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一男子許諾高息找多名學生貸款百萬元 結果“跑路”了

助學貸款 岳陽 湘潭 湖南 長沙縣 長沙 法律 株洲 經濟 岳陽日報丨岳陽網 2019-06-03

岳陽日報全媒體訊(記者 周凌如)尹某打得一手“好算盤”。2016年,20歲的尹某找到了一條“發財致富”的捷徑,先以5%的月息找大學生借錢,再用20%以上的周息把錢貸給大學生。

在利息的誘惑下,長沙、株洲、湘潭地區十餘所高校的50餘名大學生用自己的學生身份幫尹某在網貸平臺貸款上百萬元。

然而尹某的“生意”只維持了不到10個月,就因為無法兌現承諾“跑路”了。

5月3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全省法院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情況,發佈涉未成年人審判典型案例。記者瞭解到,尹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長沙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萬元。

許諾5%月息讓大學生貸款

大學生周某是通過同學介紹認識的尹某。“2016年11月,尹某說他是做高利放貸賺錢的,要我通過APP平臺幫他貸款融資,有5%的提成,我的貸款由他還。我聽了有些心動,就同意幫他貸款。”周某回憶,他總共給尹某貸款41400元左右,都以微信、支付寶把錢轉給尹某等人。

當時20歲的尹某是岳陽人,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期間,尹某多次向大學生吸收資金。

“尹某說,發展三個在校學生幫他貸款,就可以送臺蘋果7手機,拉到放貸的學生每人可以得到500-1000元不等的提成。他還說,自己將資金再高息放貸出去從中賺錢。”周某回憶,知道這個“好消息”後,他介紹了同學幫尹某貸款,還讓同學介紹同學貸款。

據統計,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期間,尹某共向長沙、株洲、湘潭等地十餘所高校的50餘名大學生吸收資金。尹某告知被害學生會大學生貸款平臺貸款,貸款平臺放貸後再由學生將資金借給尹某,尹某承諾給予月息5%的回報,借款期限六個月,按貸款平臺期限要求由尹某償還貸款本息。

為幫助尹某貸款,受害學生用自己身份信息在名校貸、瑞銀、人人花等借貸平臺貸款,或者在一些私人貸款公司辦理貸款,學生再把貸款資金轉給尹某。

10個月之後無法兌現“跑路”

隨著“生意”越來越大,尹某還找來了“幫手”。2016年9月底,黎某等人入住尹某租的房子裡,幫助尹某面向不特定大學生吸收資金。尹某在與受害學生談好後,安排黎某等人負責教學生下載貸款軟件,填寫資料,到貸款公司面籤等工作。

2016年9月,梅某用自己的學生身份幫尹某貸款,之後開始幫尹某辦理其他學生的借貸。“我經手辦理過二十多名學生的貸款,尹某在多數情況下是不會出具借條的,如果學生主動提出來要借條和合同,他才會寫。”梅某稱,“尹某的目的就是賺錢,找學生在貸款平臺上貸款作為資金來源,再將這些錢放貸給其他學生,賺取差價。”

法院審理查明,尹某將吸收資金再以周息20%-30%放貸給在校大學生,從中牟利。

2016年12月,尹某因無法兌現承諾後逃匿。2016年12月30日,民警在廣東惠州市一網吧將尹某抓獲。

警示

學生群體缺乏經驗被瞄上

案發後,經審計,被告人尹某共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7.24萬元,已歸還34.19萬元。被告人黎某自加入之日起,夥同尹某共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8.35萬元,已歸還20.688萬元。

長沙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尹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黎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湖南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從此案可以看出,非法私收公眾存款的對象出現了特定的群體——在校學生,雖然大學生多已成年,但他們在經濟能力和社會經驗上仍缺乏經驗。一部分大學生法律意識不強,在經濟利誘面前缺乏正確的判斷,不法分子正是瞄準這點,利用這個群體非法吸收資金。因此,大學生群體應提高法律保護意識,不可有不勞而獲或者通過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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