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語!賣房八年後想反悔,還把買家告上法庭?原來是因為……

裝修 法律 銀行 廣東 購房 廣州日報 廣州 廣州參考 2019-04-23

眼見著房價大漲,不少業主都後悔不該早早賣房。李某就是其中一位,想到八年前自己賣出的那套房產,他悔不當初。為了拿回房產,李某將買家告上了法院,聲稱房子是租賃不是買賣。

鑑於當初買賣房屋,雙方並無書面約定,那麼,口頭約定是否就百口莫辯?記者今日獲悉,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均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

買屋住八年被告上法庭

1996年,李某在廣東省五華縣華城鎮建有門店一間,混合結構兩層,建築面積209.25平方米,並辦有房地產權證,權屬人為李某。後來,李某因經濟困難,於2008年2月向銀行以房屋抵押貸款9萬元,當時主辦信貸員為黃某。2009年5月,經李某與黃某協商,黃某購買李某的門店,由李某的哥哥親筆寫下《收條》的內容,並由李某和黃某簽名,該《收條》載明:“茲收到黃某買李某門店房地產權款叄萬叄仟元正 此致收款人:李某”。

黃某購買後,對房屋進行改造和裝修,加建了第三層,後於2010年1月遷入該房屋,並辦了酒席,當時李某的父親和哥哥均參加了宴會。此後,黃某於2010年底至2011年2月間替李某將其欠銀行的9萬元本息全部還清,並解除了房屋抵押,後銀行將李某的房地產權證原件交到黃某手中。不料,2018年,李某卻將黃某告上法院,要求返還房屋。

庭審現場 買賣還是租賃?

雙方各執一詞

李某稱,2009年5月的《收條》不是其本人簽名,其沒有出賣房屋的意思表示,是將門店租給黃某,由黃某幫其繳交銀行貸款利息。雙方對該門店沒有共同作價,更沒有簽訂門店買賣合同。不動產買賣交易,應以過戶登記為準,涉案門店直到現在仍登記在其名下。

黃某則稱,雙方約定房屋轉讓價格為12.3萬元,我於當天支付了現金3.3萬元給李某,約定餘款9萬元由我幫李某還清其欠銀行的貸款本金9萬元及利息。重新改造和裝修房屋後,我方在該屋居住了八年之久,李某並未提出異議。雙方之間的購房合同是成立的。

因不認可《收條》為其本人簽名,李某申請筆跡鑑定,後法院依法委託鑑定機構鑑定,鑑定意見為《收條》落款處“李某”簽名字跡為李某本人書寫。

審理結果

雙方均履行了主要義務,買賣關係有效

廣東五華法院審理後認為,合同不僅限於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約定也是生活中常見的形式。本案中雙方雖然未訂立明確的書面合同,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從2009年5月的《收條》可以看出,李某已收到買方款33000元,且黃某按約定替李某償還了銀行貸款9萬元本息,用於抵對買房款,可以認定為黃某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買賣雙方均實際履行了主要義務,李某交付房屋,黃某支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佔有了房屋8年之久,應認定雙方買賣關係有效。綜上,依法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口頭約定風險大 建議書面訂立合同

經辦法官指出,當事人間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日常經濟生活中,口頭形式因簡便易行而經常被當事人採用,但其缺點非常明顯,即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可能存在對方否認合同成立、否認合同標的的法律風險,所以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採用這種形式,為保險起見最好採用書面形式。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 章程 通訊員徐冰琪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 王曉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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