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起,電動自行車可以上牌了!違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終公佈

中山 交通 廣東 攝影 中山交警 2019-06-24

重磅消息!6月21日起,電動自行車可以上牌了!詳見通告 ↓↓↓

明天起,電動自行車可以上牌了!違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終公佈

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指引

一、登記上牌地點

(一)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電動自行車登記大嶺辦理點(地址:中山市火炬開發區江陵西路11號大嶺機動車輛檢測中心旁);

以下是“帶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站:

(一)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石岐區蓮塘泰興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站(地址:中山市石岐區蓮塘路21號2-4卡)。

(二)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南頭鎮愛美尼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站(地址:中山市南頭鎮南華路21號首層第二卡)。

(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火炬開發區駿馳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站(地址:中山市火炬開發區張家邊一村東鎮北路4號一層)。

(四)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東昇鎮聚財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站(地址:中山市東昇鎮東華路2號首層)。

(五)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古鎮鎮心馳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站(地址:中山市古鎮曹三工業大道中1號之二首層之1)。

(六)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坦洲鎮曉羽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站(地址:中山市坦洲鎮申堂一路39號第15卡)。

(七)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鄉鎮王記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站(地址:中山市三鄉鎮新圩村新圩大道42號4號廠房)。

二、工作時間

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每週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三、所需資料

(一)符合新標準車輛。

1、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

2、車輛合格證、CCC證書、購車發票原件;

3、車輛相片和編碼拓印膜各2張。

(二)符合舊國標車輛。

1、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

2、車輛合格證、購車發票原件或個人聲明;

3、車輛相片和編碼拓印膜各2張。

四、登記上牌程序

(一)在交警支隊車管所辦理點登記上牌。

①驗車→②受理、收費、選號→③制證、發證→④發放、安裝號牌→照相。

(二)在登記服務站登記上牌(帶牌銷售)。

①登記服務站進貨→②車管所集中查驗→③受理、收費、確定號牌號碼→④發放、安裝號牌→⑤照相→⑥銷售→⑦變更車主信息→⑧制證、發證。

五、收費標準

根據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我省非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管理有關問題的覆函》(粵價函〔2009〕1057號)規定,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牌證費收取標準為30元/套(包括反光號牌、專用固封裝置、行駛證)。

《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解讀

中山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規範性文件《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於2019年6月21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和意義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以其使用成本低、出行方便等優勢,成為群眾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經市公安局等部門摸查統計,我市目前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110萬輛,其中超標車約佔92.4%。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標準委於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了電動自行車新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和電動自行車CCC認證制度。2019年3月14日,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要求各地進一步規範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

實施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管理可解決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使用管理無序問題,有利於掌握電動自行車的數量、分佈狀況,管控交通秩序和預防交通事故,破解涉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賠付難問題,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標準車輛和打擊涉電動自行車違法犯罪。

二、主要制度措施及其依據

措施一:規定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在新標準實施(2019年4月15日)後不得生產不符合新標準、未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

依據:《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第一條:新標準實施後,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管理,加強對認證機構和生產企業檢查,確保產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標準的車輛獲得CCC認證並流入市場。

措施二:規定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在新標準實施後不得銷售不符合新標準、未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非法改裝、拼裝、篡改電動自行車。

依據:《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第二條:新標準實施後,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法銷售不符合新標準、未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以及非法改裝、拼裝、篡改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措施三:規定建立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制度,大力推行“帶牌銷售”方式(登記上牌指引詳見附件)。

依據:《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第三條:新標準實施後,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地方規定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上牌;尚未實施登記上牌管理的省(區),要提請省(區)政府儘快建立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制度。《轉發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意見的通知》第三條:大力推行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方式,由公安機關為在售的合標電動自行車預先批量查驗車輛、批量核發牌證,提高電動自行車登記率。

措施四:規定對符合舊標準車輛限時辦理臨時登記,領取有效期為3年的臨時號牌,逾期未辦理臨時登記的,不得上路行駛。

依據:《轉發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意見的通知》第四條:各地可以結合當地道路交通實際情況,設定合理的違標電動自行車管理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發放臨時號牌,載明牌證有效期,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信息系統。

措施五:規定對在用的既不符合新標準也不符合舊標準的違標電動自行車設置1年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後不得上路行駛。

依據:《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第四條和《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條。

三、制度實施的對象人群

本《通告》的制度實施涉及到的對象主要包括三類:一是我市範圍內取得電動自行車生產許可證的8間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二是我市範圍內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500多間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三是我市約110萬輛電動自行車的所有人及其騎行人。

四、與以往文件規定比較的變化之處

以往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依據的文件主要是電動自行車舊國標《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和《關於加強我省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意見》(粵公通字〔2012〕115號)。根據上述文件,我省實行准予登記上牌目錄公告制度,進入目錄的產品,方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車輛牌證。電動自行車新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於2019年4月15日起實施,按照最新文件要求,新標準實施後,我省不再實行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公告管理,未獲CCC認證的目錄車型全部作廢,只有符合新標準且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才能生產、銷售和登記上牌。

五、制度調整可能會帶來的影響

實施登記上牌後,電動自行車有了“身份證”,交通違法行為將會被溯源追責並逐步減少,交通秩序將會得到改善,涉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將會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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