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決抵制銀行或網貸平臺違反“口頭約定”在還款後繼續騷擾債務人

銀行 法律 P2P理財 信用卡 掌上權益 2019-07-07
堅決抵制銀行或網貸平臺違反“口頭約定”在還款後繼續騷擾債務人

近日,許多的債務人反映在電話中已經協商好了,但是債務人把協商的金額還進去後卻還在一直催收的情況還在不斷延續的發生,而我們發現這樣的問題不僅僅出現在P2P網貸市場上而且還出現在銀行的信用卡上,筆者認為:“口頭約定”在我國的法律中同樣具備法律的效益,如果債務人和P2P網貸平臺及銀行信用卡中心或者是催收機構在電話中進行的協商,而協商好後,債務人依據協商的金額還給P2P網貸平臺及銀行信用中心,那麼協商的金額就是最終的還款金額,債務人在還給他們後,也就是債務人和銀行信用卡及P2P網貸平臺的債務已經結清。

而銀行信用卡中心及P2P網貸平臺在協商好的金額債務人還款後,繼續催繳協商還款金額以外的款項是公然違背“口頭約定”,根據我國法律上對於“口頭約定”是有著明確的定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可以認為口頭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如果雙方都認可的口頭協議,在法律上認定為有效,但如果一方違約,主張一方的舉證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國家法律規定的應當採取書面合同的,當事雙方卻僅進行口頭約定,主張方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協議,可以視為有效。

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頭合同。口頭合同比起書面合同簡便易行,只要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訂立書面合同,而口頭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同樣是有效的。國家法律規定的必須要採用書面協議的方式,比如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房屋銷售合同等,如果這類合同採取口頭約定的形式,那麼可視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而銀行信用卡中心或者P2P網貸平臺在和債務人進行協商中的“口頭約定”的金額是具備法律效益的,所以債務人在還夠“口頭約定”的金額後就自動和銀行信用卡及P2P網貸平臺解除了債務關係,也就是說銀行信用中心或P2P網貸平臺還繼續催繳“口頭約定”的金額以外的款項是非法的騷擾行為,不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

而近日,多家銀行信用卡中心及P2P網貸市場的頭部平臺均出現這樣的情況,而根據知名的普法媒體人徐亮表示:口頭協議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於"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

這說明“口頭約定或者協議”在我國法律上是具備法律效益的,銀行信用卡中心或P2P網貸平臺在和債務人進行電話協商已經形成了“口頭約定或協議”,所以在債務人還清在電話中“口頭約定或協議”的金額後,就自動解除了債務估計關係,而銀行信用卡中心或P2P網貸平臺在債務人解除債務關係後還繼續催繳“口頭約定或協議”以外的金額,很顯然是不受到法律的支持的,這倒是很明顯的“突出”了銀行信用卡及P2P網貸平臺違背“契約精神”是一種“失信”的行為。

不管是銀行還是P2P網貸平臺做出這樣的事是在挑戰公民對於銀行或P2P網貸平臺的“信任”,同樣,他們這樣的行為會導致公民對於的“信任危機”而流失大量的客戶,所以,不管是銀行還是P2P網貸平臺都不應違背“契約精神”,這是一種嚴重的“失信行為”。

文章來源:圓桌(WWW.91L.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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