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承及確有專長人員備案政策,中醫人迎來春天

中醫 資格考試 中藥 時政 活學人生 2017-06-07

新中醫藥法中第十五條規定:

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進行執業註冊。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容應當體現中醫藥特點。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即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風險擬訂本款規定人員的分類考核辦法,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佈。

釋義:

本條是關於中醫醫師資格管理的規定。

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是中醫藥人才的傳統培養方式,另外在民間還存在一些人雖未接受正規的中醫教育,但經多年實踐在中醫藥方面確有專長。這些人員由於都未接受系統的醫學院校教育,沒有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無法參加一般的醫師資格考試。

考慮到這些人員的特殊情況,1998年通過的執業醫師法規定: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2006年制定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衛生部令第52號)等有關文件,對師承人員和確有專長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考試作了明確規定。

上述規定對解決此類人員的醫師資格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踐中,仍有不少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的人員,雖然實踐經驗豐富,醫術確有專長,但因為無法通過以基礎理論為主要內容的醫師資格考試,而無法取得醫師資格。

為進一步解決此類人員的醫師資格問題,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引導和規範他們更好地提供中醫藥服務,本法在執業醫師法規定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改革完善,確立了通過考核方式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制度

師承及確有專長人員備案政策,中醫人迎來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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