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權賬戶管理細則獲批 信託打破剛性兌付迎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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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徐天曉

7月19日下午,《證券日報》記者從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登”)獲悉,《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信託受益權賬戶管理細則》(以下簡稱“《賬戶細則》”)近日獲中國銀保監會批覆同意。由中國信登集中管理的信託受益權賬戶體系建設正式啟動。

信託受益權賬戶體系建設在信託業內已呼籲多年,其落地對信託行業意義非常重大。資深信託研究員袁吉偉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在一方面,可以解決投資者在多個信託公司投資信託產品後的統一管理和查詢,更加便捷。同時,未來信託受益權轉讓也能更加規範操作,也為後續信託受益權質押、流轉等交易行為提供基礎保障。

《賬戶細則》根據受益人類型將信託受益權賬戶分為四類:自然人賬戶、金融機構賬戶、其他機構賬戶、金融產品賬戶。信託受益權賬戶遵循“自願開戶、賬戶實名、一人一戶、信息保密”原則。

委託人參與賬戶管理意願

與產品類型相關

2017年9月1日,原中國銀監會頒發實施的《登記辦法》正式生效,其中明確了“信託受益權賬戶是信託登記公司為受益人開立的記載其信託受益權及其變動情況的簿記賬戶”、“信託受益權賬戶由信託登記公司集中管理”的監管要求。

2019年7月9日,《賬戶細則》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施行。

據記者瞭解,《賬戶細則》包括總則、信託受益權賬戶類型、代理開戶機構管理、賬戶業務和附則五個章節,旨在進一步滿足《登記辦法》對信託受益權信息登記的要求,增強信託受益權賬戶業務管理工作的規範性,提高信託受益權賬戶業務的可操作性。

針對《賬戶細則》,資深信託研究員袁吉偉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作為信託登記的配套制度,在前期信託受益權信息報送穩步推進後,信託受益權賬戶管理的實現也就水到渠成了。一方面,可以解決投資者在多個信託公司投資信託產品後的統一管理和查詢,更加便捷。同時,未來信託受益權轉讓也能更加規範操作,也為後續信託受益權質押、流轉等交易行為提供基礎保障。

根據《賬戶細則》,信託受益權賬戶遵循“自願開戶、賬戶實名、一人一戶、信息保密”原則。一是自願開戶原則。受益人自主選擇是否在中國信登或代理開戶機構開立信託受益權賬戶;二是賬戶實名原則。賬戶開立需以自己或金融產品名義開立,原則上由本人申請開立;並保證所提交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三是一人一戶原則。一個受益人只能開立一個信託受益權賬戶,不能多頭開立;四是信息保密原則。中國信登及代理開戶機構不得洩漏開戶資料信息和賬戶信息,不得違規使用信託受益權賬戶,也不得將信託受益權賬戶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對此,袁吉偉認為,統一賬戶管理可能更適用於集合產品,而對於家族信託、慈善信託等更加個性化、隱私化的產品,委託人可能參與賬戶管理的意願並不高。信託受益權賬戶開立事宜既可以受益人自身辦理也可以委託相關機構辦理,代辦機構具有較大廣泛性,不僅限信託公司,給客戶更多選擇。

有利於實現信託受益權

集中規範管理

根據《賬戶細則》,從開戶人來看,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信登有關規定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等,可以申請開立信託受益權賬戶。

《賬戶細則》根據受益人類型將信託受益權賬戶分為四類:自然人賬戶:應當由本人申請開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由監護人代為辦理;金融機構賬戶:應當由金融機構法人或者由經金融機構法人授權的分支機構申請開立,並提供開立機構的金融業務許可證明;其他機構賬戶:應當由該機構法人或符合信託合同約定的主體申請開立;金融產品賬戶:應當由產品管理人申請開立,並在開立前履行相應的金融產品備案或登記手續。

《賬戶細則》之所以令人振奮,在於信託受益權賬戶體系的構建是信託行業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是信託業呼籲多年的行業基礎制度。

中國信登董事長文海興表示,信託受益權賬戶體系的建立,對信託行業轉型發展、迴歸本源具有積極而深遠的意義。“將有利於實現信託受益權的集中規範管理,有利於落實資管新規對打破‘剛性兌付’等的監管要求,增強監管部門的監管監測質效,有利於向受益人提供份額登記與查詢等服務,切實保護受益人合法權益;有利於構建規範化的行業信息披露平臺與制度,助力行業信息服務的安全規範與高效,更好助力風險防控。

從開戶流程上來講,中國信登表示,受益人可以在中國信登或代理開戶機構申請辦理信託受益權賬戶開立業務。受益人應選擇中國信登認可的官方渠道公示的具有代理開戶資格的金融機構辦理信託受益權賬戶相關業務。在中國信登或代理開戶機構對受益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核驗後,中國信登為符合條件的受益人開立信託受益權賬戶,配發唯一信託受益權賬戶編碼,並出具《信託受益權賬戶開戶證明書》。

本文源自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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