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絡借貸中經濟犯罪發生的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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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絡借貸中經濟犯罪發生的類型有五種,一是主體定位不明確,遊走在灰色地帶;二資金來源無法核實,為洗錢犯罪提供便利;三是借款人徵信核實體系不健全,詐騙犯罪時有發生……下文,經濟犯罪辯護網的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P2P網絡借貸有先天性的“硬傷”(如性質不明、監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備的獨有特徵(隱蔽性強、涉及面廣),以傳統民間借貸領域的經濟犯罪活動為鑑,不免使人擔憂P2P網絡借貸是否會成為經濟犯罪活動的又一“重災區”。

(一)主體定位不明確,遊走在灰色地帶。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金融活動。刑法第174條第1款規定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P2P網絡借貸並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准,網絡借貸雖然不具有商業銀行性質,但運營主體大都由自身負責管理出借者的資金,對貸款人的條件進行審查之後將資金借出,該行為類似於商業銀行的儲蓄借貸業務,難免有淪為經濟犯罪行為之虞,可能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二)資金來源無法核實,為洗錢犯罪提供便利。

刑法第191條規定了洗錢罪,該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為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為利益而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網絡借貸的現金流循環於銀行資金監管體制之外,成為不法分子隱祕、安全、快捷的洗錢通道。

但P2P網絡借貸運營者僅注重借款者資金用途的審查,對於出借人的資金來源無法核查,難以認定其洗錢罪的主觀故意,故無法以洗錢罪對運營主體及貸款人的行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徵信核實體系不健全,詐騙犯罪時有發生。

網絡借貸運營者履行了出借人對借款人資信審查的職能,現有的審查內容多侷限於個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證明、銀行流水、資金用途、聯繫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網絡中極易被偽造,而信息審核者並不具備完全的辨識能力,很可能導致借款者憑藉偽造信息,騙取借款後捲款而逃。同時,網絡借貸運營者亦會出現侵吞出借人資金,出現“人去樓空”的結果,投資人利益也無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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