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的於女士花61萬
在某小區購買了一套116平的房屋
於女士尚未入住
就發現了“怪事”——
自家購買的房屋
竟有其他人前去裝修
然而
當於女士找開發商理論時
開發商竟然稱
合同已解除
這是怎麼回事?
自家房屋屢屢被裝修
2013年9月13日,於女士與某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位於某小區的一套116平方米的住宅。
簽訂合同當日,於女士分兩次支付房款共計61萬元。此後,於女士一直未能入住該房屋,該房屋也未辦理不動產產權證書。
2017年2月,開發商登報,通知於女士持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支付購房款憑證,到開發商處核實合同義務落實情況,逾期將解除購房合同。
2017年3月,於女士發現所購房屋內有人裝修。隨即,她向襄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於女士申請法院通知裝修業主到法院參加訴訟。對此,裝修業主黃先生通過電話向承辦法官表示,開發商已退還其交納的購房款,故而不參與訴訟。
2017年9月,在案件審理期間,於女士發現竟還有他人仍在繼續裝修房屋。
當年9月7日,承辦法官隨於女士來到涉案房屋,查看確認情況後,張貼了停止裝修的《通知》。要求房屋裝修業主停止裝修,申請參加案件訴訟。
《通知》稱:鑑於涉案房屋權屬存在爭議,為避免損失擴大,現通知房屋裝修業主,停止裝修,自2017年9月8日起繼續裝修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並最遲於2017年9月13日前參加本案訴訟。
截止一審開庭時,房屋的裝修業主未到庭參加訴訟。
襄城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於女士提交了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電匯憑證、購房款收據,且該購房合同已在襄陽不動產登記局備案登記,證實於女士已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開發商收款後,也履行了將合同提交不動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義務。
涉案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依法應受法律保護。開發商在沒有合同約定的違約、或法定解除情形出現的情況下,其單獨採用登報的方式解除合同,明顯不妥。
故判決:開發商立即向於女士交付房屋,配合於女士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同時支付違約金並承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
開發商提起上訴
開發商不服一審判決,於2017年11月,向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市中院審理後認為, 在被上訴人於女士全款支付購房款、合同已經備案登記的情況下,上訴人採取登報方式解除合同,其顯然存在惡意毀約,行為明顯不當。
而且被上訴人於女士作為合同守約方,並無違約行為,上訴人單方通過登報形式解除合同,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系單方行為,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被上訴人於女士在上訴人登報的次月即提起訴訟,也表明其不同意解除合同,因此,雙方之間的合同仍然合法有效,應繼續予以履行。
故開發商上訴稱合同已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期,於女士在襄城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雙方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已達成和解協議。
法官提醒
遭遇“一房兩賣”該怎麼辦?
為了避免出現一房二賣,或者在出現一房二賣的情形後更好地維護權益,建議買受人:
(一)在簽訂合同之前先進行查檔,並實地查看房屋,向周圍鄰居詢問房屋的情況;
(二)簽訂合同的時候寫明簽訂的日期,以便明確先後買受人的購買順序;
(三)及時辦理網籤手續;
(四)保留好支付購房款的證據,以便後續發生一房二賣主張違約責任;
(五)要求出賣人儘早交付房屋,取得實際佔有房屋的證據。如果房屋為自己居住,則保留好物業費、水電費等相應的生活繳費證明、快遞物流送達地址證明等;如果房屋出租給他人居住,則保留好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並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收取租金;
(六)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出賣人有一房二賣行為時買受人的解除權,如在合同中約定只要出賣人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況下將房屋再次掛牌出售或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即視為違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作為買受人應當自覺履行支付購房款的義務,及時配合辦理相關手續,避免出賣人主張系買受人先違約。
(八)在發現出賣人存在一房二賣的情形時及時提起訴訟。
圖片:封面圖來自網絡,圖文無關
聲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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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746-3606745發佈:襄城區人民法院
圖文編輯 by 襄城區法院新媒體團隊
2019年第62期
ID:xiangchengfa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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