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百計地“賺更多的錢”?看他們從工作好搭檔到“貪腐三人組”

浙江省 台州 農村 投資 經濟 北京日報客戶端 2019-05-24

2018年8月9日,浙江省農村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翁雲翔受賄、貪汙案在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當天受審的還有浙江省農村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浙江潤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孫羽翔、原副總經理黃群。

千方百計地“賺更多的錢”?看他們從工作好搭檔到“貪腐三人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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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至2014年,翁雲翔利用擔任浙江省農村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浙江潤和房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和公司)、浙江農村經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便利,夥同時任潤和公司總經理孫羽翔、副總經理黃群,為他人在與潤和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994萬元,個人從中分得422萬元,單獨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99萬元,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93萬元。

2017年9月6日開始,浙江省紀委監委對反映省農村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翁雲翔的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初核。期間,省監委先後對省農發集團下屬原浙江潤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黃群、總經理孫羽翔、浙江龍華新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吳某予以立案,並採取留置措施。

2018年1月5日,浙江省紀委監委依紀依法對翁雲翔採取留置措施。經審查和調查發現,翁雲翔、孫羽翔、黃群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並涉嫌犯罪。2018年4月3日,浙江省紀委監委決定給予翁雲翔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翁雲翔違紀所得;將翁雲翔涉嫌貪汙、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2018年10月29日,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翁雲翔等三人受賄、貪汙案,對被告人翁雲翔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對犯罪所得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心理失衡,權力觀不斷扭曲

“白手起家”,翁雲翔這樣形容自己在浙江省農村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的經歷。與他共事過的人,評價他時一般也會說一句“很有經營才能”。

1988年,翁雲翔進入浙江省農業投資開發公司(以下簡稱省農發集團)工作。1999年下半年,省農發集團決定收購越州房產公司(浙江潤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前身,以下簡稱潤和房產),年輕肯拼的時任越州房產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翁雲翔脫穎而出,成為潤和房產董事長。

靈活運用優惠政策、大力引入民營資本、大刀闊斧地在浙江省內操刀了好幾個“明星項目”——翁雲翔與時任潤和房產總經理孫羽翔、潤和房產辦公室主任黃群一起,很快打開了市場。那些年,潤和房產一年可以上繳省農發集團1000多萬的利潤,成為集團旗下最賺錢的子公司,真正實現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豐收”。

“幹得這麼辛苦,收入卻這麼少。”在時常過手鉅額資金的情況下,翁雲翔心裡的天平開始失衡。他一方面認為自己經營有方,對集團“功勞巨大”,另一方面看著工資卡里的收入,打心底為自己鳴不平。

“在房地產這麼一個充分競爭的行業,我當時就認為自己辛辛苦苦幹,卻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禍莫無來自不知足,咎莫不起於欲得,當遇到某種特殊利益抉擇的時候,又往往‘看得破,忍不過’,反覆掂量,左右對比,終究過不了自己貪慾這道關。”懺悔書上,翁雲翔這樣寫道。

2001年10月,潤和房產與龍華房產公司合作開發紹興潤和莊園項目,雙方約定各佔一半股份。眼看著潤和房產這一半的收益達上千萬元,卻又落不到個人手裡,翁雲翔當時就動了貪念,想要“為自己賺錢”。

於是,翁雲翔、孫羽翔與黃群就和龍華房產負責人吳某達成了協議,在龍華房產所持的那一半股份中,吳某佔30%,翁雲翔、孫羽翔、黃群不出資,各佔30%、30%、10%,大家按照上述比例分配龍華房產在潤和莊園項目上的利潤。

達成協議之後,為了讓龍華房產的利益可以達到最大化,自己也能從中分到更多的錢,翁雲翔把公家的利益拋在腦後,動用手裡的權力,在合同協議裡給了龍華房產非常多的優惠條件。最終,翁雲翔、孫羽翔、黃群和吳某四人,在一家咖啡店裡,將稅後利潤款1119萬元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翁雲翔、孫羽翔各得335.7萬元,黃群得到111.9萬元。這些錢先後通過沖抵借款、折抵保證金、現金轉賬等形式予以兌現。

私慾膨脹,千方百計尋機發財

“當時也有人勸我下海。”翁雲翔說,“但我是又想當官,又想發財,內心深處捨不得權力,又想追求物質利益。”

嚐到甜頭的翁雲翔,覺得自己不過是“憑著能力賺了些錢”,“當時政策開放,經濟搞活,只有想不到,沒有辦不到,只要經濟上去了,錢賺進來了,什麼事都可以通融。在這種環境下,個人、職工想賺點便宜的思想很普遍。”在翁雲翔等人的心裡,替公家乾的同時,還要尋找機會讓自己也發財。久而久之,為自己乾的想法越來越佔上風。

原本應該是工作好搭檔的翁雲翔、孫羽翔與黃群,在金錢的誘惑下,逐漸變成了“貪腐三人組”。為了掩人耳目,他們把經營頭腦用到了如何“明修棧道、暗度陳倉”上,設法運用各種手段,千方百計地“賺更多的錢”,並且自以為這是在聰明地打“擦邊球”。

2004年,翁雲翔三人看中了健身行業,認為這是一個比較新興的領域,與吳某再次達成了協議——合資開設一家健身俱樂部,註冊資本為100萬元,翁雲翔、孫羽翔和黃群分別投資25萬元、25萬元和14萬元。

翁雲翔知道“國企領導是不能自己做生意”,為了規避風險,他們隨後以借款形式,各投入50萬元、50萬元和31萬元。誰知,“三人組”在市場殘酷的競爭中敗下陣來。2011年11月,健身公司因經營不善,清算註銷。

“我們的投入不能打了水漂!”眼看著不僅沒掙到錢,還虧了本,翁雲翔急了,三人找到吳某商量對策。吳某也非常“上道”,提出所有的損失由自己承擔,並個人出資退還了翁雲翔三人原先投入的資金。

這樣的“合作經營”次數多了,翁雲翔三人的膽子也越來越大。“我們又沒有向別人索賄,我們是自己做項目掙錢”,在這樣的想法下,三人什麼錢都敢掙,什麼項目都敢幹,只是在“表面上要做得漂亮一些,看上去要符合規定”。

吳某的公司準備上市了,翁雲翔想要買點“原始股”,但又覺得市場價貴,就找到了吳某,提出要以1元/股的價格進行認購。當時,這樣的“原始股”只有公司股東及內部高管才可以享受。吳某同意由其公司一位高管代持40萬股,將這40萬股分給他們三人,翁雲翔獲得20萬股,孫羽翔、黃群各獲得10萬股。2013年7月,該公司“原始股”解禁出售,翁雲翔三人又獲得了一大筆不菲的投資回報。

“總想把自己的風險降到最低,把便宜佔到最大,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有好處就去撈,有便宜就去佔。”在一次次穩賺不賠的合作中,翁雲翔、孫羽翔和黃翔形成了緊密的小圈子。

漠視底線,跌入“貪途”越陷越深

“放鬆了學習和思想改造,在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上發生了偏差。”站在被告席上,翁雲翔的眼淚來得太晚。

據辦案人員透露,翁雲翔被留置時,仍有對抗組織審查調查的想法,覺得自己不過是佔了點公家便宜,大不了把錢還回去就行了。

“收別人送的手錶、紅包,還有與他人合作投資搞項目賺錢,我以為這些最多隻是違紀,只是打一點法律的‘擦邊球’,不覺得會走到犯罪的程度。”翁雲翔說,“法紀觀念、紀律意識嚴重淡化,失去了對紀律和法律的敬畏。”

類似的想法,孫羽翔和黃群也同樣有。在他們看來,只要把所有的事情都做得“像是符合規定”就可以,殊不知,他們的所作所為,早已嚴重觸碰了紀律與法律的“紅線”。

潤和房產在杭州開發的潤和山莊別墅項目開盤,翁雲翔與孫羽翔又打起了小算盤:“這是我們公司自己開發的項目,作為內部員工,打個折扣又不是什麼大事情。”

基於這樣的認識,二人分別以低於市場價210多萬和200多萬的價格買下了一套別墅。在個人事項報告時,翁雲翔和孫羽翔害怕自己如實報告房產會暴露低價買房的事實,便分別通過贈與的方式將別墅產權過戶到了親戚名下,以此來規避組織上規定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

為了幫女兒申請香港永久性居住證,翁雲翔再次“跨過了法律的界線”——他把女兒的身份掛到吳某在香港的公司,讓吳某為其女兒在公司虛設了一個職位,並於2009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間,在未實際提供勞務服務的情況下,每月以支付工資為名向她付款1.5萬元港幣,合計82萬元港幣。

類似這樣的事情,在翁雲翔等三人眼裡,都“不叫事兒”。

翁雲翔坦言,這種“只要企業效益好了,一切都不是問題,”想方設法鑽制度的空子,為撈取個人好處,無視紀律法律底線的想法,在一些國企並不少見。

孫羽翔也坦陳,他在潤和房產擔任過黨支部書記、紀委書記,可以說長期從事黨務工作。然而,對經濟效益的畸形追求,讓他覺得“在國有企業,黨建工作、政治思想工作都可以放一邊,黨組織的‘三會一課’制度也不重要,雖然平時組織上也給自己提供進修、學習的機會,但自己態度非常不端正,只是當成一項任務去完成,根本沒有入心入腦”。

對底線意識的長期漠視,使得翁雲翔、孫羽翔和黃群即使意識到“自己的某些做法可能不太對”,但還是片面覺得“這都不是什麼大問題”,而且“大家都是這麼做的”。只是,待他們幡然醒悟,為時已晚矣。(浙江省紀委監委 顏新文 朱詩意 黃也倩 || 責任編輯 楊文佳)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流程編輯:孫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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