院的確認,調解協議就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結語:人民法院製作的民事訴訟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人民調解委員會製作的調解協議只有經過人民法院司法確認後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在人民法院製作的調解書發生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當事人認為調解不是出於自己的自願或者調解書上的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審查核實之後,應當決定再審。

僅供參考,如果有不同的見解,可以在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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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侵刪

北京冠领民商律师团队
2019-08-25

一、關於強制執行:

判決書是對案件實體問題審判後作出的判決,一方不履行判決,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調解書是通常是對案件實體問題雙方達成的和解,如果由法院製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也可以強制執行。

二、關於上訴:

判決書只針對實體問題進行判決,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以在規定時間內上訴;

調解書分為法院製作的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製作的,法院製作的具有法律強制力,並且對調解書內容不服的不能上訴;如果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一、關於強制執行:

判決書是對案件實體問題審判後作出的判決,一方不履行判決,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調解書是通常是對案件實體問題雙方達成的和解,如果由法院製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也可以強制執行。

二、關於上訴:

判決書只針對實體問題進行判決,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以在規定時間內上訴;

調解書分為法院製作的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製作的,法院製作的具有法律強制力,並且對調解書內容不服的不能上訴;如果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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