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工程'吃'工程 鎮江農科院原副院長李國平獲刑六年

鎮江 李國平 農業 跳槽那些事兒 江蘇 揚中 金牛區人民檢察院 2019-05-23

 

管工程'吃'工程 鎮江農科院原副院長李國平獲刑六年

庭審現場

距離李國平57歲生日還有5天的時候,關於他犯貪汙罪、受賄罪的二審判決書也製作出來。儘管他在一審時當庭翻供,但事實就是事實,他必然為曾經犯下的錯誤付出應有的代價。

經查明,李國平在擔任江蘇省鎮江市農科院副院長期間,在項目工程款支付過程中,利用財務管理漏洞,3次重複支付工程款合計106萬餘元據為己有;2011年至2016年間,李國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有關項目招投標、轉包分包、工程款支付等環節中,為相關企業及老闆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2萬餘元。

出生於上個世紀60年代的李國平,1981年畢業後一直在鎮江市農科院工作,歷任團支部書記,綜合研究室副主任,農業資源研究開發部部長,農科院副院長、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這樣一個好學上進、奮發有為的人,是怎樣走上犯罪道路的呢?

工程款落入個人腰包

2009年,鎮江市農科院下屬企業開發一個農業園區項目,李國平擔任建設領導小組組長,負責該項目建設,具體負責工程設計、招投標、施工管理、決算審計、工程款支付、工程量變更籤證等事項。手中的權力大了,接觸的人和事就多了起來。

2012年2月,鎮江市農科院以該項目的名義向江蘇省農業資源開發局申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以爭取財政資金扶持。2013年4月,該項目通過驗收。很快,農科院召開辦公會,決定項目工程款由該院下屬企業支付。其實,早在三個月前,這個項目的工程款已經全部支付給了承建方戴某。原來,農科院在財務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對稱,除了經辦人和企業項目負責人,支付工程款的事情其他人並不知情。李國平不動聲色之間,已經打定了小算盤,並未在會上說明工程款已經支付的事實。

後鎮江市農科院根據會議決定,於2013年7月至8月,先後3次重複支付給項目承包人戴某工程款合計106萬餘元。這些工程款到了戴某賬上後,李國平關照戴某不得動用,聽其安排。後來,戴某就根據李國平的安排,先後5次、每次10萬元交給李國平現金共計50萬元,餘款56萬餘元仍由戴某保管,並由李國平控制。

利用職權大肆受賄

2010年,鎮江市農科院打算新建一個農業科學園區,很多工程承包商便瞅準了這一時機,王某也不例外。一次偶然機會,王某在與朋友閒談中得知,農科院副院長李國平的妻子與自己的妻子曾經是同事,二人在二三十年前就認識,只是少有往來。王某欣喜之餘,立即找機會約到李國平,談交情之餘,自然就談到了工程承包的事。李國平很大氣地說:“都是老關係老朋友了,我肯定會關照你的。”

後來,李國平果然沒有食言,不僅給王某介紹了新園區道路工程的設計、招投標等情況,還介紹了具體負責招投標事宜的負責人給王某。在李國平的幫助和協調下,王某最終成功中標500餘萬元的工程。

2011年秋天,王某得知園區建設又增加了400餘萬元的項目,便想承接下來,於是找到李國平。在李國平車上,王某拿出提前準備好的一捆10萬元現金放在副駕駛位置上,然後下了車,李國平隨即駕車離開工地。一個月後,王某成功承接了該工程的增補項目。

2013年1月,王某承接的工程已經全部結束,但還有200餘萬元的工程款沒有拿到。為了儘快拿到工程款,王某再次找到李國平,希望他幫助協調一下。李國平答應幫忙。王某再次拿出準備好的10萬元現金,李國平客氣了一下就收下了。此外,連續兩年春節,王某都分別送給李國平3000元購物卡作為節禮。

農科院的工程不止一項,為了利益給李國平送錢的也不止王某一人。經查,2011年至2016年間,李國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有關工程項目招投標、轉包分包、工程量增加、工程款支付等環節中,為相關企業及老闆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2萬餘元。

 受賄時間長達五年

2018年5月23日,李國平貪汙、受賄一案在揚中市法院開庭。檢察官宣讀了長達10頁的起訴書,並當庭展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

在被調查時一直作有罪供述的李國平,卻突然翻供,聲稱檢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不存在。支付給戴某的工程款是領導在會議上一致討論決定,且之前農科院下屬企業支付的款項與會議決定支付的款項並不是同一筆工程款。關於受賄的金額,李國平也只承認每年收受幾千元的“節禮”,至於數額較大的賄賂,李國平均不承認。辯護人也辯稱,關於李國平收受賄賂的金額、地點、時間等細節,證人的證詞和李國平的供述相矛盾,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對此,公訴人認為,李國平身為農業園區建設領導小組組長,領導園區建設工作,工作事項繁雜,且李國平受賄時間跨度長達五年、筆數多達37筆,數額也很大,記憶內容與客觀事實不可能絕對完全一致。被告人和證人提供的言詞證據存在某些細節與事實不符,不能因此徹底否認證據的證明力。被告人李國平及辯護人否定所有大額受賄犯罪事實而認可小額受賄的犯罪事實,部分小額犯罪事實亦存在被告人與證人言詞上的細節差異。因此,具體認定犯罪事實應當綜合證據進行判斷。

法院經審查認定:綜合分析被告人李國平在被調查期間有多次穩定的供述,且在不同主體提審時予以如實供述,還有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以包裝物等不完全一致存在矛盾為由認為不成立受賄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法院經審理,以李國平犯貪汙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60萬元;對其未退贓款予以追繳。前不久,李國平提出上訴,鎮江市中級法院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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