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正鑲白旗醫療保障局關於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工作的通知

【重要通知】正鑲白旗醫療保障局關於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於當前加強醫保協議管理確保基金安全有關工作的通知》(醫保辦發〔2018〕21號)的要求,規範定點機構醫藥服務行為、維護參保人員基本權益、確保醫保基金安全。根據上級工作安排,我局定於7月1日—7月30日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工作及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工作,具體通知如下:

一、基本條件

在我旗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一級及以上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蘇木鄉鎮衛生院及其“一體化”管理的嘎查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非公立門診部,可自願申請成為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書》(以下簡稱“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一)規劃佈局

在我旗行政區域內,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方便參保人員就醫並便於管理,兼顧專科與綜合、蒙(中)醫與西醫,注重發揮社區和嘎查村衛生服務機構的作用,促進醫療衛生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醫療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醫療服務成本和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二)服務能力

1.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相應的等級證明,且證件在有效期內。

2.遵守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藥品質量保證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3.遵守國家、自治區和本統籌區規定的醫療保障政策,執行醫療服務、藥品、醫用耗材價格政策,積極配合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自願接受醫療保障支付標準、執行談判價格。

4.執業時限。醫院須滿2年(含2年),社區和嘎查村衛生服務機構可不受執業時限限制。

5.醫療服務場所使用權或租賃合同的剩餘有效期限應在2年以上。社區和嘎查村衛生服務機構不受此限制。

6.醫院設置及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標準。

7.同等條件下,能夠提供節假日門診服務或急診服務的醫療機構優先。

非公立門診部還須具備以下服務能力:

1.獲得醫療執業資格並營業1年以上,且在申請定點前2年內未受過相關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2.藥品及醫用耗材必須有進銷存臺賬且與實物相符,並按要求進行計算機管理。

3.從業醫務人員具有符合規定的執業或上崗資格,在職在崗,從業人員的配備符合衛健部門的規定,實際執業類別、執業地點必須與執業(資格)證書相一致。

4.營業場所使用面積應達到國家醫療機構規定的基本標準,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於2年;口腔門診牙椅的配備必須達到有關規定的標準。

(三)內部管理

1.醫療機構應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2.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設備、醫用材料、醫療統計、病案等管理制度健全,且相關資料保存完整。

3.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實現信息化管理,有藥品及醫用耗材“進銷存”管理系統,並按要求製作“進銷存”臺賬,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現金管理及收票據符合國家及自治區相關規定。

(四)信息系統

積極配合醫療保障標準化工作,配備醫院內部管理信息系統(HIS系統),業務系統實現信息化管理,有相應的管理和操作人員。遵守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安全管理規範,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並有效執行,保證參保人員就醫、結算等信息的安全。建立和完善自身計算機系統安全管理體系,採取符合技術規定的維護措施,保障信息數據安全,保障醫療保障業務的正常進行。配備相關醫療保障聯網設施設備,保證定點醫療機構的網絡與其它外部網絡安全隔離。按照醫療保障管理部門智能監控的要求對醫療服務數據進行篩查,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五)徵信管理

1.近2年無醫療保障、衛健、市場監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等不良記錄。

2.因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被取消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3年內不得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

3.因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被取消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3年內不得代表任何醫療機構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

4.無違規經營被媒體曝光的記錄。

5.無社會保險不良記錄。

二、工作流程

(一)材料接收。申請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自2019年7月2日—7月15日(10個工作日),可向我局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新申請簽訂協議的醫療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請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社保局協議管理的原定點醫療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請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並終止其相關結算業務。

(二)考察評估。我局對受理申請的醫療機構開展考察評估工作,包括醫療保險誠信信息核查、資料查驗、現場檢查、函詢所在地相關行政部門、專家評估和公示等六個環節。

我局組織專家組根據申請材料、醫療保險誠信信息核查結果、資料查驗結果、現場檢查結果、相關行政部門函詢意見等,對醫療機構進行評估。在醫療保險誠信信息核查中發現醫療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近2年有本通知所列徵信管理記錄的,將徵信管理記錄遞交專家組審閱;資料查驗中發現造假、瞞報的,以及現場檢查、函詢相關行政部門中發現不符合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終止對該機構的考察評估並告知。專家組評估通過的醫療機構名單在所在地醫療保障管理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 5個工作日。

(三)協商、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準備。我局與評估審定合格的醫療機構就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內容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醫療機構要完成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軟硬件配置、系統改造及醫保網絡接入等信息系統準備工作,並按要求向我局提交現場驗收申請。

(四)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現場驗收。接到醫療機構提交的現場驗收申請後,我局組織有關部門完成對醫療機構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現場驗收工作。

(五)培訓及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現場驗收通過後,我局對其進行醫療保障政策及相關業務培訓,簽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書》。協議有效期限為叄年。

(六)公佈結果。本次申報工作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結束,由我局向社會公佈定點醫療機構名單。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簽訂工作,事關參保人員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政策性強。我局高度重視,推進工作平穩順利進行。申報機構需嚴格謹慎對待,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有效,一經發現作假現象,後果自負,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嚴密組織。申請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需在規定時限內如實提供申請材料,積極配合我局關於資料查驗、考察評估、評估審定、協商簽約等工作,嚴格遵守承諾,為參保人員做好服務。

(三)遵守紀律。我局工作人員需自覺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嚴格按照工作程序,做到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要嚴格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堅決做到不吃請、不接受禮金、禮品等任何形式的財物。

(四)強化監督。在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評估和協議簽訂工作中,我局要強化主體意識、責任意識,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強化監督檢查,加大責任追究和問責的力度,確保工作順利開展。我局要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簽定工作的監督,對協議簽訂的標準、程序、結果等方面存在的違反紀律和廉政規定的行為給予嚴肅處理。

地址:正鑲白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一樓大廳,醫療保障局窗口;聯繫人:陳潔婷,聯繫電話:6511638。

正鑲白旗醫療保障局

2019年7月1日

▎來源:旗醫療保障局

▎編輯:康娜

【重要通知】正鑲白旗醫療保障局關於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工作的通知【重要通知】正鑲白旗醫療保障局關於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工作的通知【重要通知】正鑲白旗醫療保障局關於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工作的通知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