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人員不提供委託證明或信息來證明其身份可以視為“電信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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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人員不提供委託證明或信息來證明其身份可以視為“電信詐騙”

近幾年,由於個人信貸催收市場比較混亂,而不管是債務人還是債務人的親屬好友對於這些催收成員的身份一直處於無法核實的一個狀態,而在這些催收成員對於債務人造成的傷害大家也是有目共睹的,多個年輕人自殺的“元凶”就是這些催收成員。

而主要的是這些催收成員在催收的時候不提供任何證明其身份信息的資料來證明其身份的真實性,只是嘴上說是什麼什麼平臺的委外催收機構,但是又提供不出來任何的委託證明來證明自己真的是什麼平臺的委外機構,而這樣的一個局面造成了多人因為無法核實這些催收人員信息而盲目向這些催收機構提供的賬戶還款被騙。

就拿今天上午一名女債務人接到一個電話,自稱為光大銀行委外一個男性催收機構,而這個男性催收人員行為極為的惡劣,而不提供自己所隸屬的公司,值得注意的是,這位債務人的債權方是光大銀行,而和這位男性催收員形成不了任何的關聯,而對方拒絕提供自己所隸屬的公司,那麼這家公司有沒有資質那麼我們就無法查詢,也無法得到證實。

而我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這個男性催收人員所隸屬公司是合法的催繳單位,那麼他為什麼那麼懼怕債務人查詢,而如果這個男性催收人員所隸屬的公司是沒有資質的,那麼這個男性催收人員所隸屬的公司存在買賣個人信息的行為,沒有資質就和債務人形成不了任何的關聯,沒有委託就代表這個男性催收人員的電話那就是惡意騷擾。

但是,不管是銀行信用卡中心還是P2P網貸平臺,這些催收人員的行為都是不被任何的,甚至是不承認這些催收人員是委外催收機構的,既然是這樣,那麼這些催收員的電話就涉嫌“詐騙”性質,債務人是可以拒絕與債務無關人員的騷擾的,而因為對方使用的是改號軟件或者是互聯網虛擬電話,相關部門也無法查詢該催收成員的位置,這種行為甚至可以定性為“電信詐騙”。

其次,既然銀行信用卡中心或者P2P網貸平臺不承認這些催收,那麼這些催收電話中自稱為什麼什麼銀行、什麼什麼平臺的說法是不成立的,既然不成立那麼這些催收人員就無權對債務人或者持卡人進行騷擾,加上這些催收拒絕提供任何證明來證明其身份的真實性,而債務人和相關部門也無法進行核實,那麼在以後,我們可以有權拒絕這些電話的。

根據“電信詐騙”的特性:電信詐騙是指通過電話、網絡和短信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通常冒充他人及仿冒各種合法外衣和形式或偽造形式以達到欺騙的目的,如冒充公檢法,冒充商家公司廠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銀行工作人員,各類機構工作人員,偽造和冒充招工,刷單,貸款,手機定位,招嫖等各種形式進行詐騙,我們完全可以有理由認為這些催收人員是“電信詐騙”的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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