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易考題目及解釋

職業病 跳槽那些事兒 技術 刑法 急救 子墨爸爸 2019-06-16

1.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用人單位應對實施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狀態

3.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4.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6.生產經營部門應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7.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

8.條例,事故發生公安機關地安全監管部門根據事故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對依法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9.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原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10.《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5萬元罰款;

11.《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督管理的責任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整改;

12.《安全生產法》規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稱為(危險物品 )

13.《安全生產法》規定,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

14.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

15.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工作職責之一,不是負責)

16.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17.《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18.《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及時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19.《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20.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1.《安全生產法》規定,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2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

23.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24.《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25.《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 安全警示標誌)。

26.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的建設 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

27.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 12 )學時。

28.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29.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處分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0.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一年一次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

32.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診斷、鑑定機構應當提請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 10日內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作出判定。

3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安監部門批准自行進行備案

34.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5.針對各種事故徵兆的監測、識別、診斷與評價,及時報警,並根據預警分析的結果對事故徵兆的不良趨勢進行矯正、預防與控制。 事故預警的任務是

36.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的臨時控制措施包括 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37.《安全生產法》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38.職業病診斷、鑑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

39.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

40.《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救和控制措施,並及時上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採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個好醫療救治工作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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