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2015年期間,張峰利用擔任南通市通州區金沙鎮人民政府副鎮長、中共南通市通州區張芝山鎮委員會副書記的職務便利,在負責金沙鎮、張芝山鎮拆遷、違章建築拆除等工作過程中,為相關拆遷安置戶、拆遷拆違工程負責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拆遷拆違工程負責人及拆遷戶多人所送人民幣191.5萬元、價值人民幣8.8萬元的購物卡、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加油卡及價值人民幣2.9萬元的物品,共計摺合人民幣203.74萬元,佔為己有。
2016年9月9日,張峰因犯受賄罪,被南通市如東縣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一百一十萬元。張峰一審判決後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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