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發文:“互聯網+”醫保支付要這樣做!(附解讀)'

醫療保險 醫療改革 中國醫療保險雜誌 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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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電話:010-84221520

投稿郵箱:tougao@zgylbx.com

文章轉載:010-8422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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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醫療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互聯網+”在醫療健康領域的創新和應用要求,今日,國家醫保局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印發《關於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點擊鏈接可閱讀文件全文)

《指導意見》目的是通過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價格、醫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聯網+”在實現優質醫療資源跨區域流動、促進醫療服務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醫體驗、重構醫療市場競爭關係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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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互聯網+”在醫療健康領域的創新和應用要求,今日,國家醫保局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印發《關於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點擊鏈接可閱讀文件全文)

《指導意見》目的是通過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價格、醫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聯網+”在實現優質醫療資源跨區域流動、促進醫療服務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醫體驗、重構醫療市場競爭關係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國家醫保局發文:“互聯網+”醫保支付要這樣做!(附解讀)

《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總體要求,主要是堅持“深化‘放管服’、分類管理、鼓勵創新、線上線下協調發展”的原則,主動適應“互聯網+”等新業態發展,支持“互聯網+”發揮積極作用。

二是項目政策,明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按項目管理;營利性醫療機構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指導意見》強調項目准入以省級為主,同時要滿足衛生行業主管部門准許、直接向患者提供服務、實現線下相同項目功能的基本條件,並明確了遠程教育培訓等不作為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情形。

三是價格機制,對於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主要由醫療保障部門對項目收費標準的上限給予指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四是醫保支付政策,明確對線上線下項目實行平等的支付政策,並要求各地根據新業態特點,完善總額控制、支付方式、協議管理以及結算流程等。

《指導意見》的政策要點是:

一是深化“放管服”。聚焦醫保支付的“互聯網+”醫療服務,指導各地把該管的管細管好管到位,對不屬於醫保部門管理範疇的,不作不當干預。

二是保證政策的協調性、延續性。明確“互聯網+”條件下的醫療服務仍然是醫療服務,基本適用一般性的原則和政策。項目和價格納入現有政策框架中。強調線上線下公平,促進線上線下協調發展。

三是體現“互聯網+”新特點。“互聯網+”可以打破醫療資源在時間和空間分佈的侷限。《指導意見》結合其特點,細化了“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例如:將定價權統一到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對部分常見病、慢性病互聯網複診價格不區分醫務人員職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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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互聯網+”在醫療健康領域的創新和應用要求,今日,國家醫保局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印發《關於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點擊鏈接可閱讀文件全文)

《指導意見》目的是通過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價格、醫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聯網+”在實現優質醫療資源跨區域流動、促進醫療服務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醫體驗、重構醫療市場競爭關係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國家醫保局發文:“互聯網+”醫保支付要這樣做!(附解讀)

《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總體要求,主要是堅持“深化‘放管服’、分類管理、鼓勵創新、線上線下協調發展”的原則,主動適應“互聯網+”等新業態發展,支持“互聯網+”發揮積極作用。

二是項目政策,明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按項目管理;營利性醫療機構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指導意見》強調項目准入以省級為主,同時要滿足衛生行業主管部門准許、直接向患者提供服務、實現線下相同項目功能的基本條件,並明確了遠程教育培訓等不作為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情形。

三是價格機制,對於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主要由醫療保障部門對項目收費標準的上限給予指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四是醫保支付政策,明確對線上線下項目實行平等的支付政策,並要求各地根據新業態特點,完善總額控制、支付方式、協議管理以及結算流程等。

《指導意見》的政策要點是:

一是深化“放管服”。聚焦醫保支付的“互聯網+”醫療服務,指導各地把該管的管細管好管到位,對不屬於醫保部門管理範疇的,不作不當干預。

二是保證政策的協調性、延續性。明確“互聯網+”條件下的醫療服務仍然是醫療服務,基本適用一般性的原則和政策。項目和價格納入現有政策框架中。強調線上線下公平,促進線上線下協調發展。

三是體現“互聯網+”新特點。“互聯網+”可以打破醫療資源在時間和空間分佈的侷限。《指導意見》結合其特點,細化了“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例如:將定價權統一到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對部分常見病、慢性病互聯網複診價格不區分醫務人員職稱等。

國家醫保局發文:“互聯網+”醫保支付要這樣做!(附解讀)

現場記者問答實錄:

1、能否介紹一下國家醫保局制定“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目的和意義?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互聯網+”在醫療健康領域的創新和應用。今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9年重點工作任務》,將制定互聯網診療收費和醫保支付的政策文件,作為2019年深化醫改的重點任務之一。

總的來看,“互聯網+”打破了醫療資源分佈的時間侷限和空間侷限,有利於患者獲得更便捷高效的服務,有利於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更充分地實現技術勞務價值,有利於減少社會資源消耗,也有利於醫療市場建立更直接有效的競爭關係。我們制定“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目的就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適應“互聯網+”醫療服務的行業規律和技術特點,支持“互聯網+”醫療服務有序發展併發揮積極作用。

2、能否概括地介紹一下“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指導意見》主要是聚焦基本醫療保障,立足規範安全的醫療服務提出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具體包括五個部分:

一是總體要求。主要是堅持“深化‘放管服’、分類管理、鼓勵創新、線上線下協調發展”的原則,明確支持“互聯網+”發揮積極作用,主動適應“互聯網+”等新業態發展,引導重構醫療市場競爭關係等的政策導向。

二是項目政策。“互聯網+”醫療服務以項目為主收費。政府按照經營性質對醫療機構設立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強調項目設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是價格機制。按照政府調節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方式管理“互聯網+”醫療服務的價格。具體價格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制定。聚焦行業主管部門准許公立醫院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分類細化價格政策和收費方式。保障群眾合理合法的價格權益。

四是醫保支付政策。線上線下項目實行平等的醫保支付政策。要求各地根據新業態特點,完善總額控制、醫保支付方式、協議管理以及結算流程等。

五是組織實施。要求地方抓好貫徹落實,加強價格監測和跟蹤評估,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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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互聯網+”在醫療健康領域的創新和應用要求,今日,國家醫保局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印發《關於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點擊鏈接可閱讀文件全文)

《指導意見》目的是通過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價格、醫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聯網+”在實現優質醫療資源跨區域流動、促進醫療服務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醫體驗、重構醫療市場競爭關係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國家醫保局發文:“互聯網+”醫保支付要這樣做!(附解讀)

《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總體要求,主要是堅持“深化‘放管服’、分類管理、鼓勵創新、線上線下協調發展”的原則,主動適應“互聯網+”等新業態發展,支持“互聯網+”發揮積極作用。

二是項目政策,明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按項目管理;營利性醫療機構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指導意見》強調項目准入以省級為主,同時要滿足衛生行業主管部門准許、直接向患者提供服務、實現線下相同項目功能的基本條件,並明確了遠程教育培訓等不作為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情形。

三是價格機制,對於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主要由醫療保障部門對項目收費標準的上限給予指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四是醫保支付政策,明確對線上線下項目實行平等的支付政策,並要求各地根據新業態特點,完善總額控制、支付方式、協議管理以及結算流程等。

《指導意見》的政策要點是:

一是深化“放管服”。聚焦醫保支付的“互聯網+”醫療服務,指導各地把該管的管細管好管到位,對不屬於醫保部門管理範疇的,不作不當干預。

二是保證政策的協調性、延續性。明確“互聯網+”條件下的醫療服務仍然是醫療服務,基本適用一般性的原則和政策。項目和價格納入現有政策框架中。強調線上線下公平,促進線上線下協調發展。

三是體現“互聯網+”新特點。“互聯網+”可以打破醫療資源在時間和空間分佈的侷限。《指導意見》結合其特點,細化了“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例如:將定價權統一到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對部分常見病、慢性病互聯網複診價格不區分醫務人員職稱等。

國家醫保局發文:“互聯網+”醫保支付要這樣做!(附解讀)

現場記者問答實錄:

1、能否介紹一下國家醫保局制定“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目的和意義?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互聯網+”在醫療健康領域的創新和應用。今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9年重點工作任務》,將制定互聯網診療收費和醫保支付的政策文件,作為2019年深化醫改的重點任務之一。

總的來看,“互聯網+”打破了醫療資源分佈的時間侷限和空間侷限,有利於患者獲得更便捷高效的服務,有利於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更充分地實現技術勞務價值,有利於減少社會資源消耗,也有利於醫療市場建立更直接有效的競爭關係。我們制定“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目的就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適應“互聯網+”醫療服務的行業規律和技術特點,支持“互聯網+”醫療服務有序發展併發揮積極作用。

2、能否概括地介紹一下“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指導意見》主要是聚焦基本醫療保障,立足規範安全的醫療服務提出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具體包括五個部分:

一是總體要求。主要是堅持“深化‘放管服’、分類管理、鼓勵創新、線上線下協調發展”的原則,明確支持“互聯網+”發揮積極作用,主動適應“互聯網+”等新業態發展,引導重構醫療市場競爭關係等的政策導向。

二是項目政策。“互聯網+”醫療服務以項目為主收費。政府按照經營性質對醫療機構設立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強調項目設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是價格機制。按照政府調節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方式管理“互聯網+”醫療服務的價格。具體價格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制定。聚焦行業主管部門准許公立醫院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分類細化價格政策和收費方式。保障群眾合理合法的價格權益。

四是醫保支付政策。線上線下項目實行平等的醫保支付政策。要求各地根據新業態特點,完善總額控制、醫保支付方式、協議管理以及結算流程等。

五是組織實施。要求地方抓好貫徹落實,加強價格監測和跟蹤評估,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等。

國家醫保局發文:“互聯網+”醫保支付要這樣做!(附解讀)

3、能否介紹一下國家醫保局制定“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有哪些主要考慮?

答:制定“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過程中,我們通過座談調研、課題研究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了部門、地方、醫療機構、互聯網企業和專家學者意見,主要考慮包括:

一是聚焦醫保政策的關鍵節點。“互聯網+醫療健康”既涉及醫療服務,也涉及公共衛生服務,甚至是非醫療核心業務的輔助服務。政策聚焦醫保支付的“互聯網+”醫療服務,指導各地把該管的管細管好管到位,對不屬於管理範疇的,最大限度賦予自主權。

二是堅持“不立不破”和突破創新相結合。“互聯網+”條件下的醫療服務仍然是醫療服務。在新的醫療服務價格機制尚未建立的情況下,總體按照“不立不破”的原則,在現有政策框架內,堅持線上線下同質同策,形成具體的價格、醫保支付政策。同時,也結合職能整合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功能和定位的變化,在具體的管理體系、收費方式、政策要求等方面有所突破創新。

三是強調政策的操作性和針對性。針對行業主管部門准許開展、臨床確有實際需求的遠程醫療服務收費問題,給出了“能用、管用”的具體解決方案,也留出了地方具體操作和探索的空間。

4、“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和現有的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是什麼關係?

答:“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和現有的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有聯繫,也有區別。

一方面,“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是在現有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框架下的。按照現有政策,政府主要對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價格實行上限管理,除此之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價格均由其自主確定。具體管理方式上,國家層面主要負責基本原則、程序方法、項目規範和改革方向等;地方層面負責確定具體項目和收費標準。符合規定的醫療服務收費納入醫保支付範圍。與傳統醫療活動相比,“互聯網+”醫療服務的服務內容基本沒有變化,主要是改變服務方式,從線下轉移到線上;服務主體也沒有變化,“互聯網醫院”等新型主體必須依託線下實體醫療機構,實際仍按“公立非公立、營利非營利”分類管理。因此,現階段主要按照“聚焦醫療服務、融入現行體系、反映行業特點、線上線下公平”的思路,以醫保支付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為重點,在現有價格和醫保支付的政策框架下細化政策,對不屬於醫保部門管理範疇的社會化服務,由市場調節。

另一方面,“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政策需要適應“互聯網+”的行業規律和技術特點。發揮價格政策的槓桿作用,兼顧對提供遠程服務的激勵,以及對濫用遠程醫療服務的約束。

5、對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怎樣完善協議管理?

答:《關於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98號)規定,依法設立的各類醫藥機構均可根據醫療保險醫藥服務的需要和條件,根據自身服務能力,自願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如實提供包括“價格收費”等方面的材料;在協商簽約階段要求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鼓勵醫藥機構在質量、價格、費用等方面進行競爭,選擇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範的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在協議內容方面,要求適應醫藥價格改革、醫保醫療行為監管等政策和管理要求。

協議管理是定點醫藥機構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局正在抓緊修訂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工作中將在充分徵求各地醫保部門、醫療機構、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互聯網+”醫療服務的特點,進一步完善優化經辦服務和結算流程。同時也要加強管理,研究將與“互聯網+”醫療服務有關的價格失信行為納入協議違約範圍,明確違約責任。總體來說,對於社會服務領域新模式新業態,我們的總體思路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推動行業發展與監管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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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意見》目的是通過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價格、醫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聯網+”在實現優質醫療資源跨區域流動、促進醫療服務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醫體驗、重構醫療市場競爭關係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國家醫保局發文:“互聯網+”醫保支付要這樣做!(附解讀)

《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總體要求,主要是堅持“深化‘放管服’、分類管理、鼓勵創新、線上線下協調發展”的原則,主動適應“互聯網+”等新業態發展,支持“互聯網+”發揮積極作用。

二是項目政策,明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按項目管理;營利性醫療機構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指導意見》強調項目准入以省級為主,同時要滿足衛生行業主管部門准許、直接向患者提供服務、實現線下相同項目功能的基本條件,並明確了遠程教育培訓等不作為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情形。

三是價格機制,對於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主要由醫療保障部門對項目收費標準的上限給予指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四是醫保支付政策,明確對線上線下項目實行平等的支付政策,並要求各地根據新業態特點,完善總額控制、支付方式、協議管理以及結算流程等。

《指導意見》的政策要點是:

一是深化“放管服”。聚焦醫保支付的“互聯網+”醫療服務,指導各地把該管的管細管好管到位,對不屬於醫保部門管理範疇的,不作不當干預。

二是保證政策的協調性、延續性。明確“互聯網+”條件下的醫療服務仍然是醫療服務,基本適用一般性的原則和政策。項目和價格納入現有政策框架中。強調線上線下公平,促進線上線下協調發展。

三是體現“互聯網+”新特點。“互聯網+”可以打破醫療資源在時間和空間分佈的侷限。《指導意見》結合其特點,細化了“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例如:將定價權統一到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對部分常見病、慢性病互聯網複診價格不區分醫務人員職稱等。

國家醫保局發文:“互聯網+”醫保支付要這樣做!(附解讀)

現場記者問答實錄:

1、能否介紹一下國家醫保局制定“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目的和意義?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互聯網+”在醫療健康領域的創新和應用。今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9年重點工作任務》,將制定互聯網診療收費和醫保支付的政策文件,作為2019年深化醫改的重點任務之一。

總的來看,“互聯網+”打破了醫療資源分佈的時間侷限和空間侷限,有利於患者獲得更便捷高效的服務,有利於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更充分地實現技術勞務價值,有利於減少社會資源消耗,也有利於醫療市場建立更直接有效的競爭關係。我們制定“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目的就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適應“互聯網+”醫療服務的行業規律和技術特點,支持“互聯網+”醫療服務有序發展併發揮積極作用。

2、能否概括地介紹一下“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指導意見》主要是聚焦基本醫療保障,立足規範安全的醫療服務提出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具體包括五個部分:

一是總體要求。主要是堅持“深化‘放管服’、分類管理、鼓勵創新、線上線下協調發展”的原則,明確支持“互聯網+”發揮積極作用,主動適應“互聯網+”等新業態發展,引導重構醫療市場競爭關係等的政策導向。

二是項目政策。“互聯網+”醫療服務以項目為主收費。政府按照經營性質對醫療機構設立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強調項目設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是價格機制。按照政府調節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方式管理“互聯網+”醫療服務的價格。具體價格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制定。聚焦行業主管部門准許公立醫院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分類細化價格政策和收費方式。保障群眾合理合法的價格權益。

四是醫保支付政策。線上線下項目實行平等的醫保支付政策。要求各地根據新業態特點,完善總額控制、醫保支付方式、協議管理以及結算流程等。

五是組織實施。要求地方抓好貫徹落實,加強價格監測和跟蹤評估,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等。

國家醫保局發文:“互聯網+”醫保支付要這樣做!(附解讀)

3、能否介紹一下國家醫保局制定“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有哪些主要考慮?

答:制定“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過程中,我們通過座談調研、課題研究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了部門、地方、醫療機構、互聯網企業和專家學者意見,主要考慮包括:

一是聚焦醫保政策的關鍵節點。“互聯網+醫療健康”既涉及醫療服務,也涉及公共衛生服務,甚至是非醫療核心業務的輔助服務。政策聚焦醫保支付的“互聯網+”醫療服務,指導各地把該管的管細管好管到位,對不屬於管理範疇的,最大限度賦予自主權。

二是堅持“不立不破”和突破創新相結合。“互聯網+”條件下的醫療服務仍然是醫療服務。在新的醫療服務價格機制尚未建立的情況下,總體按照“不立不破”的原則,在現有政策框架內,堅持線上線下同質同策,形成具體的價格、醫保支付政策。同時,也結合職能整合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功能和定位的變化,在具體的管理體系、收費方式、政策要求等方面有所突破創新。

三是強調政策的操作性和針對性。針對行業主管部門准許開展、臨床確有實際需求的遠程醫療服務收費問題,給出了“能用、管用”的具體解決方案,也留出了地方具體操作和探索的空間。

4、“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和現有的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是什麼關係?

答:“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和現有的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有聯繫,也有區別。

一方面,“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是在現有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框架下的。按照現有政策,政府主要對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價格實行上限管理,除此之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價格均由其自主確定。具體管理方式上,國家層面主要負責基本原則、程序方法、項目規範和改革方向等;地方層面負責確定具體項目和收費標準。符合規定的醫療服務收費納入醫保支付範圍。與傳統醫療活動相比,“互聯網+”醫療服務的服務內容基本沒有變化,主要是改變服務方式,從線下轉移到線上;服務主體也沒有變化,“互聯網醫院”等新型主體必須依託線下實體醫療機構,實際仍按“公立非公立、營利非營利”分類管理。因此,現階段主要按照“聚焦醫療服務、融入現行體系、反映行業特點、線上線下公平”的思路,以醫保支付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為重點,在現有價格和醫保支付的政策框架下細化政策,對不屬於醫保部門管理範疇的社會化服務,由市場調節。

另一方面,“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政策需要適應“互聯網+”的行業規律和技術特點。發揮價格政策的槓桿作用,兼顧對提供遠程服務的激勵,以及對濫用遠程醫療服務的約束。

5、對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怎樣完善協議管理?

答:《關於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98號)規定,依法設立的各類醫藥機構均可根據醫療保險醫藥服務的需要和條件,根據自身服務能力,自願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如實提供包括“價格收費”等方面的材料;在協商簽約階段要求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鼓勵醫藥機構在質量、價格、費用等方面進行競爭,選擇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範的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在協議內容方面,要求適應醫藥價格改革、醫保醫療行為監管等政策和管理要求。

協議管理是定點醫藥機構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局正在抓緊修訂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工作中將在充分徵求各地醫保部門、醫療機構、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互聯網+”醫療服務的特點,進一步完善優化經辦服務和結算流程。同時也要加強管理,研究將與“互聯網+”醫療服務有關的價格失信行為納入協議違約範圍,明確違約責任。總體來說,對於社會服務領域新模式新業態,我們的總體思路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推動行業發展與監管創新。

國家醫保局發文:“互聯網+”醫保支付要這樣做!(附解讀)

6、請問現在“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包含了哪些支持“互聯網+”醫療服務發展的內容?

答: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首先是中性的,考慮的因素分別是成本收益、供求關係、技術價值、醫保支付能力、支出效率等。當然,合理的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也會對行業產生相應的支持作用,“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同樣如此。

對於公立醫療機構而言,《指導意見》明確了從立項到收費再到醫保支付的具體政策,公立醫療機構有償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有章可循,不再有政策不明朗的問題;同時對過去可收費、不可收費的模糊地帶進行了明確,在保護患者價格權益的同時,也有利於引導公立醫療機構將有限的醫療資源投入到患者有真實需求、臨床有真正價值的方向上去。

對於公立醫療機構之外的主體而言,主要是社會力量有償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指導意見》按照深化“放管服”的要求,依法給予了充分的價格自主權,最大限度釋放市場活力;同時《指導意見》也按照線上線下公平的原則,保留了其進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通道,最大限度地為社會力量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7、“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強調線上線下公平,請問應該如何理解?

答:我們認為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這個問題。

一是導向層面要把握好線上線下的政策尺度。

首先,“互聯網+”是利用網絡、信息和數據技術等,遠程提供傳統服務的新業態,對實現優質醫療資源跨區域流動、促進醫療服務降本增效、改善患者就醫體驗的積極作用具有廣泛的共識,而且在“互聯網+”條件下,醫療服務實現了“全國買、全國賣”,是重構醫療市場競爭秩序的良好開端。因此,我們強調深化“放管服”、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發揮積極作用,要讓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有意願、有動力在線上提供醫療服務。

其次,就目前的技術水平而言,線上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和線下開展的傳統醫療服務都有各自優勢,不可偏廢,不能簡單順應“互聯網+”醫療服務的發展,單向給予支持性的價格政策,從而影響傳統醫療服務的正常發展。因此,我們同樣強調線上線下協調發展。

二是操作層面要把握好線上線下的聯繫和區別。

以價格政策為例,所謂線上線下公平,不是簡單機械的線上線下同價,而是要從成本構成、服務價值、資源配置等各個角度,深入分析線上線下的聯繫和區別,綜合考慮線上線下醫療服務的比價關係和價格水平。

從成本構成而言,醫療服務的共性成本應該一視同仁,硬件配置等額外成本可以合理區分。從服務價值而言,線上線下的比價關係應該和服務效果相匹配,有的服務依賴近距離觀察和接觸,線上服務無法達到理想效果,不能因為冠以“互聯網+”的噱頭,就盲目給予更高的價格。

從資源配置而言,要注重發揮價格槓桿作用,讓醫療資源的效用最大化,而不是盲目將線上線下的服務價格一一對應。例如,文件要求對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複診服務,收費標準不區分醫務人員級別,目的就是希望高級別醫生更多把時間精力聚焦在疑難重症方面。

8、“互聯網+”醫療服務的費用,醫保如何支付?

答:目前,國家層面對於醫療服務項目採用排除法管理,在排除的項目以外各省根據當地基金承受能力制定醫療服務項目的具體支付範圍和政策。“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納入醫保支付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與目前支付範圍內的線下醫療服務項目內容相同,經過備案後即可納入支付範圍並按規定支付。

二是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屬於全新內容,線下沒有相對應的醫療服務項目內容,省級醫保部門可綜合考慮臨床價值、價格水平、醫保支付能力等因素後決定是否納入醫保支付。

9、我們注意到文件提出新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可以制定試行價格,並對試行期做了規定,請問國家醫保局是如何考慮的?

答:這是一個技術問題。主要是新項目開展,會有一個逐步推廣的過程,成本與財務數據的形成和收集也需要一段時間,所以《指導意見》對試行期作了原則性要求,各地實踐中還可以因地制宜形成具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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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醫療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互聯網+”在醫療健康領域的創新和應用要求,今日,國家醫保局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印發《關於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點擊鏈接可閱讀文件全文)

《指導意見》目的是通過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價格、醫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聯網+”在實現優質醫療資源跨區域流動、促進醫療服務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醫體驗、重構醫療市場競爭關係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國家醫保局發文:“互聯網+”醫保支付要這樣做!(附解讀)

《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總體要求,主要是堅持“深化‘放管服’、分類管理、鼓勵創新、線上線下協調發展”的原則,主動適應“互聯網+”等新業態發展,支持“互聯網+”發揮積極作用。

二是項目政策,明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按項目管理;營利性醫療機構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指導意見》強調項目准入以省級為主,同時要滿足衛生行業主管部門准許、直接向患者提供服務、實現線下相同項目功能的基本條件,並明確了遠程教育培訓等不作為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情形。

三是價格機制,對於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主要由醫療保障部門對項目收費標準的上限給予指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四是醫保支付政策,明確對線上線下項目實行平等的支付政策,並要求各地根據新業態特點,完善總額控制、支付方式、協議管理以及結算流程等。

《指導意見》的政策要點是:

一是深化“放管服”。聚焦醫保支付的“互聯網+”醫療服務,指導各地把該管的管細管好管到位,對不屬於醫保部門管理範疇的,不作不當干預。

二是保證政策的協調性、延續性。明確“互聯網+”條件下的醫療服務仍然是醫療服務,基本適用一般性的原則和政策。項目和價格納入現有政策框架中。強調線上線下公平,促進線上線下協調發展。

三是體現“互聯網+”新特點。“互聯網+”可以打破醫療資源在時間和空間分佈的侷限。《指導意見》結合其特點,細化了“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例如:將定價權統一到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對部分常見病、慢性病互聯網複診價格不區分醫務人員職稱等。

國家醫保局發文:“互聯網+”醫保支付要這樣做!(附解讀)

現場記者問答實錄:

1、能否介紹一下國家醫保局制定“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目的和意義?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互聯網+”在醫療健康領域的創新和應用。今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9年重點工作任務》,將制定互聯網診療收費和醫保支付的政策文件,作為2019年深化醫改的重點任務之一。

總的來看,“互聯網+”打破了醫療資源分佈的時間侷限和空間侷限,有利於患者獲得更便捷高效的服務,有利於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更充分地實現技術勞務價值,有利於減少社會資源消耗,也有利於醫療市場建立更直接有效的競爭關係。我們制定“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目的就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適應“互聯網+”醫療服務的行業規律和技術特點,支持“互聯網+”醫療服務有序發展併發揮積極作用。

2、能否概括地介紹一下“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指導意見》主要是聚焦基本醫療保障,立足規範安全的醫療服務提出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具體包括五個部分:

一是總體要求。主要是堅持“深化‘放管服’、分類管理、鼓勵創新、線上線下協調發展”的原則,明確支持“互聯網+”發揮積極作用,主動適應“互聯網+”等新業態發展,引導重構醫療市場競爭關係等的政策導向。

二是項目政策。“互聯網+”醫療服務以項目為主收費。政府按照經營性質對醫療機構設立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強調項目設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是價格機制。按照政府調節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方式管理“互聯網+”醫療服務的價格。具體價格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制定。聚焦行業主管部門准許公立醫院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分類細化價格政策和收費方式。保障群眾合理合法的價格權益。

四是醫保支付政策。線上線下項目實行平等的醫保支付政策。要求各地根據新業態特點,完善總額控制、醫保支付方式、協議管理以及結算流程等。

五是組織實施。要求地方抓好貫徹落實,加強價格監測和跟蹤評估,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等。

國家醫保局發文:“互聯網+”醫保支付要這樣做!(附解讀)

3、能否介紹一下國家醫保局制定“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有哪些主要考慮?

答:制定“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過程中,我們通過座談調研、課題研究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了部門、地方、醫療機構、互聯網企業和專家學者意見,主要考慮包括:

一是聚焦醫保政策的關鍵節點。“互聯網+醫療健康”既涉及醫療服務,也涉及公共衛生服務,甚至是非醫療核心業務的輔助服務。政策聚焦醫保支付的“互聯網+”醫療服務,指導各地把該管的管細管好管到位,對不屬於管理範疇的,最大限度賦予自主權。

二是堅持“不立不破”和突破創新相結合。“互聯網+”條件下的醫療服務仍然是醫療服務。在新的醫療服務價格機制尚未建立的情況下,總體按照“不立不破”的原則,在現有政策框架內,堅持線上線下同質同策,形成具體的價格、醫保支付政策。同時,也結合職能整合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功能和定位的變化,在具體的管理體系、收費方式、政策要求等方面有所突破創新。

三是強調政策的操作性和針對性。針對行業主管部門准許開展、臨床確有實際需求的遠程醫療服務收費問題,給出了“能用、管用”的具體解決方案,也留出了地方具體操作和探索的空間。

4、“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和現有的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是什麼關係?

答:“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和現有的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有聯繫,也有區別。

一方面,“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是在現有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框架下的。按照現有政策,政府主要對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價格實行上限管理,除此之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價格均由其自主確定。具體管理方式上,國家層面主要負責基本原則、程序方法、項目規範和改革方向等;地方層面負責確定具體項目和收費標準。符合規定的醫療服務收費納入醫保支付範圍。與傳統醫療活動相比,“互聯網+”醫療服務的服務內容基本沒有變化,主要是改變服務方式,從線下轉移到線上;服務主體也沒有變化,“互聯網醫院”等新型主體必須依託線下實體醫療機構,實際仍按“公立非公立、營利非營利”分類管理。因此,現階段主要按照“聚焦醫療服務、融入現行體系、反映行業特點、線上線下公平”的思路,以醫保支付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為重點,在現有價格和醫保支付的政策框架下細化政策,對不屬於醫保部門管理範疇的社會化服務,由市場調節。

另一方面,“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政策需要適應“互聯網+”的行業規律和技術特點。發揮價格政策的槓桿作用,兼顧對提供遠程服務的激勵,以及對濫用遠程醫療服務的約束。

5、對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怎樣完善協議管理?

答:《關於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98號)規定,依法設立的各類醫藥機構均可根據醫療保險醫藥服務的需要和條件,根據自身服務能力,自願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如實提供包括“價格收費”等方面的材料;在協商簽約階段要求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鼓勵醫藥機構在質量、價格、費用等方面進行競爭,選擇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範的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在協議內容方面,要求適應醫藥價格改革、醫保醫療行為監管等政策和管理要求。

協議管理是定點醫藥機構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局正在抓緊修訂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工作中將在充分徵求各地醫保部門、醫療機構、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互聯網+”醫療服務的特點,進一步完善優化經辦服務和結算流程。同時也要加強管理,研究將與“互聯網+”醫療服務有關的價格失信行為納入協議違約範圍,明確違約責任。總體來說,對於社會服務領域新模式新業態,我們的總體思路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推動行業發展與監管創新。

國家醫保局發文:“互聯網+”醫保支付要這樣做!(附解讀)

6、請問現在“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包含了哪些支持“互聯網+”醫療服務發展的內容?

答: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首先是中性的,考慮的因素分別是成本收益、供求關係、技術價值、醫保支付能力、支出效率等。當然,合理的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也會對行業產生相應的支持作用,“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同樣如此。

對於公立醫療機構而言,《指導意見》明確了從立項到收費再到醫保支付的具體政策,公立醫療機構有償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有章可循,不再有政策不明朗的問題;同時對過去可收費、不可收費的模糊地帶進行了明確,在保護患者價格權益的同時,也有利於引導公立醫療機構將有限的醫療資源投入到患者有真實需求、臨床有真正價值的方向上去。

對於公立醫療機構之外的主體而言,主要是社會力量有償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指導意見》按照深化“放管服”的要求,依法給予了充分的價格自主權,最大限度釋放市場活力;同時《指導意見》也按照線上線下公平的原則,保留了其進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通道,最大限度地為社會力量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7、“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強調線上線下公平,請問應該如何理解?

答:我們認為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這個問題。

一是導向層面要把握好線上線下的政策尺度。

首先,“互聯網+”是利用網絡、信息和數據技術等,遠程提供傳統服務的新業態,對實現優質醫療資源跨區域流動、促進醫療服務降本增效、改善患者就醫體驗的積極作用具有廣泛的共識,而且在“互聯網+”條件下,醫療服務實現了“全國買、全國賣”,是重構醫療市場競爭秩序的良好開端。因此,我們強調深化“放管服”、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發揮積極作用,要讓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有意願、有動力在線上提供醫療服務。

其次,就目前的技術水平而言,線上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和線下開展的傳統醫療服務都有各自優勢,不可偏廢,不能簡單順應“互聯網+”醫療服務的發展,單向給予支持性的價格政策,從而影響傳統醫療服務的正常發展。因此,我們同樣強調線上線下協調發展。

二是操作層面要把握好線上線下的聯繫和區別。

以價格政策為例,所謂線上線下公平,不是簡單機械的線上線下同價,而是要從成本構成、服務價值、資源配置等各個角度,深入分析線上線下的聯繫和區別,綜合考慮線上線下醫療服務的比價關係和價格水平。

從成本構成而言,醫療服務的共性成本應該一視同仁,硬件配置等額外成本可以合理區分。從服務價值而言,線上線下的比價關係應該和服務效果相匹配,有的服務依賴近距離觀察和接觸,線上服務無法達到理想效果,不能因為冠以“互聯網+”的噱頭,就盲目給予更高的價格。

從資源配置而言,要注重發揮價格槓桿作用,讓醫療資源的效用最大化,而不是盲目將線上線下的服務價格一一對應。例如,文件要求對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複診服務,收費標準不區分醫務人員級別,目的就是希望高級別醫生更多把時間精力聚焦在疑難重症方面。

8、“互聯網+”醫療服務的費用,醫保如何支付?

答:目前,國家層面對於醫療服務項目採用排除法管理,在排除的項目以外各省根據當地基金承受能力制定醫療服務項目的具體支付範圍和政策。“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納入醫保支付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與目前支付範圍內的線下醫療服務項目內容相同,經過備案後即可納入支付範圍並按規定支付。

二是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屬於全新內容,線下沒有相對應的醫療服務項目內容,省級醫保部門可綜合考慮臨床價值、價格水平、醫保支付能力等因素後決定是否納入醫保支付。

9、我們注意到文件提出新開展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可以制定試行價格,並對試行期做了規定,請問國家醫保局是如何考慮的?

答:這是一個技術問題。主要是新項目開展,會有一個逐步推廣的過程,成本與財務數據的形成和收集也需要一段時間,所以《指導意見》對試行期作了原則性要求,各地實踐中還可以因地制宜形成具體政策。

國家醫保局發文:“互聯網+”醫保支付要這樣做!(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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