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企工作十四年,沒簽勞動合同,沒給我買養老保險,我辭職了能找老闆補償嗎?

5 個回答
暖心人社
2019-04-12

在私營企業工作14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繳納保險,職工辭職當然可以找用人單位索要賠償。不過應當依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來索要相應的待遇,並不僅僅是賠償。

第一項應當要求的是補繳十四年的社會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在企業工作,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5項保險。職工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

在私企工作十四年,沒簽勞動合同,沒給我買養老保險,我辭職了能找老闆補償嗎?

當然實際情況可能比較複雜,職工和用人單位有可能很難提供出14年來的會計憑證和用工登記的資料。所以,對於職工來說維權還是趁早比較好,一般相關證據是比較確鑿的。


如果說,職工和用人單位都承認存在勞動關係,但是社會保險部門確實無法補繳,那麼職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這種情況下法院才予以受理。

第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已經失效。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用工之日起30日內跟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按時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自應簽訂之月的次月起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等待勞動關係存續一年以後,直接視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維權有效期分別是兩年和一年。分別自勞動違法行為終止之日起開始計算和勞動者應當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因此,都超過了法定的時效。這一項內容實際上也是告誡勞動者維權一定要趁早。

第三項內容,經濟補償金。

有人說,個人主動申請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金。這實際上是不對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其實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立法根本,是指出用人單位違法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索要經濟補償金。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在私企工作十四年,沒簽勞動合同,沒給我買養老保險,我辭職了能找老闆補償嗎?

另外,如果社會保險費補交上以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主動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依然可以享受失業金待遇。


失業保險每繳費一年可以享受三個月的失業金待遇,最長可以達到24個月。而且像北京等一些地方的失業金標準,繳費年限越長失業金標準越高。所以,還是蠻划算的。

在私企工作十四年,沒簽勞動合同,沒給我買養老保險,我辭職了能找老闆補償嗎?

因此,我們辭職也是有相應的待遇可以要求的,一定要了解好有關法律法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视职场
2019-04-12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還真沒有辦法直接告訴你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因而我也看了前面朋友的回答,發現其中有幾個地方需要特別強調說明!

一、題主辭職究竟是自己主動還是被迫,其中辭職報告中的辭職理由是什麼?

這個問題,題主並沒有明確告知,所以這就需要分具體情況來進行分析說明!

①、如果題主是自己主動辭職,而且辭職理由也是自身的原因!則題主要求賠償的情況只能是:社保!其他的經濟賠償將沒有機會了!

因為《勞動法》明確規定,如果勞動者主動離職,公司是不用為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

所以題主唯一還可以要求的便是:用人單位為自己補繳社保費!

②、如果題主是被迫或者是以用人單位沒按時繳納社保或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理由,提出主動離職申請的,則題主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為自己補繳社保!

因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如果是因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勞動者可以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而題主就是因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由此提出辭職要求,然後按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這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所以,這就要求題主對照自己當初辭職是以什麼理由提出來的,再來看看自己到底可以主張哪些賠償!

二、社保這本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題主完全可以大膽主張這個要求!

在此我想強調一下,社保的維權追溯時效2年的界定!

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終止之日起!終止之日這很重要的。從題主的情況來看,用人單位一直處於違法狀態之中,其違法行為並沒終止!所以題主的社保維權時效一直都是處於有效期內!

因此,題主的這個社保補繳要求要完全沒有任何問題的!

而用人單位也不可能就會隨便滿足你的要求的,所以在提請賠償要求之前,希望題主應收集好相關的一些證據材料!這裡我不再多述,如果要了解,可以看我的一些相關回答!

如果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提請相關部門處理,如果還是無法解決,最後只能通過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法院起訴處理!

三、經濟補償金則直接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支付!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十四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儘管從第二年開始,已被視為無固定期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依然沒有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這個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一直處於持續的狀態,並沒有結束,所以就不存在1年的追溯期之說法!

因此,題主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14個月的月工資經濟補償,然後再為自己支付11個月的工資,總共是可以得到25個月的經濟補償!

四、不過這些社保和補償金公司是不會輕易給你的,所以要提前做好一些準備!

①、、這裡需要收集好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工作牌、工資卡(條)、平常工作文件、處理資料以及公司有關工作的具體安排分工手冊等資料。

這只是為了證明你屬於公司員工,為這裡上班工作。

②、接下來你將收集好公司每月為你支付的工資條,上面有一個具體的工資明細,憑此工資條與公司協商溝通,將彼此交協錄成音頻或視頻(只要企業拒絕你的要求),這將是增強證明公司違約的證明。

這些資料如果到了訴訟階段,將會起到重要的證據作用!

五、經濟補償金和社保問題的解決途徑。

(1)、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協調處理,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2)、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題主在決定去解決處理之前,最好是諮詢當地的有關律師,因為各地社保有些差異和不同!如果能聘請律師處理那最恰當不過!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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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戈44341677
2019-04-12

第一,勞動者缺乏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你在私企工作了十四年,而且沒有籤勞動合同,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

你現在是收集證據的時間,證據收集好了,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以勞資糾紛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包括:

用人單位為你補交十四年的社會保險和經濟賠償

準備資料:

證明你在單位的證據,工資單,銀行卡、工作牌、領取材料單、派工單……… 能證明你在單位工作的書面材料;還要有十四年間所從事的職業、所在部門的同事及名字、和他們出具的證明,當時的單位負責人、這是毎個年頭都要有,越詳細越好,把它做為證明你在單位工作。

如果,你這種情況多,都沒有籤合同,那就一起準備資料,簽名到法院起訴……

這些資料收集很關鍵,只有這些東西才能證明你的工作經歷,和用人單位存在僱傭勞動關係。

社保小达人
2019-04-12

感謝邀請,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您好,在私營企業工作14年沒有籤勞動合同,也沒有給買養老保險。辭職以後可以找老闆補償嗎?這個問題我認為是完全可以找老闆進行補償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要企業單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要依法為員工購買社保。所以說,企業單位不給員工購買社保的行為,它是屬於一個違法行為。

當然,如果離職以後,你想要求你所在的單位來給你進行補償的話,實際上你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才可以。因為你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明來,證明你這10多年當中在這家企業單位工作,那麼只有這樣的話,才可以,要求所有的企業單位來給你補交,這10多年的社保待遇。

什麼樣的證據呢?主要是你能提供有效的勞動合同,在這十幾年當中的勞動合同都能夠有效的提供,那麼都是可以的。或者說如果你們公司是以這個上卡的形式來發放你個人工資的,那麼你每個月的,上卡工資,對方的一個對公賬號,是你們公司的一個對公賬號,那麼這樣的一個證據也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然後持有這樣的證據去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舉報和投訴。要求勞動仲裁委員會出面來解決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下,所在的企業單位都會按照勞動仲裁的結果去執行的,也就是會補交你的這個社保待遇的。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放大的签名
2019-04-12

知道什麼叫資本家嗎?

早知現在何必當初。

沒有勞動合同,怎麼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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