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騷擾債務人的時候拒絕提供證明其身份的信息涉嫌“詐騙”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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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騷擾債務人的時候拒絕提供證明其身份的信息涉嫌“詐騙”嫌疑

電信詐騙是指通過電話、網絡和短信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通常冒充他人及仿冒各種合法外衣和形式或偽造形式以達到欺騙的目的,如冒充公檢法,冒充商家公司廠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銀行工作人員,各類機構工作人員,偽造和冒充招工,刷單,貸款,手機定位,招嫖等各種形式進行詐騙。

2016年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門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再度明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而現在的個人信貸催收市場出現的情況不正是以“欺騙”的方式正在騷擾債務人嗎?那麼今天我們就大概統計下目前存在催收市場上的一些套路。

一、催收成語使用的大部分是互聯網電話,撥號軟件等無法回撥的號碼

在我們接觸的很多案件中,不管是銀行信用卡中心還是網貸平臺的委外催收機構使用的很多號碼都是無法進行回撥的,甚至還有時候出現催收機構使用網貸平臺被獲取的撥打電話的手機權限進行騷擾債務人,這也導致了部分債務人回撥電話的時候,撥打的電話卻是另一個債務人接電話的一個情況,而這種行為出現的頻率相當的大,直至今日,仍有很多銀行信用卡中心和網貸平臺的人使用這種方式來繼續惡意騷擾債務人。

二、銀行信用卡中心或網貸平臺拒絕承認騷擾用戶的電話是其委外催收機構的

按理說,這些催收成員既然說自己是銀行信用卡或網貸平臺的委外催收機構,但是拒絕提供其姓名、工號、工作信息、隸屬公司等相關信息讓債務人查詢,可以說這些催收打電話的時候對於債務人的個人隱私是瞭如指掌,債務人卻連對方是誰都不知道,而當債務人撥打銀行信用卡中心或網貸平臺客服求證這個電話號碼是不是屬於他們公司的催收成員的時候,這些銀行信用卡中心或網貸平臺都拒絕承認這些電話是他們的,而他們不承認,債務人不認識,那麼這些人是不是存在“電信詐騙”的嫌疑呢?

三、在債務人無法證實催收成員信息的時候,遭到的卻是短信轟炸和手機轟炸

最近,很多的債務人遇到了接到的催收電話無法證實真假,因為銀行信用卡中心或網貸平臺不承認這些催收的號碼是他們的,主要的是,當債務人向這些催收質問其身份信息的時候,他們通常就以債務人無權知道或者直接掛斷電話,然後遭到的就是這些催收人員的短信轟炸,這樣的行為嚴重的違反了商業銀行業信用卡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

四、銀行信用卡中心或網貸平臺的催收機構真的合法嗎?

催收的職責是提醒持卡人或者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的工作,但是這不代表催收成員可以利用非法的手段對於持卡人或債務人,主要的是這些催收不提供任何的信息來證明其身份的真實性,債務人無法辨別真假,於是,對於這些催收成員是涉黑涉惡的團伙,還是真正的是催收成員我們就產生了懷疑,如果他們是真的催收成員的話,為什麼不敢提供其信息進行查詢,如果查詢這些催收成員是真的,那不是對於催回款項有好處並沒有好處呢?

筆者也是一直在想這些催收成員為什麼不敢提供自己的信息來證實是真的催收機構,是具備合法資質的催收公司,而不是涉黑涉惡的團伙,最後我們終於明白他們為什麼不敢提供自己的信息讓債務人查詢了,因為他們的所作所為自己也知道是犯罪的行為,於是他們不敢提供證明其身份信息的材料是怕承擔法律責任。

五、債務人的債權方是銀行信用卡中心或網貸平臺,和沒有資質的催收機構並沒有關聯

這個問題我們也是說了很多次了,債務人的債權方是銀行信用卡中心或者網貸平臺,當然對於擁有合法催收資質的公司也是存在著關聯,但是前提是這些催收成員的催收方式不存在犯罪行為,而不是利用非法的手段來惡意騷擾和威脅恐嚇債務人或持卡人,遇到這些利用惡意騷擾和威脅恐嚇債務人或持卡人的催收成員大多都不是合法的催收公司的,而且他們也不敢證明其身份信息的合法性,再說了,合法的催收催收成員是不怕債務人查詢的,這恰恰對於催收的公司起到很大的幫助,並不是逃避或者用威脅的手段。

對於這些利用惡意騷擾和威脅恐嚇債務人或持卡人的催收成員既然是不合法的,那麼債務人的債務和他們就形成不了任何的關聯,也就算他們從事的是非法犯罪的經營活動,那麼債務人憑什麼原因非要接這些非法機構的電話。

六、銀行信用卡中心或者網貸平臺都能委託第三方進行催收,而債務人為什麼不能委託第三方進行協商

對於這個情況來看,這個問題發生了很多次,今天下午我們還遇到了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的黃姓工作人員在電話中說普法自媒體就是反催收,而她又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主要的是在電話中這名黃姓的工作人員態度極其的囂張傲慢,在沒有提供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平安銀行的這名工作人員如此的惡意誹謗普法的自媒體意欲何為?

而債務人在電話中對於這名黃姓工作人員表示,既然你覺得自己的催收機構合法,那麼你怎麼解釋當前大部分平安銀行信用卡持卡人遭到的暴力討債的行為和惡意騷擾持卡人的親屬好友,工作單位呢?

面對債務人的提問這名黃姓工作人員卻無法提出證據來證明這些催收行為的合法性,因為對於催收行業我國已經出臺了相關規定,而且商業銀行業信用卡監督管理辦法中第六十八條也有明確的規定,面對法律的規定,這名黃姓的工作人員依舊辯解,但是她的辯解似乎偏離了法律的支撐範圍。

面對債務人委外第三方和銀行信用卡中心及網貸平臺進行協商,而這些銀行信用卡中心或網貸平臺不允許債務人委外第三方,而自己卻為他第三方催收機構,對於這種霸王條款的行為我們予以指責,因為他們不準債務人或持卡人委託第三方協商是因為他們知道第三方協商機構是懂得法律的,而債務人對於法律知識的瞭解很淡薄,所以他們不準債務人或者持卡人委託第三方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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