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一處!面積限制!張家界農村建房越來越嚴

關於《張家界市農村村(居)民房屋建設

管理條例》的徵求意見函

市直各有關單位,各區縣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農村村(居)民住房建設行為,集約節約用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鄉村,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由我局牽頭起草《張家界市農村村(居)民房屋建設管理條例》,現已形成徵求意見稿,請貴單位提出書面修改意見並加蓋公章,於6月21日下班前反饋給我局。區縣人民政府請組織區縣直有關部門和鄉鎮進行討論研究,形成的意見和建議,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同意蓋章後反饋。(聯繫人:何冰潔,13574461660,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傳真:0744—2129696)。

張家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6月11日

張家界市農村村(居)民房屋建設管理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農村村(居)民房屋建設和管理,節約用地,不斷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鄉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居)民在城市(鎮)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農村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

◆鄉村行政辦公、學校、醫療等公共建築、鄉村旅遊設施建房、工業廠房、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村莊和歷史文化名村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農村村(居)民房屋建設及其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先行、先批後建、一戶一宅、適當集中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居)民房屋建設管理工作,保證建設管理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適應工作需要,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農村建房管理工作進行考評、獎懲。

◆鄉鎮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具體負責農村村(居)民房屋建設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以及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開展村(居)民房屋建設管理的執法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居)民房屋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是農村村(居)民房屋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林業、生態環境、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村(居)民房屋建設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用地管理

第六條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編制村莊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規劃為依據,與林業、水利、生態環境、交通建設、防災減災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兼顧中長期發展需要,體現地方特色,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資源,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

第七條村莊規劃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准的村莊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組織修改。

第八條農村村(居)民房屋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避開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隱患區、滯行洪區等危險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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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下列區域進行房屋建設

(一)基本農田保護區;

(二)生態資源保護區;

(三)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

(四)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

(五)歷史文化核心保護區;

(六)河道湖泊管理範圍;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禁止房屋建設區域。

第九條在公路沿線建設房屋的,其房屋邊緣與公路用地外緣的間距為:高速公路不少於三十米,國道不少於二十米,省道不少於十五米,縣道不少於十米,鄉道不少於五米,村道不少於三米。

在鐵路沿線建設房屋的,其房屋邊緣與鐵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含鐵路、道路兩用)外緣的間距為:高速鐵路不少於十五米,其它鐵路不少於十二米。

在河道、溪流沿線建設房屋的,其房屋邊緣與河道、溪流自然岸線的間距不少於二十米,與小溪流自然岸線的間距不少於十米。

第十條農村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一戶房屋建設佔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單層建築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原宅基地和其他土地的,佔地面積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單層建築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

在其佔地範圍內有條件建設生產性附屬用房的,佔地面積控制在六十平方米以內。

屬農村合作建房的,建房佔地面積、建築面積標準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農村村(居)民房屋建設用地實行計劃管理。縣(區)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優先安排村(居)民房屋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保障村(居)民房屋建設用地需求。

第十二條鼓勵外遷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騰出宅基地,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合作建房等方式盤活利用存量建設用地。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三條農村村(居)民進行房屋建設,應當依法辦理鄉村建設規劃和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嚴格按照批准的內容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村(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建設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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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房戶、擁擠戶(原住房面積低於人均三十平方米);

(二)因項目建設需要搬遷的;

(三)因自然災害需要新建的;

(四)因房屋危舊需要拆建的;

(五)自願放棄原宅基地,申請到集中居住區居住的;

(六)因分戶且無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條農村村(居)民申請建設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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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村莊規劃的;

(二)佔用農用地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

(三)一戶多宅的;

(四)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而申請宅基地的;

(五)將房屋及宅基地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改作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六)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違章建築且未拆除的;

(七)夫妻共有一處宅基地,且有分列的戶口,再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八)因項目建設拆除住房,但已經得到住房安置的;

(九)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條農村村(居)民建設房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房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將結果張榜公示五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後,由村民委員會出具書面意見並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鄉鎮人民政府在便民服務中心設置農村建房服務窗口,受理村(居)民建房申請。對資料齊全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符合批准條件的,依法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同時報請土地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不符合批准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房屋建設涉及佔用農用地、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轉用審批手續。

(三)村(居)民建房經批准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及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日內,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公佈期限為五日。

第十七條村(居)民個人建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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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個人建房申請表;

(二)建房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聯繫方式;

(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證明、房屋現狀圖片、村民委員會討論及公示結果;

(四)需拆除原住宅的,提供《拆舊建新協議書》;

(五)擬新建房屋選取的設計圖;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資料。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建房申請人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後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現場定位放線。

第十九條農村村(居)民房屋建設只有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現場定位放線後,方可開工。

房屋建設應當選擇具有建築資質的企業或者經過技能培訓的施工人員施工,並嚴格按照規劃和建設用地批准的內容進行。

施工企業或者施工人員不得為未取得規劃、用地許可或者違反規劃、用地許可規定的農村村(居)民進行房屋建設。

第二十條農村村(居)民房屋建設完工後,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規劃核實。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核實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人員到現場檢查核實。核實合格的,出具規劃核實證明。

《規劃核實證明》是房屋產權首次登記的必備材料之一。

第二十一條農村村(居)民申請異地新建房屋的,應當在新房建成六個月內拆除全部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

第二十二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向村(居)民無償提供房屋建築設計示範圖集、給予適當獎勵或者補助等措施,鼓勵村(居)民建設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居村落。

第二十三條縣(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採取有效措施,引導村民集中居住,並建設好集中居住區道路、垃圾汙水處理等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房屋建設動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信息收集制度,加強日常巡查,發現違法建房的,應當立即勸阻,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五條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林業、水務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違法建房舉報制度,接到舉報後,及時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農村村(居)民房屋建設管理考核制度,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村(居)民房屋建設管理工作進行年度考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村莊規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行政許可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村(居)民房屋建設進行定位放線、規劃核實等建設管理的;

(四)對農村村(居)民房屋建設違法行為巡查不到位、報告不及時、制止查處不力的;

(五)在農村房屋建設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當事人應當自接到停止建設通知書之日起立即停工,並在十五日內採取改正措施;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可以責令限期拆除。經責令不自行拆除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九條農村村(居)民違法佔用土地進行房屋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逾期不自行拆除 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它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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