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熊孩子偷拿父母萬元錢 買7部手機送同學玩網遊

智能手機 網遊 法律 社會 海峽網 2017-06-08

[海峽都市報-海峽網]

海峽網6月8日訊(海都記者 陳盛鍾 通訊員 李祖雄 鄭峰)上個月,莆田涵江區12歲的男孩小吳(化名)從家裡偷了1萬多元現金,隨後,他分多次到當地一家手機店買了7部智能手機,然後送給班上要好的同學一起玩網絡遊戲。不久前,老師發現班上突然多了不少手機,調查過後才知道真相。而當家長要求手機店退貨時,卻遭到商家的拒絕。

找到爸媽藏錢處 狂買手機送同學

小吳家住涵江區莊邊鎮,還在上小學五年級。他的父母在當地市場上賣禽肉,大部分時間不在家。看到鄰居小朋友常拿手機玩遊戲、看視頻,小吳也讓父母給自己買一部手機,但一直沒如願。

5月初,小吳在家裡一番尋找後,找到了父母藏錢的地方,一下子拿走了1萬多元,他的父母也沒發現。小吳在莊邊鎮上一家手機店花1800元買了一部OPPO智能手機,並用它玩起了遊戲。班上的同學十分羨慕,常找小吳一起玩。於是小吳3次來到該手機店買了6部手機,其中最多的一次買了4部,然後慷慨地將這些手機送給一起玩遊戲的同學。

前不久,小吳的班主任發現,班上好幾個學生帶手機來上課,趕緊詢問,結果發現這些手機全是小吳買的。班主任通知了家長,一直被矇在鼓裡的小吳父母這才知道真相。

小吳的父親吳先生認為,手機店擅自向無監護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出售手機,存在過錯,理應無條件退貨。不過,他的要求遭到手機店的拒絕。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吳先生只好向工商部門投訴。

工商:商家應引導未成年人正確消費

福建凌龍律師事務所的範律師表示,根據《民法總則》,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小吳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花費近萬元買的手機非必需品,超出其消費能力及獨自承擔購買商品的後果和責任,商家存在一定的過錯,應該退款。

記者瞭解到,幾部手機被小吳送給同學後,其手機外包裝及部分配件以及購機發票,均不見蹤跡。此外,因為已經使用了一個月時間,部分手機外殼也出現了磨損情況。最終,經工商部門調解及當事雙方協商後,同意退回手機,商家退還全部9000元購機款的七成,即6300元。對於調解結果,吳先生表示滿意。

工商部門也提醒商家,未成年人在購買貴重商品時,必須要有監護人陪同。當未成年人上門購買手機等貴重物品時,經營者應審視購買人的消費行為是否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有責任和義務引導未成年人正確消費,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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