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使用要謹慎 法律後果自己承擔

銀行 法律 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6

姚某因資金週轉需要向某銀行貸款10萬元,但其抵押財產不足,需找人為其提供連帶擔保責任,銀行才會發放貸款。姚某為此找到其朋友葉某,提出借身份證一用,作為假擔保人走個程序,並保證一切風險由其自行承擔。葉某礙於情面,便將身份證借給了姚某。隨即姚某向銀行提供葉某的相關資料作為擔保人,銀行找到葉某進行確認,葉某表示對此知曉,同意作為擔保人並在擔保協議書上簽字。姚某的借款到期後,未能按期償還,銀行經多次催要無果後,將葉某與姚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葉某雖辯稱其僅僅是出借身份證走程序,不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但其明知出借身份證系用於辦理擔保手續,亦在擔保協議書上簽字確認,應當認定為有效擔保人,依法應當承擔擔保責任,故判決葉某對姚某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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