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億股份被責令改正:大股東資金佔用7筆 有22億未還

銀億股份 甘肅 中國經濟網 2019-07-05

來源:中國網

(原標題:銀億股份被責令改正:去年大股東資金佔用7筆 尚有22億未還)

中國網財經7月3日訊 甘肅證監局昨日晚間的通報顯示,銀億股份因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被責令改正,其董事長熊續強等6名主要責任人被出具警示函。

據瞭解,銀億股份2018年共發生7筆大股東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涉及金額34.51億元。截至2019年4月30日,尚有22.48億元未歸還,佔最近一年公司淨資產的15.38%。

甘肅證監局表示,上述行為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和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銀億股份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其立即採取積極措施,收回被大股東佔用的資金,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情況報告。

作為該披露信息的主要責任人,銀億股份董事長熊續強、副董事長方宇、張明海、董事王德銀、財務總監李春兒和時任董事會祕書陸學佳等6人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忠實、勤勉履行職責,杜絕類似行為再次發生,確保銀億股份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祕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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