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二人死緩,二人無期,張輝、張祖旗等34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張輝 法律 黑社會 社會 廣西高院 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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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日上午,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輝、張祖旗等3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罪等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張輝、張祖旗等22人被判決犯組織、領導或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張峰瑜等12人犯故意傷害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開設賭場罪等罪。

法院判決張輝、張祖旗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等6個罪名中的數罪,分別判處二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林劍、呂勇傑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開設賭場罪等5個罪名中的數罪,分別判處二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範貴榮、林立華、吳海明等另外18名涉黑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開設賭場罪等5個罪名中的數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3年6個月不等,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處罰金。

對張峰瑜、李壽海等其餘12名被告人,法院以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罪中的一罪或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3年3個月不等,部分被告人被並處罰金。

張輝、張祖旗等34名被告人均是廣西平南縣人,被告人張祖旗於2008年開始通過借錢治病、合開賭場、為服刑人員提供生活費和出獄接風、幫人找關係解決事端等方式,先後籠絡了被告人林延、林劍、呂勇傑等人追隨及其三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上述以張祖旗為首的團伙通過實施賭博、開設賭場、為賭場“看場”、“望風”、故意傷害他人、干擾和插手民間糾紛、共同經營等行為或方式維護團伙關係及生存發展,逐步擴大勢力範圍和經濟基礎,該團伙於2016年3月正式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2016年7月,被告人張輝通過邀請參與董事會管理、入股經營等方式,吸納被告人張祖旗、林延、林劍、陸藝、範貴榮等人成為上上酒吧的股東或董事,實現了對上述人員的控制管理,與被告人張祖旗共同成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該組織通過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入股上上酒吧、開設賭場、容留賣淫、協助組織賣淫等方式,聚斂的財產不低於200萬元,並將所得的經濟利益部分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和維持組織的生存、發展。該組織多次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容留賣淫、協助組織賣淫、開設賭場、故意傷害等犯罪活動,造成了1家採石企業停工、1人死亡、1人輕傷、1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該組織插手民間糾紛,干擾、破壞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導致企業不能正常生產。同時,該組織的犯罪行為還讓平南縣城區的群眾產生了極大的恐慌心理,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以張輝、張祖旗為組織者、領導者,林延、林劍、呂勇傑、陸藝、範貴榮為積極參加者,林立華、黃朝貴、鄭海鋒、劉慶樂、吳創傑(“奀弟”)、吳創傑(“長毛”)、林章藝、呂運俊、歐少輝、吳海明、吳錦飛、吳東昇、莫小財、陳業明、林海斌為一般參加者的團伙,人數較多,分工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結構穩定,形成了不成文的規矩及紀律,組織成員均服從上一層級成員的意志及指揮。以違法犯罪或合法經營的方式維護組織利益及生存、發展,有組織地實施了多起犯罪行為,其中一起為嚴重暴力犯罪,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一家企業生產、經營秩序受到破壞的嚴重後果,致使當地群眾產生了極大的心理恐慌,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該團伙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張輝、張祖旗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林延、林劍、呂勇傑、陸藝、範貴榮、林立華、黃朝貴、鄭海鋒、劉慶樂、吳創傑(“奀弟”)、吳創傑(“長毛”)、林章藝、呂運俊、歐少輝、吳海明、吳錦飛、吳東昇、莫小財、陳業明、林海斌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依法應根據上述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別定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上述被告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罪名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家屬及社會各界人士等100多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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