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兆光:上元觀燈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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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需要讀書和新知』

在一切生活都由官方控制的傳統中國社會裡面,日夜的生活秩序不僅僅是一種習慣,它又和政治上的合法與非法、生活上的正常與非常是有聯繫的,歷代的法律規定,就給民眾劃出了關於生活秩序的合法與非法、正常與非常的界線。但是,造成“無問貴賤,男女混雜,緇素不分”這種混亂,甚至導致道德敗壞、盜賊叢生的節日之夜,儘管被士大夫反對得很厲害,甚至皇帝也在這種“政治正確”的道理下“詔可其奏”,但是,實際上仍然被允許和寬容。

*文章節選自《思想史研究課堂講錄(增訂版)》(葛兆光 著 三聯書店2019-4)“在法律史、社會史與思想史之間 —— 以傳統社會中白天與黑夜的時間分配為例”,微信篇幅所限,節選發佈。文章版權所有,轉載請在文末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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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需要讀書和新知』

在一切生活都由官方控制的傳統中國社會裡面,日夜的生活秩序不僅僅是一種習慣,它又和政治上的合法與非法、生活上的正常與非常是有聯繫的,歷代的法律規定,就給民眾劃出了關於生活秩序的合法與非法、正常與非常的界線。但是,造成“無問貴賤,男女混雜,緇素不分”這種混亂,甚至導致道德敗壞、盜賊叢生的節日之夜,儘管被士大夫反對得很厲害,甚至皇帝也在這種“政治正確”的道理下“詔可其奏”,但是,實際上仍然被允許和寬容。

*文章節選自《思想史研究課堂講錄(增訂版)》(葛兆光 著 三聯書店2019-4)“在法律史、社會史與思想史之間 —— 以傳統社會中白天與黑夜的時間分配為例”,微信篇幅所限,節選發佈。文章版權所有,轉載請在文末留言

葛兆光:上元觀燈的意義

《長安十二時辰》劇照

文 | 葛兆光

幾十年以前,哈佛大學的教授楊聯陞先生,用英文寫了一篇關於古代中國官員、民眾的日常時間安排的論文“Schedules of Work and Rest in Imperial China”,發表在《中國製度史研究》(Studies in Chinese Institutional History)上,1982年由臺灣大學的樑庚堯先生翻譯成中文,收在他的論集《國史探微》裡面,題目是《帝制中國的作息時間表》。

那麼,這篇論文說的是什麼呢?在這篇論文裡面,楊先生討論了一個過去歷史學者很少關心和討論的事情,就是古代中國官員以及民眾的作息時間和假日製度,放假怎麼放,休息怎麼休息等等,這就是“時間分配”。不過,我覺得,在這篇不算太長的論文裡,他只是開了一個頭,關於這個話題,並沒有充分展開研究,資料也沒有來得及更廣泛地彙集,後來他也沒有再去深入地討論這種時間分配觀念背後的思想史,只是給後人留下了一個課題,留下一個可以繼續開拓的研究領域。但是,我總感到很惋惜的是,後來好像沒有多少學者在這方面跟進,繼續楊聯陞先生的思路,真的是很可惜。

時間分配,看上去可能很形而下,是日常生活世界的事情。不過,從根本上說,它又是一個有關“秩序”的事情。“秩序”,order,可是一個很形而上的大話題呀。大家都知道,在古代中國的大一統社會裡面,時間分配是很重要的,無論民間和官方都一樣很重視。

古代這種關於時間的安排和分配,很細很細,包括了一年中的各個時段,……它還包括每一天早中晚,早上幹什麼,下午幹什麼,晚上幹什麼,都要有秩序,不能亂。這裡的文獻可能大家不很熟悉,或者不太注意。其實也很多,大家看《國語·魯語下》,裡面引了敬姜的話說,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以及庶人以下,早上、中午、晚上各要做什麼事,在古代“聖王”的時代是有規定的,比如卿大夫要“朝考其職,晝講其庶政,夕序其業,夜庇其家事,而後即安”,士就是讀書人應當“朝受業,晝而講貫,夕而習復,夜而計過而無憾,而後即安”,而普通民眾即庶人以下,只能“明而動、晦而休,無日以怠”,據說,這些看法很受孔子的稱讚和肯定。後來和尚道士的生活也有這些規定呀,早壇功課做什麼,午壇功課做什麼,晚壇功課做什麼,清楚得很也嚴格得很。佛教的《清規》裡面就有規定,不能亂,亂了就躁動不安,躁動不安你還修煉什麼心靈呢?大家記得《論語》裡面有一個很有名的事情,就是宰予,孔子的弟子白天睡覺,被孔子臭罵一頓,就說他是“朽木不可雕也,糞土之牆不可圬也”,就是這個人不堪造就的意思了。為什麼呢?因為白天是勞動學習的時候,要睡覺得到天黑以後了,你白天睡覺幹什麼?

那麼,這種曾經被儒家認同的時間安排背後,到底有什麼思想史意味可以分析呢?今天,我們重點要討論的,是古代中國社會關於白天與夜晚的分配。

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傳統的日常生活秩序

通過這種很嚴厲的“夜禁”,古代中國的官方,至少在唐宋到明清都是這樣,一直在試圖恢復傳統“日落而息”的生活秩序。

我小時候看過崑曲《十五貫》,在大陸五六十年代是拍成了電影的,很有名,這是明代的戲曲,講一出盜竊的冤案是怎樣被一個清官況鍾平反的。其中,第十六出《乞命》中,更夫唱道:“星斗無光月弗明,衣寒似水欲成冰,人人盡說困便困個冬至夜,偏是我手不停敲到五更。”這裡的“手不停敲”,說的就是古代更夫在寒冬值夜敲梆的事。這並不是憑空杜撰,現代社會當然沒有人再敲梆報更了,可是中國自古代到近代,兩千年來一直有“巡夜”的制度,據歷史學者的研究,為防止盜賊,在很早的時代就有“夜禁”。《周禮》就說,古代就有“司寤氏”這個官,司寤,就是管睡覺的官兒呀。當然《周禮》按照顧頡剛先生的說法,可能是戰國人對於大一統新帝國的想象,不過,這些想象都有一點兒根據。據說,古代司寤氏的職責之一,就是根據星辰判斷日夜時間,“禁宵行者、夜遊者”。

前面我們提到《國語·魯語》裡面敬姜的話,古代中國官方曾經特別期望民眾日常生活總是“明而動、晦而休”,因為這是以自然的晝夜交替為基礎,給民眾生活安排的一個基本秩序,就是說,白天是勞動、交誼、買賣活動的時間,而夜晚是安居、休息的時間。毫無疑問,在燈火相對困難,需要憑藉日光的傳統社會,本來這就是很自然的,所以,如果是違背大家習慣的日夜秩序,“晝伏夜出”,常常你需要有非常特別的理由來解釋,為什麼白天不出來,晚上卻出來呢?大家要知道,在一切生活都由官方控制的傳統中國社會裡面,日夜的生活秩序不僅僅是一種習慣,它又和政治上的合法與非法、生活上的正常與非常是有聯繫的,歷代的法律規定,就給民眾劃出了關於生活秩序的合法與非法、正常與非常的界線。

這種生活秩序的法律規定來源很早,如果我們不算《周禮》的說法,那麼至少在漢魏就有,到了唐宋時代,我們知道它已經被寫入法律條文。按照《唐律疏議》和《宋刑統》的規定,晝漏盡為夜,夜漏盡為晝,一天被分為白天與黑夜兩半。到了夜裡,不可在城內隨意行走,在閉門鼓後,除了“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類”,凡是夜行者都算是犯夜,“諸犯夜者,笞二十”。

歷史書裡面有不少例子。比如中唐元和時代,一個內廷中使,就是宦官啦,叫郭裡旻的,只是因為“酒醉犯夜”,就被“杖殺”,而那個負責夜禁的金吾和巡使,也都因此被連累“貶逐”。中晚唐詩人溫庭筠也曾經因為醉酒犯夜,幾乎被處罰。在宋代,這些值班守夜的官吏,如果有失職,還要被“笞三十”,至於真的發生了盜案而未察覺,那更要被“笞五十”。

在法律條文裡面還規定,如果是私人家宅,“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這比普通的犯夜要重,因為來者可能是盜賊,所以,就算主人心裡明白這個入侵者並不是有意侵犯,可是他有意地殺傷了來者,在法律上也要“減鬥殺傷二等”。誰說古代中國不保護私人財產呢?其實只要是在皇帝這個“大公”之下,還是可以有“小私”的。當時,曾經有人提出質疑,他說,如果主人事先知道外來人有圖謀,設了圈套,故意等候他來而殺了他,是否也應當算是殺人有罪呢?可是,根據竇儀《宋刑統》的疏義解釋說,這不能等同殺人罪,因為“夜入人家,理或難辯,縱令故犯,亦為罪人”。

這些規定沒有因為朝代變更而變更,在元代雖然統治者換了民族,但法律規定,大概還依然是因襲宋代的,《大元聖政國朝典章》卷五十一《諸盜》一條裡面就規定:

其夜禁之法,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者(下注:有公事急速喪病不在此限),違者笞二十七下,有官者笞一下,準贖元寶鈔一貫。

《通制條格》卷二十七《雜令》記載至元七年太原路禁止嫁女娶妻時夜晚宴飲,“今後會親,止許白日至禁鍾”,原因是“其中引惹鬥訟,不惟耗費”。同時,為了防止城市裡面出問題,更直接頒下聖旨,禁止那些“眾人唱詞的、祈神賽社的、立集場的”在夜裡聚會,因為“似這般聚眾者,妄說大言語,做勾當的有啊”,所以,嚴令“將為頭的重要罪過也者、其餘唱詞賽社立集場的每”,要“比常例加等”地進行處罰。

這是什麼道理呢?因為宋元時代城市越來越發達,商業也漸漸增多,原來來自農村的、以土地耕作為中心的自然生活秩序,在城裡不適用,所以就有點兒亂了套了。可是古代中國的制度呢,又總是依據傳統的生活與習慣,保護這種農本的社會秩序的,所以針對城市生活秩序漸漸顛倒混亂,它總要有點兒沒有辦法的辦法吧。國家、政府、官方,大概總是希望國家清清楚楚,一絲不亂,這樣它才放心。這是慣例。

以後的明代,尤其是前期,為了限制城市生活節奏的混亂,對於秩序的控制和管理就相當嚴厲。大家要知道,明代初期是國家控制和意識形態控制最厲害的時候。一方面,和元代一樣,城鎮同樣“以一更三點禁人行,五更三點放人行”,“除公務急速疾病生產死葬執有燈亮者不禁外”,無論何人均要拘留送問。但是,這時候就不像元代那樣能以寶鈔贖買了,非得懲罰不可。同時,夜行之禁的規定更細了。另一方面,在農村運用重新組織的鄉里組織控制起來,明代前期的鄉村組織,是很嚴密的,經過洪武年間的重新整頓,一層層的,很細。當時就規定,集鎮鄉村嚴格建立鄉里組織,要派人值夜,規定每晚甲長關鎖寨門,“即查本甲十家之內,今夜何人外出,有無容留面生之人”。比如,天啟年間的順德府還規定,每夜要設保夫十人,“更班鳴鑼,繞村巡邏”。這就和《十五貫》裡的梆夫一樣。同時依照唐宋的傳統,《大明律》卷十八《夜無故入人家》也規定,夜間隨意活動算犯罪,如果無故進入人家,更要受很重的笞刑。

通過這種很嚴厲的“夜禁”,古代中國的官方,至少在唐宋到明清都是這樣,一直在試圖恢復傳統“日落而息”的生活秩序。

不過,大家要注意,到了明代中葉以後,限制雖然很嚴厲,但是,隨著商業的發達,這種傳統的生活秩序,就在城市生活新方式的影響下漸漸瓦解了。有人說是“現代性”的萌芽,或者大陸說的“資本主義萌芽”,都是從城市和商業開始的。所以,一些理想上堅持鄉村生活傳統的士大夫和地方官員,懷著恢復古代生活秩序的理想,常常要給這種時間秩序制定種種措施。

清代有一個叫于成龍的官員曾經提到,第一,要在鄉間建立保甲制度;第二,要在各處樹立禁止夜行木牌,時刻叮嚀各處甲長,大家提防;第三,要在要津路口埋伏鄉夫,如果遇見人黑夜行走,就把他們綁鎖起來,第二天稟官嚴審;第四,官員要嚴加審查,如果沒有謀劫的意圖,就要治以“夜行”之罪。他覺得,要是這樣提防,壞人不得動手,也許會收斂盜心。農村的生活秩序就會回到傳統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上去。古代大概每一個官員都要懂得,怎樣來規範地方民眾的日常生活秩序,比如大家可以去看一看教給預備官員基本知識的《學仕錄》,這部書很有趣,好像是教人當官的百科全書呀。這部書的卷七,就特別對監獄、倉庫、大街、小巷的夜間安全相當警惕,特別告訴這些人說,在“於夜長寒冷之時,多置草荐,捐給油燈,令其徹夜防護”,“夜則撥夫五名,擊梆看守,以司啟閉”,特別提醒官方的安全官員“印捕汛官”要懂得夜巡之法,“勿庸虛應故事,自三更至五更,此其時矣”,特別是“月暗天昏,風寒雨雪之夜,更為緊要”。

這些對於生活秩序的嚴厲規定,在唐宋元明清一千多年的法律上一直都有,法律史專家可能不太注意這麼小的條文,但是就是這麼小的條文,管了人的一半兒時間呢。而且從思想史角度看,這一是顯示了傳統專制政治制度下,對日常生活方式管理一直很嚴厲;二是顯示了傳統社會對鄉村生活秩序有一種正常和不正常,合法和不合法的觀念;三是這種觀念普遍化了,成了常識,也加上了制度,而且日久成了自然的習俗。換句話說,一方面,這種規定的執行和監督,到了極其嚴格的程度;另一方面,也逐漸培養了一般人的常識。

總起來說,從思想史和觀念史的角度說,就是社會普遍有一種觀念,白天活動而晚上休息是正常的、合法的,至於“晝伏夜出”或“夜聚曉散”則都是非正常的,不合法的。

文武之道,一張一弛:元夜觀燈的意義

在這個不眠之夜裡,官府還會出錢犒勞助興舞隊和商賈買賣,妓女的生意也很好,商人的生意也很好,不光是燈火徹夜通明,買賣也一夜到亮,有錢的人家子弟就在這個時候到處遊玩,沒有錢的人家也在這個時候出來散散心。這在近世已經成為一種固定的習俗,連統治者也得順從民俗。

前面我們說到,夜間的聚會“是社會的‘休息’,是對‘秩序’的反叛”,其實,這也是有道理的,誰不想著有一點刺激的事情乾乾呢?如果生活確實只是一種節奏,而沒有變化,很多人都會覺得需要調劑。古人一年四季,有冬季可以稍稍休息;每一天有夜晚可以休息;但是一年裡面呢,也需要有一些晚上不睡覺,讓大家生活有點兒變化。我想,古代中國的節令不宵禁,就是對這種“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刻板生活的一種補充。

關於元宵節,大家都知道是“燈節”。為什麼是燈的節日?是因為晚上看燈。不只是正月十五上元節,中元、中秋,在古代也有城市裡面不宵禁而觀燈的規定。《水滸傳》第五十一回裡就說到,七月十五“盂蘭盆大齋之日,年例各處點放河燈,修設好事”。需要注意“年例”二字,說明盂蘭盆節曾經是官方的規定假日,可以任從人們夜裡往來遊玩。當然,最有名最長的不眠夜,還是上元節,就是元宵節。這一風俗來源很早,臺灣的陳熙遠寫有一篇《中國不眠夜——明清時代的元宵、夜禁與狂歡》,研究得很細緻,據說,最晚到隋文帝時代(581—605年在位),京城與各州已經普遍有了元宵夜進行各種慶祝活動的習慣。

這種節日的意義,從大的方面說,是給一年辛苦的人一些放鬆的時間,使日常生活變換節奏;從小的方面說,是給日夜週期作息的人一些變化的感覺,把黑夜變成白天。隋文帝時代的御史柳彧,在開皇十七年(597)上奏的時候就說,古代聖賢都遵照法典建立制度,根據道理安排生活,可是,當時民間慶祝元夕時,有種種逾越法律秩序與禮教規範的活動,違背了“非法不服,非道不行,道路不同,男女有別”的傳統。為什麼呢?他列舉了幾個方面,除了浪費財物之外,就是造成混亂,一是貴賤等級混亂,二是造成男女混亂,三是宗教與世俗之間界限混亂,總之,這是混亂。而社會呢?需要的是有秩序,而不是混亂。但是,大家想啊,造成“無問貴賤,男女混雜,緇素不分”這種混亂,甚至導致道德敗壞、盜賊叢生的節日之夜,儘管在當時被士大夫反對得很厲害,甚至皇帝也在這種“政治正確”的道理下“詔可其奏”,但是,實際上仍然被允許和寬容。沒有辦法呀,你總得讓民眾有一個宣洩的口子,讓他們有一點兒喘息的時候。

所以,到唐代,上元觀燈已經有三日之規。比如唐玄宗時代,燈節是從正月十四日起至十六日,連續三天。到了10世紀中葉的宋太祖時代,追加十七、十八兩日,成了“五夜燈”。不過,要說明的是,“五夜燈”好像並沒有太普遍,很多地方還是執行三天的老規矩。大家很熟悉的一個故事,就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記載在南宋陸游《老學庵筆記》裡。說某郡太守叫田登,古代要避諱,可是他的部下常常因為不注意冒犯了他,就要遭到鞭打。所以在上元放燈的時候,要發佈榜文了,可是“燈”“登”兩字諧音,怎麼辦?書吏就只好把“燈”寫為“火”,“本州依例‘放火’三日”。這當然是個故事,不過,可見南宋上元節觀燈還是三天。

儘管只有三天,但在這三天裡面,人可以盡情地玩兒,平時需要收斂的不需要收斂,平時需要掩飾的不需要掩飾。據一些文獻記載,在這個不眠之夜裡,官府還會出錢犒勞助興舞隊和商賈買賣,妓女的生意也很好,商人的生意也很好,不光是燈火徹夜通明,買賣也一夜到亮,有錢的人家子弟就在這個時候到處遊玩,沒有錢的人家也在這個時候出來散散心。這在近世已經成為一種固定的習俗,連統治者也得順從民俗。

不光是漢族的朝代,比如在元代前期,江南是蒙古新佔領地區,因為害怕人們聚集造反,所以,一度嚴厲禁止節日觀燈。但是,到了至元二十九年(1292)的閏六月,那個時候,江南被蒙古佔領已經很多年了,所以,湖廣等處行中書省,就向禮部建議開放燈禁。報告裡面就說,當時怕人心未定,因此嚴禁觀燈,但是,最近因為老人們都說,江南歸附已經一十八年,人心寧一,所以,應當放鬆燈火之禁。果然,後來就應要求,開放了這種元宵節看燈的風俗。到了明代初期的永樂年間,還曾經一度延長為前所未有的“十夜”。不過好像這個規定實行並不久,大體上還是三天為限的燈節多一些。

大家要想想,對於一向注重秩序而害怕混亂的朝廷,對於一直講究區分“貴賤”“男女”“緇素”界限的古代中國士大夫,他們關心的是秩序,秩序,還是秩序。一般來說,他們都格外擔心晝夜不分,會引起淆亂,可是,還要在這特別的時間裡允許混亂,這是為什麼呢?簡單地說,就是因為這一限制一直過於嚴厲,白天和黑夜、上層和下層、男人和女人、世外和世內,常常是在一個單調刻板的生活節奏下重複,所以,你不得不提供一個變化的機會,讓民眾的這種生活鬆弛下來。就是金屬還有個疲勞度呢,對不對呀?這一點,在孔子的時代,可能就已經有明確認識了,《禮記·雜記》裡,有一段話很重要,說孔子和弟子子貢曾經討論過,到底對於國人的年節蜡祭活動,應當抱什麼態度?他問子貢說,你看那些蜡祭,是不是很快樂?子貢就回答說,一城的人都高興得好像發狂,可是我不知道他們樂什麼。孔子就說,你不知道呀,如果一直緊張而不鬆弛,無論是文是武,都受不了;如果一直鬆弛而不緊張,那麼無論是文是武都不贊同。所以,“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平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是張;節日的時候讓大家放縱一下,在夜裡不睡覺地狂歡,是弛。

古代的人也懂得這個關於時間分配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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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切生活都由官方控制的傳統中國社會裡面,日夜的生活秩序不僅僅是一種習慣,它又和政治上的合法與非法、生活上的正常與非常是有聯繫的,歷代的法律規定,就給民眾劃出了關於生活秩序的合法與非法、正常與非常的界線。但是,造成“無問貴賤,男女混雜,緇素不分”這種混亂,甚至導致道德敗壞、盜賊叢生的節日之夜,儘管被士大夫反對得很厲害,甚至皇帝也在這種“政治正確”的道理下“詔可其奏”,但是,實際上仍然被允許和寬容。

*文章節選自《思想史研究課堂講錄(增訂版)》(葛兆光 著 三聯書店2019-4)“在法律史、社會史與思想史之間 —— 以傳統社會中白天與黑夜的時間分配為例”,微信篇幅所限,節選發佈。文章版權所有,轉載請在文末留言

葛兆光:上元觀燈的意義

《長安十二時辰》劇照

文 | 葛兆光

幾十年以前,哈佛大學的教授楊聯陞先生,用英文寫了一篇關於古代中國官員、民眾的日常時間安排的論文“Schedules of Work and Rest in Imperial China”,發表在《中國製度史研究》(Studies in Chinese Institutional History)上,1982年由臺灣大學的樑庚堯先生翻譯成中文,收在他的論集《國史探微》裡面,題目是《帝制中國的作息時間表》。

那麼,這篇論文說的是什麼呢?在這篇論文裡面,楊先生討論了一個過去歷史學者很少關心和討論的事情,就是古代中國官員以及民眾的作息時間和假日製度,放假怎麼放,休息怎麼休息等等,這就是“時間分配”。不過,我覺得,在這篇不算太長的論文裡,他只是開了一個頭,關於這個話題,並沒有充分展開研究,資料也沒有來得及更廣泛地彙集,後來他也沒有再去深入地討論這種時間分配觀念背後的思想史,只是給後人留下了一個課題,留下一個可以繼續開拓的研究領域。但是,我總感到很惋惜的是,後來好像沒有多少學者在這方面跟進,繼續楊聯陞先生的思路,真的是很可惜。

時間分配,看上去可能很形而下,是日常生活世界的事情。不過,從根本上說,它又是一個有關“秩序”的事情。“秩序”,order,可是一個很形而上的大話題呀。大家都知道,在古代中國的大一統社會裡面,時間分配是很重要的,無論民間和官方都一樣很重視。

古代這種關於時間的安排和分配,很細很細,包括了一年中的各個時段,……它還包括每一天早中晚,早上幹什麼,下午幹什麼,晚上幹什麼,都要有秩序,不能亂。這裡的文獻可能大家不很熟悉,或者不太注意。其實也很多,大家看《國語·魯語下》,裡面引了敬姜的話說,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以及庶人以下,早上、中午、晚上各要做什麼事,在古代“聖王”的時代是有規定的,比如卿大夫要“朝考其職,晝講其庶政,夕序其業,夜庇其家事,而後即安”,士就是讀書人應當“朝受業,晝而講貫,夕而習復,夜而計過而無憾,而後即安”,而普通民眾即庶人以下,只能“明而動、晦而休,無日以怠”,據說,這些看法很受孔子的稱讚和肯定。後來和尚道士的生活也有這些規定呀,早壇功課做什麼,午壇功課做什麼,晚壇功課做什麼,清楚得很也嚴格得很。佛教的《清規》裡面就有規定,不能亂,亂了就躁動不安,躁動不安你還修煉什麼心靈呢?大家記得《論語》裡面有一個很有名的事情,就是宰予,孔子的弟子白天睡覺,被孔子臭罵一頓,就說他是“朽木不可雕也,糞土之牆不可圬也”,就是這個人不堪造就的意思了。為什麼呢?因為白天是勞動學習的時候,要睡覺得到天黑以後了,你白天睡覺幹什麼?

那麼,這種曾經被儒家認同的時間安排背後,到底有什麼思想史意味可以分析呢?今天,我們重點要討論的,是古代中國社會關於白天與夜晚的分配。

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傳統的日常生活秩序

通過這種很嚴厲的“夜禁”,古代中國的官方,至少在唐宋到明清都是這樣,一直在試圖恢復傳統“日落而息”的生活秩序。

我小時候看過崑曲《十五貫》,在大陸五六十年代是拍成了電影的,很有名,這是明代的戲曲,講一出盜竊的冤案是怎樣被一個清官況鍾平反的。其中,第十六出《乞命》中,更夫唱道:“星斗無光月弗明,衣寒似水欲成冰,人人盡說困便困個冬至夜,偏是我手不停敲到五更。”這裡的“手不停敲”,說的就是古代更夫在寒冬值夜敲梆的事。這並不是憑空杜撰,現代社會當然沒有人再敲梆報更了,可是中國自古代到近代,兩千年來一直有“巡夜”的制度,據歷史學者的研究,為防止盜賊,在很早的時代就有“夜禁”。《周禮》就說,古代就有“司寤氏”這個官,司寤,就是管睡覺的官兒呀。當然《周禮》按照顧頡剛先生的說法,可能是戰國人對於大一統新帝國的想象,不過,這些想象都有一點兒根據。據說,古代司寤氏的職責之一,就是根據星辰判斷日夜時間,“禁宵行者、夜遊者”。

前面我們提到《國語·魯語》裡面敬姜的話,古代中國官方曾經特別期望民眾日常生活總是“明而動、晦而休”,因為這是以自然的晝夜交替為基礎,給民眾生活安排的一個基本秩序,就是說,白天是勞動、交誼、買賣活動的時間,而夜晚是安居、休息的時間。毫無疑問,在燈火相對困難,需要憑藉日光的傳統社會,本來這就是很自然的,所以,如果是違背大家習慣的日夜秩序,“晝伏夜出”,常常你需要有非常特別的理由來解釋,為什麼白天不出來,晚上卻出來呢?大家要知道,在一切生活都由官方控制的傳統中國社會裡面,日夜的生活秩序不僅僅是一種習慣,它又和政治上的合法與非法、生活上的正常與非常是有聯繫的,歷代的法律規定,就給民眾劃出了關於生活秩序的合法與非法、正常與非常的界線。

這種生活秩序的法律規定來源很早,如果我們不算《周禮》的說法,那麼至少在漢魏就有,到了唐宋時代,我們知道它已經被寫入法律條文。按照《唐律疏議》和《宋刑統》的規定,晝漏盡為夜,夜漏盡為晝,一天被分為白天與黑夜兩半。到了夜裡,不可在城內隨意行走,在閉門鼓後,除了“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類”,凡是夜行者都算是犯夜,“諸犯夜者,笞二十”。

歷史書裡面有不少例子。比如中唐元和時代,一個內廷中使,就是宦官啦,叫郭裡旻的,只是因為“酒醉犯夜”,就被“杖殺”,而那個負責夜禁的金吾和巡使,也都因此被連累“貶逐”。中晚唐詩人溫庭筠也曾經因為醉酒犯夜,幾乎被處罰。在宋代,這些值班守夜的官吏,如果有失職,還要被“笞三十”,至於真的發生了盜案而未察覺,那更要被“笞五十”。

在法律條文裡面還規定,如果是私人家宅,“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這比普通的犯夜要重,因為來者可能是盜賊,所以,就算主人心裡明白這個入侵者並不是有意侵犯,可是他有意地殺傷了來者,在法律上也要“減鬥殺傷二等”。誰說古代中國不保護私人財產呢?其實只要是在皇帝這個“大公”之下,還是可以有“小私”的。當時,曾經有人提出質疑,他說,如果主人事先知道外來人有圖謀,設了圈套,故意等候他來而殺了他,是否也應當算是殺人有罪呢?可是,根據竇儀《宋刑統》的疏義解釋說,這不能等同殺人罪,因為“夜入人家,理或難辯,縱令故犯,亦為罪人”。

這些規定沒有因為朝代變更而變更,在元代雖然統治者換了民族,但法律規定,大概還依然是因襲宋代的,《大元聖政國朝典章》卷五十一《諸盜》一條裡面就規定:

其夜禁之法,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者(下注:有公事急速喪病不在此限),違者笞二十七下,有官者笞一下,準贖元寶鈔一貫。

《通制條格》卷二十七《雜令》記載至元七年太原路禁止嫁女娶妻時夜晚宴飲,“今後會親,止許白日至禁鍾”,原因是“其中引惹鬥訟,不惟耗費”。同時,為了防止城市裡面出問題,更直接頒下聖旨,禁止那些“眾人唱詞的、祈神賽社的、立集場的”在夜裡聚會,因為“似這般聚眾者,妄說大言語,做勾當的有啊”,所以,嚴令“將為頭的重要罪過也者、其餘唱詞賽社立集場的每”,要“比常例加等”地進行處罰。

這是什麼道理呢?因為宋元時代城市越來越發達,商業也漸漸增多,原來來自農村的、以土地耕作為中心的自然生活秩序,在城裡不適用,所以就有點兒亂了套了。可是古代中國的制度呢,又總是依據傳統的生活與習慣,保護這種農本的社會秩序的,所以針對城市生活秩序漸漸顛倒混亂,它總要有點兒沒有辦法的辦法吧。國家、政府、官方,大概總是希望國家清清楚楚,一絲不亂,這樣它才放心。這是慣例。

以後的明代,尤其是前期,為了限制城市生活節奏的混亂,對於秩序的控制和管理就相當嚴厲。大家要知道,明代初期是國家控制和意識形態控制最厲害的時候。一方面,和元代一樣,城鎮同樣“以一更三點禁人行,五更三點放人行”,“除公務急速疾病生產死葬執有燈亮者不禁外”,無論何人均要拘留送問。但是,這時候就不像元代那樣能以寶鈔贖買了,非得懲罰不可。同時,夜行之禁的規定更細了。另一方面,在農村運用重新組織的鄉里組織控制起來,明代前期的鄉村組織,是很嚴密的,經過洪武年間的重新整頓,一層層的,很細。當時就規定,集鎮鄉村嚴格建立鄉里組織,要派人值夜,規定每晚甲長關鎖寨門,“即查本甲十家之內,今夜何人外出,有無容留面生之人”。比如,天啟年間的順德府還規定,每夜要設保夫十人,“更班鳴鑼,繞村巡邏”。這就和《十五貫》裡的梆夫一樣。同時依照唐宋的傳統,《大明律》卷十八《夜無故入人家》也規定,夜間隨意活動算犯罪,如果無故進入人家,更要受很重的笞刑。

通過這種很嚴厲的“夜禁”,古代中國的官方,至少在唐宋到明清都是這樣,一直在試圖恢復傳統“日落而息”的生活秩序。

不過,大家要注意,到了明代中葉以後,限制雖然很嚴厲,但是,隨著商業的發達,這種傳統的生活秩序,就在城市生活新方式的影響下漸漸瓦解了。有人說是“現代性”的萌芽,或者大陸說的“資本主義萌芽”,都是從城市和商業開始的。所以,一些理想上堅持鄉村生活傳統的士大夫和地方官員,懷著恢復古代生活秩序的理想,常常要給這種時間秩序制定種種措施。

清代有一個叫于成龍的官員曾經提到,第一,要在鄉間建立保甲制度;第二,要在各處樹立禁止夜行木牌,時刻叮嚀各處甲長,大家提防;第三,要在要津路口埋伏鄉夫,如果遇見人黑夜行走,就把他們綁鎖起來,第二天稟官嚴審;第四,官員要嚴加審查,如果沒有謀劫的意圖,就要治以“夜行”之罪。他覺得,要是這樣提防,壞人不得動手,也許會收斂盜心。農村的生活秩序就會回到傳統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上去。古代大概每一個官員都要懂得,怎樣來規範地方民眾的日常生活秩序,比如大家可以去看一看教給預備官員基本知識的《學仕錄》,這部書很有趣,好像是教人當官的百科全書呀。這部書的卷七,就特別對監獄、倉庫、大街、小巷的夜間安全相當警惕,特別告訴這些人說,在“於夜長寒冷之時,多置草荐,捐給油燈,令其徹夜防護”,“夜則撥夫五名,擊梆看守,以司啟閉”,特別提醒官方的安全官員“印捕汛官”要懂得夜巡之法,“勿庸虛應故事,自三更至五更,此其時矣”,特別是“月暗天昏,風寒雨雪之夜,更為緊要”。

這些對於生活秩序的嚴厲規定,在唐宋元明清一千多年的法律上一直都有,法律史專家可能不太注意這麼小的條文,但是就是這麼小的條文,管了人的一半兒時間呢。而且從思想史角度看,這一是顯示了傳統專制政治制度下,對日常生活方式管理一直很嚴厲;二是顯示了傳統社會對鄉村生活秩序有一種正常和不正常,合法和不合法的觀念;三是這種觀念普遍化了,成了常識,也加上了制度,而且日久成了自然的習俗。換句話說,一方面,這種規定的執行和監督,到了極其嚴格的程度;另一方面,也逐漸培養了一般人的常識。

總起來說,從思想史和觀念史的角度說,就是社會普遍有一種觀念,白天活動而晚上休息是正常的、合法的,至於“晝伏夜出”或“夜聚曉散”則都是非正常的,不合法的。

文武之道,一張一弛:元夜觀燈的意義

在這個不眠之夜裡,官府還會出錢犒勞助興舞隊和商賈買賣,妓女的生意也很好,商人的生意也很好,不光是燈火徹夜通明,買賣也一夜到亮,有錢的人家子弟就在這個時候到處遊玩,沒有錢的人家也在這個時候出來散散心。這在近世已經成為一種固定的習俗,連統治者也得順從民俗。

前面我們說到,夜間的聚會“是社會的‘休息’,是對‘秩序’的反叛”,其實,這也是有道理的,誰不想著有一點刺激的事情乾乾呢?如果生活確實只是一種節奏,而沒有變化,很多人都會覺得需要調劑。古人一年四季,有冬季可以稍稍休息;每一天有夜晚可以休息;但是一年裡面呢,也需要有一些晚上不睡覺,讓大家生活有點兒變化。我想,古代中國的節令不宵禁,就是對這種“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刻板生活的一種補充。

關於元宵節,大家都知道是“燈節”。為什麼是燈的節日?是因為晚上看燈。不只是正月十五上元節,中元、中秋,在古代也有城市裡面不宵禁而觀燈的規定。《水滸傳》第五十一回裡就說到,七月十五“盂蘭盆大齋之日,年例各處點放河燈,修設好事”。需要注意“年例”二字,說明盂蘭盆節曾經是官方的規定假日,可以任從人們夜裡往來遊玩。當然,最有名最長的不眠夜,還是上元節,就是元宵節。這一風俗來源很早,臺灣的陳熙遠寫有一篇《中國不眠夜——明清時代的元宵、夜禁與狂歡》,研究得很細緻,據說,最晚到隋文帝時代(581—605年在位),京城與各州已經普遍有了元宵夜進行各種慶祝活動的習慣。

這種節日的意義,從大的方面說,是給一年辛苦的人一些放鬆的時間,使日常生活變換節奏;從小的方面說,是給日夜週期作息的人一些變化的感覺,把黑夜變成白天。隋文帝時代的御史柳彧,在開皇十七年(597)上奏的時候就說,古代聖賢都遵照法典建立制度,根據道理安排生活,可是,當時民間慶祝元夕時,有種種逾越法律秩序與禮教規範的活動,違背了“非法不服,非道不行,道路不同,男女有別”的傳統。為什麼呢?他列舉了幾個方面,除了浪費財物之外,就是造成混亂,一是貴賤等級混亂,二是造成男女混亂,三是宗教與世俗之間界限混亂,總之,這是混亂。而社會呢?需要的是有秩序,而不是混亂。但是,大家想啊,造成“無問貴賤,男女混雜,緇素不分”這種混亂,甚至導致道德敗壞、盜賊叢生的節日之夜,儘管在當時被士大夫反對得很厲害,甚至皇帝也在這種“政治正確”的道理下“詔可其奏”,但是,實際上仍然被允許和寬容。沒有辦法呀,你總得讓民眾有一個宣洩的口子,讓他們有一點兒喘息的時候。

所以,到唐代,上元觀燈已經有三日之規。比如唐玄宗時代,燈節是從正月十四日起至十六日,連續三天。到了10世紀中葉的宋太祖時代,追加十七、十八兩日,成了“五夜燈”。不過,要說明的是,“五夜燈”好像並沒有太普遍,很多地方還是執行三天的老規矩。大家很熟悉的一個故事,就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記載在南宋陸游《老學庵筆記》裡。說某郡太守叫田登,古代要避諱,可是他的部下常常因為不注意冒犯了他,就要遭到鞭打。所以在上元放燈的時候,要發佈榜文了,可是“燈”“登”兩字諧音,怎麼辦?書吏就只好把“燈”寫為“火”,“本州依例‘放火’三日”。這當然是個故事,不過,可見南宋上元節觀燈還是三天。

儘管只有三天,但在這三天裡面,人可以盡情地玩兒,平時需要收斂的不需要收斂,平時需要掩飾的不需要掩飾。據一些文獻記載,在這個不眠之夜裡,官府還會出錢犒勞助興舞隊和商賈買賣,妓女的生意也很好,商人的生意也很好,不光是燈火徹夜通明,買賣也一夜到亮,有錢的人家子弟就在這個時候到處遊玩,沒有錢的人家也在這個時候出來散散心。這在近世已經成為一種固定的習俗,連統治者也得順從民俗。

不光是漢族的朝代,比如在元代前期,江南是蒙古新佔領地區,因為害怕人們聚集造反,所以,一度嚴厲禁止節日觀燈。但是,到了至元二十九年(1292)的閏六月,那個時候,江南被蒙古佔領已經很多年了,所以,湖廣等處行中書省,就向禮部建議開放燈禁。報告裡面就說,當時怕人心未定,因此嚴禁觀燈,但是,最近因為老人們都說,江南歸附已經一十八年,人心寧一,所以,應當放鬆燈火之禁。果然,後來就應要求,開放了這種元宵節看燈的風俗。到了明代初期的永樂年間,還曾經一度延長為前所未有的“十夜”。不過好像這個規定實行並不久,大體上還是三天為限的燈節多一些。

大家要想想,對於一向注重秩序而害怕混亂的朝廷,對於一直講究區分“貴賤”“男女”“緇素”界限的古代中國士大夫,他們關心的是秩序,秩序,還是秩序。一般來說,他們都格外擔心晝夜不分,會引起淆亂,可是,還要在這特別的時間裡允許混亂,這是為什麼呢?簡單地說,就是因為這一限制一直過於嚴厲,白天和黑夜、上層和下層、男人和女人、世外和世內,常常是在一個單調刻板的生活節奏下重複,所以,你不得不提供一個變化的機會,讓民眾的這種生活鬆弛下來。就是金屬還有個疲勞度呢,對不對呀?這一點,在孔子的時代,可能就已經有明確認識了,《禮記·雜記》裡,有一段話很重要,說孔子和弟子子貢曾經討論過,到底對於國人的年節蜡祭活動,應當抱什麼態度?他問子貢說,你看那些蜡祭,是不是很快樂?子貢就回答說,一城的人都高興得好像發狂,可是我不知道他們樂什麼。孔子就說,你不知道呀,如果一直緊張而不鬆弛,無論是文是武,都受不了;如果一直鬆弛而不緊張,那麼無論是文是武都不贊同。所以,“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平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是張;節日的時候讓大家放縱一下,在夜裡不睡覺地狂歡,是弛。

古代的人也懂得這個關於時間分配的道理。

葛兆光:上元觀燈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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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需要讀書和新知』

在一切生活都由官方控制的傳統中國社會裡面,日夜的生活秩序不僅僅是一種習慣,它又和政治上的合法與非法、生活上的正常與非常是有聯繫的,歷代的法律規定,就給民眾劃出了關於生活秩序的合法與非法、正常與非常的界線。但是,造成“無問貴賤,男女混雜,緇素不分”這種混亂,甚至導致道德敗壞、盜賊叢生的節日之夜,儘管被士大夫反對得很厲害,甚至皇帝也在這種“政治正確”的道理下“詔可其奏”,但是,實際上仍然被允許和寬容。

*文章節選自《思想史研究課堂講錄(增訂版)》(葛兆光 著 三聯書店2019-4)“在法律史、社會史與思想史之間 —— 以傳統社會中白天與黑夜的時間分配為例”,微信篇幅所限,節選發佈。文章版權所有,轉載請在文末留言

葛兆光:上元觀燈的意義

《長安十二時辰》劇照

文 | 葛兆光

幾十年以前,哈佛大學的教授楊聯陞先生,用英文寫了一篇關於古代中國官員、民眾的日常時間安排的論文“Schedules of Work and Rest in Imperial China”,發表在《中國製度史研究》(Studies in Chinese Institutional History)上,1982年由臺灣大學的樑庚堯先生翻譯成中文,收在他的論集《國史探微》裡面,題目是《帝制中國的作息時間表》。

那麼,這篇論文說的是什麼呢?在這篇論文裡面,楊先生討論了一個過去歷史學者很少關心和討論的事情,就是古代中國官員以及民眾的作息時間和假日製度,放假怎麼放,休息怎麼休息等等,這就是“時間分配”。不過,我覺得,在這篇不算太長的論文裡,他只是開了一個頭,關於這個話題,並沒有充分展開研究,資料也沒有來得及更廣泛地彙集,後來他也沒有再去深入地討論這種時間分配觀念背後的思想史,只是給後人留下了一個課題,留下一個可以繼續開拓的研究領域。但是,我總感到很惋惜的是,後來好像沒有多少學者在這方面跟進,繼續楊聯陞先生的思路,真的是很可惜。

時間分配,看上去可能很形而下,是日常生活世界的事情。不過,從根本上說,它又是一個有關“秩序”的事情。“秩序”,order,可是一個很形而上的大話題呀。大家都知道,在古代中國的大一統社會裡面,時間分配是很重要的,無論民間和官方都一樣很重視。

古代這種關於時間的安排和分配,很細很細,包括了一年中的各個時段,……它還包括每一天早中晚,早上幹什麼,下午幹什麼,晚上幹什麼,都要有秩序,不能亂。這裡的文獻可能大家不很熟悉,或者不太注意。其實也很多,大家看《國語·魯語下》,裡面引了敬姜的話說,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以及庶人以下,早上、中午、晚上各要做什麼事,在古代“聖王”的時代是有規定的,比如卿大夫要“朝考其職,晝講其庶政,夕序其業,夜庇其家事,而後即安”,士就是讀書人應當“朝受業,晝而講貫,夕而習復,夜而計過而無憾,而後即安”,而普通民眾即庶人以下,只能“明而動、晦而休,無日以怠”,據說,這些看法很受孔子的稱讚和肯定。後來和尚道士的生活也有這些規定呀,早壇功課做什麼,午壇功課做什麼,晚壇功課做什麼,清楚得很也嚴格得很。佛教的《清規》裡面就有規定,不能亂,亂了就躁動不安,躁動不安你還修煉什麼心靈呢?大家記得《論語》裡面有一個很有名的事情,就是宰予,孔子的弟子白天睡覺,被孔子臭罵一頓,就說他是“朽木不可雕也,糞土之牆不可圬也”,就是這個人不堪造就的意思了。為什麼呢?因為白天是勞動學習的時候,要睡覺得到天黑以後了,你白天睡覺幹什麼?

那麼,這種曾經被儒家認同的時間安排背後,到底有什麼思想史意味可以分析呢?今天,我們重點要討論的,是古代中國社會關於白天與夜晚的分配。

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傳統的日常生活秩序

通過這種很嚴厲的“夜禁”,古代中國的官方,至少在唐宋到明清都是這樣,一直在試圖恢復傳統“日落而息”的生活秩序。

我小時候看過崑曲《十五貫》,在大陸五六十年代是拍成了電影的,很有名,這是明代的戲曲,講一出盜竊的冤案是怎樣被一個清官況鍾平反的。其中,第十六出《乞命》中,更夫唱道:“星斗無光月弗明,衣寒似水欲成冰,人人盡說困便困個冬至夜,偏是我手不停敲到五更。”這裡的“手不停敲”,說的就是古代更夫在寒冬值夜敲梆的事。這並不是憑空杜撰,現代社會當然沒有人再敲梆報更了,可是中國自古代到近代,兩千年來一直有“巡夜”的制度,據歷史學者的研究,為防止盜賊,在很早的時代就有“夜禁”。《周禮》就說,古代就有“司寤氏”這個官,司寤,就是管睡覺的官兒呀。當然《周禮》按照顧頡剛先生的說法,可能是戰國人對於大一統新帝國的想象,不過,這些想象都有一點兒根據。據說,古代司寤氏的職責之一,就是根據星辰判斷日夜時間,“禁宵行者、夜遊者”。

前面我們提到《國語·魯語》裡面敬姜的話,古代中國官方曾經特別期望民眾日常生活總是“明而動、晦而休”,因為這是以自然的晝夜交替為基礎,給民眾生活安排的一個基本秩序,就是說,白天是勞動、交誼、買賣活動的時間,而夜晚是安居、休息的時間。毫無疑問,在燈火相對困難,需要憑藉日光的傳統社會,本來這就是很自然的,所以,如果是違背大家習慣的日夜秩序,“晝伏夜出”,常常你需要有非常特別的理由來解釋,為什麼白天不出來,晚上卻出來呢?大家要知道,在一切生活都由官方控制的傳統中國社會裡面,日夜的生活秩序不僅僅是一種習慣,它又和政治上的合法與非法、生活上的正常與非常是有聯繫的,歷代的法律規定,就給民眾劃出了關於生活秩序的合法與非法、正常與非常的界線。

這種生活秩序的法律規定來源很早,如果我們不算《周禮》的說法,那麼至少在漢魏就有,到了唐宋時代,我們知道它已經被寫入法律條文。按照《唐律疏議》和《宋刑統》的規定,晝漏盡為夜,夜漏盡為晝,一天被分為白天與黑夜兩半。到了夜裡,不可在城內隨意行走,在閉門鼓後,除了“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類”,凡是夜行者都算是犯夜,“諸犯夜者,笞二十”。

歷史書裡面有不少例子。比如中唐元和時代,一個內廷中使,就是宦官啦,叫郭裡旻的,只是因為“酒醉犯夜”,就被“杖殺”,而那個負責夜禁的金吾和巡使,也都因此被連累“貶逐”。中晚唐詩人溫庭筠也曾經因為醉酒犯夜,幾乎被處罰。在宋代,這些值班守夜的官吏,如果有失職,還要被“笞三十”,至於真的發生了盜案而未察覺,那更要被“笞五十”。

在法律條文裡面還規定,如果是私人家宅,“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這比普通的犯夜要重,因為來者可能是盜賊,所以,就算主人心裡明白這個入侵者並不是有意侵犯,可是他有意地殺傷了來者,在法律上也要“減鬥殺傷二等”。誰說古代中國不保護私人財產呢?其實只要是在皇帝這個“大公”之下,還是可以有“小私”的。當時,曾經有人提出質疑,他說,如果主人事先知道外來人有圖謀,設了圈套,故意等候他來而殺了他,是否也應當算是殺人有罪呢?可是,根據竇儀《宋刑統》的疏義解釋說,這不能等同殺人罪,因為“夜入人家,理或難辯,縱令故犯,亦為罪人”。

這些規定沒有因為朝代變更而變更,在元代雖然統治者換了民族,但法律規定,大概還依然是因襲宋代的,《大元聖政國朝典章》卷五十一《諸盜》一條裡面就規定:

其夜禁之法,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者(下注:有公事急速喪病不在此限),違者笞二十七下,有官者笞一下,準贖元寶鈔一貫。

《通制條格》卷二十七《雜令》記載至元七年太原路禁止嫁女娶妻時夜晚宴飲,“今後會親,止許白日至禁鍾”,原因是“其中引惹鬥訟,不惟耗費”。同時,為了防止城市裡面出問題,更直接頒下聖旨,禁止那些“眾人唱詞的、祈神賽社的、立集場的”在夜裡聚會,因為“似這般聚眾者,妄說大言語,做勾當的有啊”,所以,嚴令“將為頭的重要罪過也者、其餘唱詞賽社立集場的每”,要“比常例加等”地進行處罰。

這是什麼道理呢?因為宋元時代城市越來越發達,商業也漸漸增多,原來來自農村的、以土地耕作為中心的自然生活秩序,在城裡不適用,所以就有點兒亂了套了。可是古代中國的制度呢,又總是依據傳統的生活與習慣,保護這種農本的社會秩序的,所以針對城市生活秩序漸漸顛倒混亂,它總要有點兒沒有辦法的辦法吧。國家、政府、官方,大概總是希望國家清清楚楚,一絲不亂,這樣它才放心。這是慣例。

以後的明代,尤其是前期,為了限制城市生活節奏的混亂,對於秩序的控制和管理就相當嚴厲。大家要知道,明代初期是國家控制和意識形態控制最厲害的時候。一方面,和元代一樣,城鎮同樣“以一更三點禁人行,五更三點放人行”,“除公務急速疾病生產死葬執有燈亮者不禁外”,無論何人均要拘留送問。但是,這時候就不像元代那樣能以寶鈔贖買了,非得懲罰不可。同時,夜行之禁的規定更細了。另一方面,在農村運用重新組織的鄉里組織控制起來,明代前期的鄉村組織,是很嚴密的,經過洪武年間的重新整頓,一層層的,很細。當時就規定,集鎮鄉村嚴格建立鄉里組織,要派人值夜,規定每晚甲長關鎖寨門,“即查本甲十家之內,今夜何人外出,有無容留面生之人”。比如,天啟年間的順德府還規定,每夜要設保夫十人,“更班鳴鑼,繞村巡邏”。這就和《十五貫》裡的梆夫一樣。同時依照唐宋的傳統,《大明律》卷十八《夜無故入人家》也規定,夜間隨意活動算犯罪,如果無故進入人家,更要受很重的笞刑。

通過這種很嚴厲的“夜禁”,古代中國的官方,至少在唐宋到明清都是這樣,一直在試圖恢復傳統“日落而息”的生活秩序。

不過,大家要注意,到了明代中葉以後,限制雖然很嚴厲,但是,隨著商業的發達,這種傳統的生活秩序,就在城市生活新方式的影響下漸漸瓦解了。有人說是“現代性”的萌芽,或者大陸說的“資本主義萌芽”,都是從城市和商業開始的。所以,一些理想上堅持鄉村生活傳統的士大夫和地方官員,懷著恢復古代生活秩序的理想,常常要給這種時間秩序制定種種措施。

清代有一個叫于成龍的官員曾經提到,第一,要在鄉間建立保甲制度;第二,要在各處樹立禁止夜行木牌,時刻叮嚀各處甲長,大家提防;第三,要在要津路口埋伏鄉夫,如果遇見人黑夜行走,就把他們綁鎖起來,第二天稟官嚴審;第四,官員要嚴加審查,如果沒有謀劫的意圖,就要治以“夜行”之罪。他覺得,要是這樣提防,壞人不得動手,也許會收斂盜心。農村的生活秩序就會回到傳統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上去。古代大概每一個官員都要懂得,怎樣來規範地方民眾的日常生活秩序,比如大家可以去看一看教給預備官員基本知識的《學仕錄》,這部書很有趣,好像是教人當官的百科全書呀。這部書的卷七,就特別對監獄、倉庫、大街、小巷的夜間安全相當警惕,特別告訴這些人說,在“於夜長寒冷之時,多置草荐,捐給油燈,令其徹夜防護”,“夜則撥夫五名,擊梆看守,以司啟閉”,特別提醒官方的安全官員“印捕汛官”要懂得夜巡之法,“勿庸虛應故事,自三更至五更,此其時矣”,特別是“月暗天昏,風寒雨雪之夜,更為緊要”。

這些對於生活秩序的嚴厲規定,在唐宋元明清一千多年的法律上一直都有,法律史專家可能不太注意這麼小的條文,但是就是這麼小的條文,管了人的一半兒時間呢。而且從思想史角度看,這一是顯示了傳統專制政治制度下,對日常生活方式管理一直很嚴厲;二是顯示了傳統社會對鄉村生活秩序有一種正常和不正常,合法和不合法的觀念;三是這種觀念普遍化了,成了常識,也加上了制度,而且日久成了自然的習俗。換句話說,一方面,這種規定的執行和監督,到了極其嚴格的程度;另一方面,也逐漸培養了一般人的常識。

總起來說,從思想史和觀念史的角度說,就是社會普遍有一種觀念,白天活動而晚上休息是正常的、合法的,至於“晝伏夜出”或“夜聚曉散”則都是非正常的,不合法的。

文武之道,一張一弛:元夜觀燈的意義

在這個不眠之夜裡,官府還會出錢犒勞助興舞隊和商賈買賣,妓女的生意也很好,商人的生意也很好,不光是燈火徹夜通明,買賣也一夜到亮,有錢的人家子弟就在這個時候到處遊玩,沒有錢的人家也在這個時候出來散散心。這在近世已經成為一種固定的習俗,連統治者也得順從民俗。

前面我們說到,夜間的聚會“是社會的‘休息’,是對‘秩序’的反叛”,其實,這也是有道理的,誰不想著有一點刺激的事情乾乾呢?如果生活確實只是一種節奏,而沒有變化,很多人都會覺得需要調劑。古人一年四季,有冬季可以稍稍休息;每一天有夜晚可以休息;但是一年裡面呢,也需要有一些晚上不睡覺,讓大家生活有點兒變化。我想,古代中國的節令不宵禁,就是對這種“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刻板生活的一種補充。

關於元宵節,大家都知道是“燈節”。為什麼是燈的節日?是因為晚上看燈。不只是正月十五上元節,中元、中秋,在古代也有城市裡面不宵禁而觀燈的規定。《水滸傳》第五十一回裡就說到,七月十五“盂蘭盆大齋之日,年例各處點放河燈,修設好事”。需要注意“年例”二字,說明盂蘭盆節曾經是官方的規定假日,可以任從人們夜裡往來遊玩。當然,最有名最長的不眠夜,還是上元節,就是元宵節。這一風俗來源很早,臺灣的陳熙遠寫有一篇《中國不眠夜——明清時代的元宵、夜禁與狂歡》,研究得很細緻,據說,最晚到隋文帝時代(581—605年在位),京城與各州已經普遍有了元宵夜進行各種慶祝活動的習慣。

這種節日的意義,從大的方面說,是給一年辛苦的人一些放鬆的時間,使日常生活變換節奏;從小的方面說,是給日夜週期作息的人一些變化的感覺,把黑夜變成白天。隋文帝時代的御史柳彧,在開皇十七年(597)上奏的時候就說,古代聖賢都遵照法典建立制度,根據道理安排生活,可是,當時民間慶祝元夕時,有種種逾越法律秩序與禮教規範的活動,違背了“非法不服,非道不行,道路不同,男女有別”的傳統。為什麼呢?他列舉了幾個方面,除了浪費財物之外,就是造成混亂,一是貴賤等級混亂,二是造成男女混亂,三是宗教與世俗之間界限混亂,總之,這是混亂。而社會呢?需要的是有秩序,而不是混亂。但是,大家想啊,造成“無問貴賤,男女混雜,緇素不分”這種混亂,甚至導致道德敗壞、盜賊叢生的節日之夜,儘管在當時被士大夫反對得很厲害,甚至皇帝也在這種“政治正確”的道理下“詔可其奏”,但是,實際上仍然被允許和寬容。沒有辦法呀,你總得讓民眾有一個宣洩的口子,讓他們有一點兒喘息的時候。

所以,到唐代,上元觀燈已經有三日之規。比如唐玄宗時代,燈節是從正月十四日起至十六日,連續三天。到了10世紀中葉的宋太祖時代,追加十七、十八兩日,成了“五夜燈”。不過,要說明的是,“五夜燈”好像並沒有太普遍,很多地方還是執行三天的老規矩。大家很熟悉的一個故事,就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記載在南宋陸游《老學庵筆記》裡。說某郡太守叫田登,古代要避諱,可是他的部下常常因為不注意冒犯了他,就要遭到鞭打。所以在上元放燈的時候,要發佈榜文了,可是“燈”“登”兩字諧音,怎麼辦?書吏就只好把“燈”寫為“火”,“本州依例‘放火’三日”。這當然是個故事,不過,可見南宋上元節觀燈還是三天。

儘管只有三天,但在這三天裡面,人可以盡情地玩兒,平時需要收斂的不需要收斂,平時需要掩飾的不需要掩飾。據一些文獻記載,在這個不眠之夜裡,官府還會出錢犒勞助興舞隊和商賈買賣,妓女的生意也很好,商人的生意也很好,不光是燈火徹夜通明,買賣也一夜到亮,有錢的人家子弟就在這個時候到處遊玩,沒有錢的人家也在這個時候出來散散心。這在近世已經成為一種固定的習俗,連統治者也得順從民俗。

不光是漢族的朝代,比如在元代前期,江南是蒙古新佔領地區,因為害怕人們聚集造反,所以,一度嚴厲禁止節日觀燈。但是,到了至元二十九年(1292)的閏六月,那個時候,江南被蒙古佔領已經很多年了,所以,湖廣等處行中書省,就向禮部建議開放燈禁。報告裡面就說,當時怕人心未定,因此嚴禁觀燈,但是,最近因為老人們都說,江南歸附已經一十八年,人心寧一,所以,應當放鬆燈火之禁。果然,後來就應要求,開放了這種元宵節看燈的風俗。到了明代初期的永樂年間,還曾經一度延長為前所未有的“十夜”。不過好像這個規定實行並不久,大體上還是三天為限的燈節多一些。

大家要想想,對於一向注重秩序而害怕混亂的朝廷,對於一直講究區分“貴賤”“男女”“緇素”界限的古代中國士大夫,他們關心的是秩序,秩序,還是秩序。一般來說,他們都格外擔心晝夜不分,會引起淆亂,可是,還要在這特別的時間裡允許混亂,這是為什麼呢?簡單地說,就是因為這一限制一直過於嚴厲,白天和黑夜、上層和下層、男人和女人、世外和世內,常常是在一個單調刻板的生活節奏下重複,所以,你不得不提供一個變化的機會,讓民眾的這種生活鬆弛下來。就是金屬還有個疲勞度呢,對不對呀?這一點,在孔子的時代,可能就已經有明確認識了,《禮記·雜記》裡,有一段話很重要,說孔子和弟子子貢曾經討論過,到底對於國人的年節蜡祭活動,應當抱什麼態度?他問子貢說,你看那些蜡祭,是不是很快樂?子貢就回答說,一城的人都高興得好像發狂,可是我不知道他們樂什麼。孔子就說,你不知道呀,如果一直緊張而不鬆弛,無論是文是武,都受不了;如果一直鬆弛而不緊張,那麼無論是文是武都不贊同。所以,“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平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是張;節日的時候讓大家放縱一下,在夜裡不睡覺地狂歡,是弛。

古代的人也懂得這個關於時間分配的道理。

葛兆光:上元觀燈的意義葛兆光:上元觀燈的意義

思想史研究課堂講錄(增訂版)

葛兆光 著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2019-5

ISBN: 9787108063991 定價: 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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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書訊 | 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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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需要讀書和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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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需要讀書和新知』

在一切生活都由官方控制的傳統中國社會裡面,日夜的生活秩序不僅僅是一種習慣,它又和政治上的合法與非法、生活上的正常與非常是有聯繫的,歷代的法律規定,就給民眾劃出了關於生活秩序的合法與非法、正常與非常的界線。但是,造成“無問貴賤,男女混雜,緇素不分”這種混亂,甚至導致道德敗壞、盜賊叢生的節日之夜,儘管被士大夫反對得很厲害,甚至皇帝也在這種“政治正確”的道理下“詔可其奏”,但是,實際上仍然被允許和寬容。

*文章節選自《思想史研究課堂講錄(增訂版)》(葛兆光 著 三聯書店2019-4)“在法律史、社會史與思想史之間 —— 以傳統社會中白天與黑夜的時間分配為例”,微信篇幅所限,節選發佈。文章版權所有,轉載請在文末留言

葛兆光:上元觀燈的意義

《長安十二時辰》劇照

文 | 葛兆光

幾十年以前,哈佛大學的教授楊聯陞先生,用英文寫了一篇關於古代中國官員、民眾的日常時間安排的論文“Schedules of Work and Rest in Imperial China”,發表在《中國製度史研究》(Studies in Chinese Institutional History)上,1982年由臺灣大學的樑庚堯先生翻譯成中文,收在他的論集《國史探微》裡面,題目是《帝制中國的作息時間表》。

那麼,這篇論文說的是什麼呢?在這篇論文裡面,楊先生討論了一個過去歷史學者很少關心和討論的事情,就是古代中國官員以及民眾的作息時間和假日製度,放假怎麼放,休息怎麼休息等等,這就是“時間分配”。不過,我覺得,在這篇不算太長的論文裡,他只是開了一個頭,關於這個話題,並沒有充分展開研究,資料也沒有來得及更廣泛地彙集,後來他也沒有再去深入地討論這種時間分配觀念背後的思想史,只是給後人留下了一個課題,留下一個可以繼續開拓的研究領域。但是,我總感到很惋惜的是,後來好像沒有多少學者在這方面跟進,繼續楊聯陞先生的思路,真的是很可惜。

時間分配,看上去可能很形而下,是日常生活世界的事情。不過,從根本上說,它又是一個有關“秩序”的事情。“秩序”,order,可是一個很形而上的大話題呀。大家都知道,在古代中國的大一統社會裡面,時間分配是很重要的,無論民間和官方都一樣很重視。

古代這種關於時間的安排和分配,很細很細,包括了一年中的各個時段,……它還包括每一天早中晚,早上幹什麼,下午幹什麼,晚上幹什麼,都要有秩序,不能亂。這裡的文獻可能大家不很熟悉,或者不太注意。其實也很多,大家看《國語·魯語下》,裡面引了敬姜的話說,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以及庶人以下,早上、中午、晚上各要做什麼事,在古代“聖王”的時代是有規定的,比如卿大夫要“朝考其職,晝講其庶政,夕序其業,夜庇其家事,而後即安”,士就是讀書人應當“朝受業,晝而講貫,夕而習復,夜而計過而無憾,而後即安”,而普通民眾即庶人以下,只能“明而動、晦而休,無日以怠”,據說,這些看法很受孔子的稱讚和肯定。後來和尚道士的生活也有這些規定呀,早壇功課做什麼,午壇功課做什麼,晚壇功課做什麼,清楚得很也嚴格得很。佛教的《清規》裡面就有規定,不能亂,亂了就躁動不安,躁動不安你還修煉什麼心靈呢?大家記得《論語》裡面有一個很有名的事情,就是宰予,孔子的弟子白天睡覺,被孔子臭罵一頓,就說他是“朽木不可雕也,糞土之牆不可圬也”,就是這個人不堪造就的意思了。為什麼呢?因為白天是勞動學習的時候,要睡覺得到天黑以後了,你白天睡覺幹什麼?

那麼,這種曾經被儒家認同的時間安排背後,到底有什麼思想史意味可以分析呢?今天,我們重點要討論的,是古代中國社會關於白天與夜晚的分配。

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傳統的日常生活秩序

通過這種很嚴厲的“夜禁”,古代中國的官方,至少在唐宋到明清都是這樣,一直在試圖恢復傳統“日落而息”的生活秩序。

我小時候看過崑曲《十五貫》,在大陸五六十年代是拍成了電影的,很有名,這是明代的戲曲,講一出盜竊的冤案是怎樣被一個清官況鍾平反的。其中,第十六出《乞命》中,更夫唱道:“星斗無光月弗明,衣寒似水欲成冰,人人盡說困便困個冬至夜,偏是我手不停敲到五更。”這裡的“手不停敲”,說的就是古代更夫在寒冬值夜敲梆的事。這並不是憑空杜撰,現代社會當然沒有人再敲梆報更了,可是中國自古代到近代,兩千年來一直有“巡夜”的制度,據歷史學者的研究,為防止盜賊,在很早的時代就有“夜禁”。《周禮》就說,古代就有“司寤氏”這個官,司寤,就是管睡覺的官兒呀。當然《周禮》按照顧頡剛先生的說法,可能是戰國人對於大一統新帝國的想象,不過,這些想象都有一點兒根據。據說,古代司寤氏的職責之一,就是根據星辰判斷日夜時間,“禁宵行者、夜遊者”。

前面我們提到《國語·魯語》裡面敬姜的話,古代中國官方曾經特別期望民眾日常生活總是“明而動、晦而休”,因為這是以自然的晝夜交替為基礎,給民眾生活安排的一個基本秩序,就是說,白天是勞動、交誼、買賣活動的時間,而夜晚是安居、休息的時間。毫無疑問,在燈火相對困難,需要憑藉日光的傳統社會,本來這就是很自然的,所以,如果是違背大家習慣的日夜秩序,“晝伏夜出”,常常你需要有非常特別的理由來解釋,為什麼白天不出來,晚上卻出來呢?大家要知道,在一切生活都由官方控制的傳統中國社會裡面,日夜的生活秩序不僅僅是一種習慣,它又和政治上的合法與非法、生活上的正常與非常是有聯繫的,歷代的法律規定,就給民眾劃出了關於生活秩序的合法與非法、正常與非常的界線。

這種生活秩序的法律規定來源很早,如果我們不算《周禮》的說法,那麼至少在漢魏就有,到了唐宋時代,我們知道它已經被寫入法律條文。按照《唐律疏議》和《宋刑統》的規定,晝漏盡為夜,夜漏盡為晝,一天被分為白天與黑夜兩半。到了夜裡,不可在城內隨意行走,在閉門鼓後,除了“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類”,凡是夜行者都算是犯夜,“諸犯夜者,笞二十”。

歷史書裡面有不少例子。比如中唐元和時代,一個內廷中使,就是宦官啦,叫郭裡旻的,只是因為“酒醉犯夜”,就被“杖殺”,而那個負責夜禁的金吾和巡使,也都因此被連累“貶逐”。中晚唐詩人溫庭筠也曾經因為醉酒犯夜,幾乎被處罰。在宋代,這些值班守夜的官吏,如果有失職,還要被“笞三十”,至於真的發生了盜案而未察覺,那更要被“笞五十”。

在法律條文裡面還規定,如果是私人家宅,“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這比普通的犯夜要重,因為來者可能是盜賊,所以,就算主人心裡明白這個入侵者並不是有意侵犯,可是他有意地殺傷了來者,在法律上也要“減鬥殺傷二等”。誰說古代中國不保護私人財產呢?其實只要是在皇帝這個“大公”之下,還是可以有“小私”的。當時,曾經有人提出質疑,他說,如果主人事先知道外來人有圖謀,設了圈套,故意等候他來而殺了他,是否也應當算是殺人有罪呢?可是,根據竇儀《宋刑統》的疏義解釋說,這不能等同殺人罪,因為“夜入人家,理或難辯,縱令故犯,亦為罪人”。

這些規定沒有因為朝代變更而變更,在元代雖然統治者換了民族,但法律規定,大概還依然是因襲宋代的,《大元聖政國朝典章》卷五十一《諸盜》一條裡面就規定:

其夜禁之法,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者(下注:有公事急速喪病不在此限),違者笞二十七下,有官者笞一下,準贖元寶鈔一貫。

《通制條格》卷二十七《雜令》記載至元七年太原路禁止嫁女娶妻時夜晚宴飲,“今後會親,止許白日至禁鍾”,原因是“其中引惹鬥訟,不惟耗費”。同時,為了防止城市裡面出問題,更直接頒下聖旨,禁止那些“眾人唱詞的、祈神賽社的、立集場的”在夜裡聚會,因為“似這般聚眾者,妄說大言語,做勾當的有啊”,所以,嚴令“將為頭的重要罪過也者、其餘唱詞賽社立集場的每”,要“比常例加等”地進行處罰。

這是什麼道理呢?因為宋元時代城市越來越發達,商業也漸漸增多,原來來自農村的、以土地耕作為中心的自然生活秩序,在城裡不適用,所以就有點兒亂了套了。可是古代中國的制度呢,又總是依據傳統的生活與習慣,保護這種農本的社會秩序的,所以針對城市生活秩序漸漸顛倒混亂,它總要有點兒沒有辦法的辦法吧。國家、政府、官方,大概總是希望國家清清楚楚,一絲不亂,這樣它才放心。這是慣例。

以後的明代,尤其是前期,為了限制城市生活節奏的混亂,對於秩序的控制和管理就相當嚴厲。大家要知道,明代初期是國家控制和意識形態控制最厲害的時候。一方面,和元代一樣,城鎮同樣“以一更三點禁人行,五更三點放人行”,“除公務急速疾病生產死葬執有燈亮者不禁外”,無論何人均要拘留送問。但是,這時候就不像元代那樣能以寶鈔贖買了,非得懲罰不可。同時,夜行之禁的規定更細了。另一方面,在農村運用重新組織的鄉里組織控制起來,明代前期的鄉村組織,是很嚴密的,經過洪武年間的重新整頓,一層層的,很細。當時就規定,集鎮鄉村嚴格建立鄉里組織,要派人值夜,規定每晚甲長關鎖寨門,“即查本甲十家之內,今夜何人外出,有無容留面生之人”。比如,天啟年間的順德府還規定,每夜要設保夫十人,“更班鳴鑼,繞村巡邏”。這就和《十五貫》裡的梆夫一樣。同時依照唐宋的傳統,《大明律》卷十八《夜無故入人家》也規定,夜間隨意活動算犯罪,如果無故進入人家,更要受很重的笞刑。

通過這種很嚴厲的“夜禁”,古代中國的官方,至少在唐宋到明清都是這樣,一直在試圖恢復傳統“日落而息”的生活秩序。

不過,大家要注意,到了明代中葉以後,限制雖然很嚴厲,但是,隨著商業的發達,這種傳統的生活秩序,就在城市生活新方式的影響下漸漸瓦解了。有人說是“現代性”的萌芽,或者大陸說的“資本主義萌芽”,都是從城市和商業開始的。所以,一些理想上堅持鄉村生活傳統的士大夫和地方官員,懷著恢復古代生活秩序的理想,常常要給這種時間秩序制定種種措施。

清代有一個叫于成龍的官員曾經提到,第一,要在鄉間建立保甲制度;第二,要在各處樹立禁止夜行木牌,時刻叮嚀各處甲長,大家提防;第三,要在要津路口埋伏鄉夫,如果遇見人黑夜行走,就把他們綁鎖起來,第二天稟官嚴審;第四,官員要嚴加審查,如果沒有謀劫的意圖,就要治以“夜行”之罪。他覺得,要是這樣提防,壞人不得動手,也許會收斂盜心。農村的生活秩序就會回到傳統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上去。古代大概每一個官員都要懂得,怎樣來規範地方民眾的日常生活秩序,比如大家可以去看一看教給預備官員基本知識的《學仕錄》,這部書很有趣,好像是教人當官的百科全書呀。這部書的卷七,就特別對監獄、倉庫、大街、小巷的夜間安全相當警惕,特別告訴這些人說,在“於夜長寒冷之時,多置草荐,捐給油燈,令其徹夜防護”,“夜則撥夫五名,擊梆看守,以司啟閉”,特別提醒官方的安全官員“印捕汛官”要懂得夜巡之法,“勿庸虛應故事,自三更至五更,此其時矣”,特別是“月暗天昏,風寒雨雪之夜,更為緊要”。

這些對於生活秩序的嚴厲規定,在唐宋元明清一千多年的法律上一直都有,法律史專家可能不太注意這麼小的條文,但是就是這麼小的條文,管了人的一半兒時間呢。而且從思想史角度看,這一是顯示了傳統專制政治制度下,對日常生活方式管理一直很嚴厲;二是顯示了傳統社會對鄉村生活秩序有一種正常和不正常,合法和不合法的觀念;三是這種觀念普遍化了,成了常識,也加上了制度,而且日久成了自然的習俗。換句話說,一方面,這種規定的執行和監督,到了極其嚴格的程度;另一方面,也逐漸培養了一般人的常識。

總起來說,從思想史和觀念史的角度說,就是社會普遍有一種觀念,白天活動而晚上休息是正常的、合法的,至於“晝伏夜出”或“夜聚曉散”則都是非正常的,不合法的。

文武之道,一張一弛:元夜觀燈的意義

在這個不眠之夜裡,官府還會出錢犒勞助興舞隊和商賈買賣,妓女的生意也很好,商人的生意也很好,不光是燈火徹夜通明,買賣也一夜到亮,有錢的人家子弟就在這個時候到處遊玩,沒有錢的人家也在這個時候出來散散心。這在近世已經成為一種固定的習俗,連統治者也得順從民俗。

前面我們說到,夜間的聚會“是社會的‘休息’,是對‘秩序’的反叛”,其實,這也是有道理的,誰不想著有一點刺激的事情乾乾呢?如果生活確實只是一種節奏,而沒有變化,很多人都會覺得需要調劑。古人一年四季,有冬季可以稍稍休息;每一天有夜晚可以休息;但是一年裡面呢,也需要有一些晚上不睡覺,讓大家生活有點兒變化。我想,古代中國的節令不宵禁,就是對這種“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刻板生活的一種補充。

關於元宵節,大家都知道是“燈節”。為什麼是燈的節日?是因為晚上看燈。不只是正月十五上元節,中元、中秋,在古代也有城市裡面不宵禁而觀燈的規定。《水滸傳》第五十一回裡就說到,七月十五“盂蘭盆大齋之日,年例各處點放河燈,修設好事”。需要注意“年例”二字,說明盂蘭盆節曾經是官方的規定假日,可以任從人們夜裡往來遊玩。當然,最有名最長的不眠夜,還是上元節,就是元宵節。這一風俗來源很早,臺灣的陳熙遠寫有一篇《中國不眠夜——明清時代的元宵、夜禁與狂歡》,研究得很細緻,據說,最晚到隋文帝時代(581—605年在位),京城與各州已經普遍有了元宵夜進行各種慶祝活動的習慣。

這種節日的意義,從大的方面說,是給一年辛苦的人一些放鬆的時間,使日常生活變換節奏;從小的方面說,是給日夜週期作息的人一些變化的感覺,把黑夜變成白天。隋文帝時代的御史柳彧,在開皇十七年(597)上奏的時候就說,古代聖賢都遵照法典建立制度,根據道理安排生活,可是,當時民間慶祝元夕時,有種種逾越法律秩序與禮教規範的活動,違背了“非法不服,非道不行,道路不同,男女有別”的傳統。為什麼呢?他列舉了幾個方面,除了浪費財物之外,就是造成混亂,一是貴賤等級混亂,二是造成男女混亂,三是宗教與世俗之間界限混亂,總之,這是混亂。而社會呢?需要的是有秩序,而不是混亂。但是,大家想啊,造成“無問貴賤,男女混雜,緇素不分”這種混亂,甚至導致道德敗壞、盜賊叢生的節日之夜,儘管在當時被士大夫反對得很厲害,甚至皇帝也在這種“政治正確”的道理下“詔可其奏”,但是,實際上仍然被允許和寬容。沒有辦法呀,你總得讓民眾有一個宣洩的口子,讓他們有一點兒喘息的時候。

所以,到唐代,上元觀燈已經有三日之規。比如唐玄宗時代,燈節是從正月十四日起至十六日,連續三天。到了10世紀中葉的宋太祖時代,追加十七、十八兩日,成了“五夜燈”。不過,要說明的是,“五夜燈”好像並沒有太普遍,很多地方還是執行三天的老規矩。大家很熟悉的一個故事,就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記載在南宋陸游《老學庵筆記》裡。說某郡太守叫田登,古代要避諱,可是他的部下常常因為不注意冒犯了他,就要遭到鞭打。所以在上元放燈的時候,要發佈榜文了,可是“燈”“登”兩字諧音,怎麼辦?書吏就只好把“燈”寫為“火”,“本州依例‘放火’三日”。這當然是個故事,不過,可見南宋上元節觀燈還是三天。

儘管只有三天,但在這三天裡面,人可以盡情地玩兒,平時需要收斂的不需要收斂,平時需要掩飾的不需要掩飾。據一些文獻記載,在這個不眠之夜裡,官府還會出錢犒勞助興舞隊和商賈買賣,妓女的生意也很好,商人的生意也很好,不光是燈火徹夜通明,買賣也一夜到亮,有錢的人家子弟就在這個時候到處遊玩,沒有錢的人家也在這個時候出來散散心。這在近世已經成為一種固定的習俗,連統治者也得順從民俗。

不光是漢族的朝代,比如在元代前期,江南是蒙古新佔領地區,因為害怕人們聚集造反,所以,一度嚴厲禁止節日觀燈。但是,到了至元二十九年(1292)的閏六月,那個時候,江南被蒙古佔領已經很多年了,所以,湖廣等處行中書省,就向禮部建議開放燈禁。報告裡面就說,當時怕人心未定,因此嚴禁觀燈,但是,最近因為老人們都說,江南歸附已經一十八年,人心寧一,所以,應當放鬆燈火之禁。果然,後來就應要求,開放了這種元宵節看燈的風俗。到了明代初期的永樂年間,還曾經一度延長為前所未有的“十夜”。不過好像這個規定實行並不久,大體上還是三天為限的燈節多一些。

大家要想想,對於一向注重秩序而害怕混亂的朝廷,對於一直講究區分“貴賤”“男女”“緇素”界限的古代中國士大夫,他們關心的是秩序,秩序,還是秩序。一般來說,他們都格外擔心晝夜不分,會引起淆亂,可是,還要在這特別的時間裡允許混亂,這是為什麼呢?簡單地說,就是因為這一限制一直過於嚴厲,白天和黑夜、上層和下層、男人和女人、世外和世內,常常是在一個單調刻板的生活節奏下重複,所以,你不得不提供一個變化的機會,讓民眾的這種生活鬆弛下來。就是金屬還有個疲勞度呢,對不對呀?這一點,在孔子的時代,可能就已經有明確認識了,《禮記·雜記》裡,有一段話很重要,說孔子和弟子子貢曾經討論過,到底對於國人的年節蜡祭活動,應當抱什麼態度?他問子貢說,你看那些蜡祭,是不是很快樂?子貢就回答說,一城的人都高興得好像發狂,可是我不知道他們樂什麼。孔子就說,你不知道呀,如果一直緊張而不鬆弛,無論是文是武,都受不了;如果一直鬆弛而不緊張,那麼無論是文是武都不贊同。所以,“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平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是張;節日的時候讓大家放縱一下,在夜裡不睡覺地狂歡,是弛。

古代的人也懂得這個關於時間分配的道理。

葛兆光:上元觀燈的意義葛兆光:上元觀燈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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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兆光 著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2019-5

ISBN: 9787108063991 定價: 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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