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9日,根據證監會網站披露,浙商銀行(2016.HK)A股首次公開發行申請獲得發審委通過,這也意味著浙商銀行回A成功,即將成為A股第35家上市銀行、第13家“A+H”上市銀行。

"

8月29日,根據證監會網站披露,浙商銀行(2016.HK)A股首次公開發行申請獲得發審委通過,這也意味著浙商銀行回A成功,即將成為A股第35家上市銀行、第13家“A+H”上市銀行。

浙商銀行回A過會,房地產貸款佔比較高等五問題遭發審委詢問

浙商銀行 IC 資料圖

浙商銀行為國內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也是唯一一家總部位於浙江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目前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中,還沒有在A股上市的還剩廣發銀行、恆豐銀行、渤海銀行3家。

浙商銀行於2016年3月登陸港股。2017年3月10日,浙商銀行宣佈A股上市計劃,擬首次發行不超過44.9億股A股股票並於上交所上市,發行募集資金扣除發行費用後,將全部用於補充核心一級資本,提高資本充足率。同年11月,證監會受理了該行發行A股申請。保薦機構為中信證券。

受業務規模持續擴張的影響,截至2017年末,該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為8.29%,同比下降0.99個百分點,已臨近監管紅線。為了補充資本金,2018年3月23日,已在香港上市的浙商銀行發佈公告表示,擬配售7.59億股新H股,配售價為每股H股4.8港元。配售所得款項淨額總額預計約為36.15億港元,擬將配售所得款項淨額用於補充核心一級資本。

根據證監會的要求,發行人發行其他證券品種導致審核程序衝突時,應就A股首次公開發行提交中止審查申請。

為籌備該行配售H股事宜,浙商銀行和保薦機構曾於2018年1月16日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了關於中止A股發行審查的申請。

2018年4月,浙商銀行宣佈其回A申請已獲監管恢復審查。

8月9日晚間,浙商銀行在港交所發佈的2019年中期業績公告顯示,截至今年6月末,浙商銀行集團總資產1.74萬億元,客戶存款餘額近1.05萬億元,客戶貸款及墊款淨額9327億元,較上年末分別增長5.5%、7.71%和7.8%。

上半年,浙商銀行營收和淨利的雙位數同比增長。其中,營業收入225.74億元,同比增長21.39%;歸母淨利潤75.28億元,同比增長16.07%;年化平均總資產收益率0.91%,年化平均權益回報率16.03%。

資產質量方面,截至6月末不良貸款率1.37%,撥備覆蓋率240%。

資本充足率方面,截至6月末,浙商銀行資本充足率為13.32%;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為9.89%和8.52%,較上年末分別提高了0.06和0.14個百分點。

房地產貸款、非保本理財引詢問

雖然過會,證監會發行監管部也對浙商銀行諸多問題提出詢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浙商銀行逾期貸款餘額逐年增加,房地產貸款佔比較高,證監會要求說明:報告期內貸款五級風險分類的具體標準和主要依據,與同行業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顯著差異,五級分類政策是否前後一致;逾期貸款部分未劃分為不良貸款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相關監管規定,是否存在通過調節貸款五級風險分類調減不良貸款規模、降低不良貸款率的情形;逾期貸款大幅增長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與持續性,影響逾期貸款持續增加的相關因素是否已經消除;房地產業公司貸款佔比較高的原因和合理性,與同行業相比情況,2018年房地產貸款佔比增幅遠高於同行業平均水平的原因;報告期房地產行業公司貸款不良率與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差異情況,2016年、2017年房地產不良貸款率遠遠高於同行業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房地產貸款是否存在較大風險,相關減值準備計提是否充分;貸款撥備的計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與同行業一致,應對不良貸款風險的措施及有效性;報告期各期發行人類貸款業務中出現風險並被納入不良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合理性。

其次,浙商銀行存續的非保本理財中不滿足資管新規的金額較大,2018年因對2016年部分非保本理財提供保本承諾收到銀保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證監會要求說明:理財產品、應收款項類投資、表外投資等各類產品運行的總體情況,具體投向的底層資產,是否存在資金池等問題;是否存在集中兌付等重大風險,是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相關風險;是否存在其他對具有類似特徵的非保本理財產品提供信用增級或支持的事實或情況,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導致發行人最終承擔非保本理財產品損失的情況,對非保本理財產品不構成控制的判斷依據是否充分合規;發行人對各類型理財產品的佈局、政策及運用管理情況,相關產品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要求、理財新規的規定,因理財資金違規發放貸款被中國銀保監會處罰的具體原因;相關資本市場業務表外風險項目的應對措施是否有效,是否能防範和化解相關風險,理財產品相關內部控制是否健全並有效執行。

第三,浙商銀行與包商銀行存在一般授信及票據等業務往來。

證監會要求說明:《債權收購與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進展情況,包商銀行被接管對發行人的影響;各項業務可能發生損失的數量,已計提的信用減值損失準備是否充分,相關債權是否已轉為新增存款,存款期限及利率約定情況;包商銀行票據池質押業務涉及客戶目前對包商銀行承兌匯票的替換進展,以及出票人保證金/存單質押部分在前述票據池質押物總額的佔比情況;與包商銀行的業務往來是否遵循了相關業務往來的法律法規和限制性條款,是否執行了必要的合規性審查,包商銀行事件後整改及應對措施是否及時有效;發行人對包商銀行、康美藥業、樂視網等類似風險業務的內部審核程序,是否符合監管部門和公司自身內部控制相關要求,與此相關內控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執行情況,相關風險因素是否充分披露。

第四,浙商銀行資產利潤率接近監管紅線,2017年淨穩定資金比例低於監管紅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多次被境內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中國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及派出機構對發行人總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多次檢查。

證監會要求說明:報告期盈利能力監管指標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持續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與同行業一致,是否會對未來經營和業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2017年淨穩定資金比例低於監管紅線的原因,是否存在流動性風險,整改情況及取得的效果;行政處罰和檢查涉及事項的主要內容、公司的業務條線、相應的整改措施,發行人相關的內控制度建立情況及是否有效執行。

第五,浙商銀行向國有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金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轉讓不良資產。

證監會要求說明:不良資產處置對各期損益的影響,相關不良資產前期準備計提是否充分,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發行人與受讓方是否存在關聯關係,是否通過應收款項類投資將已轉讓的不良資產買回的情形;2017年、2018年產生不良資產處置收益的合理性,轉讓價格是否公允,與市場同期轉讓價格是否具有可比性。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