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1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群眾,住棗莊市市中區。2017年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2019年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長期以來,被告人張某某經常在其居住的村子內借酒滋事,打罵村民。2018年7月份以來,張某某多次酒後無故毆打、辱罵村內的多名老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近日,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1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群眾,住棗莊市市中區。2017年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2019年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長期以來,被告人張某某經常在其居住的村子內借酒滋事,打罵村民。2018年7月份以來,張某某多次酒後無故毆打、辱罵村內的多名老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1、2018年7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張某某在棗莊市市中區其村內,任某某的家門口無故將任某某(男,66歲)摔倒在地,致任某某右臂擦傷。
2、2018年11月,被告人張某某酒後無故滋事,在棗莊市市中區一小廣場內採取扇臉、拳擊的方式將被害人張某甲(男,84歲)打傷。經鑑定,被害人張某甲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3、2018年11月,被告人張某某至棗莊市市中區一工地無故追逐、辱罵楊某;隨後又竄至工地辦公室無故辱罵、推搡楊某之父(楊某之父,63歲);當日,被告人張某某多次至楊某之父家中辱罵楊某之父。日後又多次到楊某之父家中辱罵,並持杴把至欲滋事。
相關法條
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酒後無故滋事,隨意毆打老年人、辱罵老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 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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