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一公安局長落馬氣死母親,受審時當庭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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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雲南元陽縣政府原副縣長、元陽縣公安局原局長浦少龍。被控在擔任元陽縣公安局長5年期間虛報或虛增項目工程款等方式套取國家資金用於發放績效考核獎和慰問領導。他還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款78萬元。把公安局當成自家錢袋子,用公款購買網球機、網球拍、手機等。

後來,案發了,他的老母親被氣死。法庭上浦少龍當庭大哭。

公訴機關指控浦少龍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及貪汙罪。8月29日開遠市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被指控3宗罪

第一宗罪:濫用職權

造成國家經濟損失216.81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浦少龍濫用職權,導致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972年出生的浦少龍,1990年參加工作,歷任箇舊市公安局的派出所副所長、所長等職務。

在箇舊公安時期,他分管刑偵工作,偵破能力突出,據當時報道,命案破案率保持在95%以上。也曾多次獲得各種獎勵,還曾在2006年被評為箇舊市十佳傑出青年,2007年度被評為紅河州優秀共產黨員……

2012年1月,浦少龍任元陽縣政府副縣長、元陽縣公安局局長。

2012年4月,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化解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債務的實施意見》,要求相關部門申報“化債”資金金額,在申報過程中,浦少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超越職權,安排單位工作人員採取虛報或虛增項目工程款、徵地補償款的方式,向主管部門申報債務813.31萬元,後經有關部門審核,最終核定便下達債務資金605.30萬元,扣除實際債務外,元陽縣公安局虛報債務資金189.51萬餘元。

後來,浦少龍分別於2013年,2014年年初兩次主持召開元陽縣公安局黨委會,違規決定將大部分資金連同元陽縣公安局其他公款32.68萬餘元,先後用於發放元陽縣公安局民警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績效考核獎,2013年和2014年春節慰問相關領導,造成國家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16.81萬餘元。

第二宗罪:受賄罪

為老闆謀利、提拔下屬受賄78萬

公訴機關認為:浦少龍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牟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2年至2016年9月,浦少龍利用擔任元陽縣公安局局長的職務,為他人牟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顧某,李某,楊磊(已判刑)等人給予的現金人民幣共計78萬元。

2012年浦少龍接受元陽縣個體建設老闆顧某的請託,利用職務便利,幫助顧某順利承建元陽陽縣公安局業務技術用房建設項目。事成之後,顧某沒有忘記浦少龍,分兩次向浦少龍送去現金共計人民幣60萬元。

2012年浦少龍接受雲南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的請託,利用職務便利,決定向該公司採購一批執法記錄儀,事成之後,浦少龍於同年12月的一天晚上,在元陽縣公安小區內非法收受周某送的現金人民幣5萬元。

2015年浦少龍接受雲南某技術公司副總經理李某的請託,利用職務便利,決定向該公司採購元陽縣公安局辦公業務用房、元陽縣看守所及拘留所監控系統,事成之後,2016年4月的一天,浦少龍箇舊市公安局大門附近收受李某的表姐李某某轉送的現金12萬元。

第三宗罪:貪汙罪

把公安局當成自家錢袋子

公訴機關認為:浦少龍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

2011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間,浦少龍利用擔任元陽縣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採用虛增或者虛開發票的方式,用公款報銷其購買私人物品的開支,直接套取現金,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9.58萬餘元。

2011年12月浦少龍委託紅河州某電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為其購買了供個人使用的價值為人民幣1.72萬餘元的網球發球機、球拍等器材後,安排時任元陽縣公安局副大隊長張某,將該筆款項以虛增購買執法記錄儀的方式,在元陽縣公安局報銷。

2012年10月浦少龍委託王某為其購買了價值人民2400元兩隻網球拍後,安排張某將該筆款項以虛列辦公耗材支出的方式在元陽縣公安局報銷。

2014年2月元陽縣公安局參加元陽縣移動公司預存專線使用費,送10%的實物的集團優惠活動,按照該活動優惠方案,在元陽縣移動公司返回元陽縣公安局價值人民幣16800元的本元卡後,被浦少龍將本元卡卡佔為己有。

2014年9月浦少龍安排張某到紅河州某電腦公司購買了一部價值人民幣4600元的三星牌手機歸個人使用,並安排張某虛列辦公耗材的方式,將該筆款項在元陽縣公安局報銷。

2014年12月浦少龍委託王某為其購買了價值人民幣9600元的兩部華為牌手機以及2400元的兩隻網球拍,安排張某為其購買了價值人民幣12800元的兩部蘋果手機歸自己使用,後來,浦少龍安排張某將上述24800元的款項以虛列電腦年保付費的方式在元陽縣公安局報銷。

2014年底浦少龍安排張某以虛增電腦維修及更換配件費用發票金額的方式,從元陽縣公安局套取現金人民幣2萬元歸其個人使用。

2015年9月浦少龍安排時任元陽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大隊長楊磊,以元陽縣公安局的名義辦理了一張價值人民幣1萬元油卡歸其個人使用,該筆款項在元陽縣公安局報銷,楊磊已被判決。

開遠市檢察院補充起訴稱:

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初,時任元陽縣公安局局長的浦少龍,經潘某介紹,徐某等人到元陽縣設立雲南某爆破公司元陽分公司,後來,浦少龍利用職務便利,安排時任元陽縣公安局副局長白某負責民爆工作的民警楊某,在該公司設立過程中給予幫助。

2016年4月,浦少龍到紅河州公安局監管支隊任職,在爆破公司元陽分公司成立後,向該公司索要每銷售一噸炸藥支付1000元的管理費,每銷售100噸,結算一次,現金支付,收取的管理費由白某、楊某等人分配,並安排白某、楊某利用職務便利為該公司推薦業務。

2016年9月8日,該爆破公司徐某按要求估計銷售100噸的管理費共計10萬元,在經浦少龍同意後,扣除白某之前索要的2萬元後,通過銀行轉賬8萬元給浦少龍,收到錢後,浦少龍再將這8萬元與楊白某、楊某等人進行分配。

被帶走後,老母親被氣死

2018年12月1日,紅河州紀委監委發佈消息:紅河州公安局保留副縣級待遇幹部浦少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浦少龍被帶走後,老母親被氣死。

法庭上,浦少龍說,2011年12月1日,他到元陽縣政府報到;2012年1月份,任元陽縣公安局局長;2016年4月,他調離元陽縣公安局局長。“因為我的過錯,我被監察委帶走留置後,老母親知道後被氣死了。我當時很後悔,因為我的過錯,給家人帶來不幸。”說到這裡,浦少龍當庭大哭稱對不起家人……

對於指控濫用職權罪,浦少龍有意見,認為只是一般的違規行為;對於指控貪汙的那部分,他認為:購買的網球機、網球拍及網球等物品是歸公家使用,購買的手機也是工作使用;對受賄罪的指控,他表示當庭認罪。

對楊磊送的錢,他認為是春節前的慰問,他沒有為楊磊職務晉升提供實際上幫助,楊磊的提拔晉升是得到元陽縣公安局領導班子討論決定的。

對於濫用職權虛報或虛增項目工程款的指控。浦少龍說,當時,省政府的文件出來後,他找來副局長研究過,應該如何申報。當時,元陽縣公安局下屬派出所基礎設施很差,申報下來後,他和幾個副局長也想改變一下元陽縣公安局下屬的派出所辦公環境、民警辦案和辦案經費不足。申報的費用下來後,部分用於償還債務,部分蓋了一家派出所辦公用房,有部分用於民警績效考核,還有部分用在慰問領導,這些都是公安局開了黨委會研究決定的。

本案將擇日宣判。

(本文原題為《把公安局當錢袋子!雲南一公安局長落馬氣死母親,受審時當庭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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