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在頤和園溺亡 法院判決公園不擔責

來源:北京晚報

去年8月3日,女子吳麗(化名)購票進入頤和園,次日被發現在豳風橋下溺亡,公安機關排除“刑嫌可能”。事後,吳麗的父母以公園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北京市園林局頤和園管理處(下稱頤和園管理處)訴至法院,索賠75萬多元。

一二審法院均駁回了吳麗父母的訴求,頤和園管理處表示,從人道主義考慮,願意補償吳麗父母5萬元,此前支付二人的火化費1.5萬也不追要。

吳麗的父母訴稱,2018年8月3日下午,女兒吳麗到頤和園公園遊玩,次日上午7時許,吳麗的屍體被發現漂浮在公園的水面上。

經公安機關確認吳麗系溺水死亡,並排除排除“刑嫌可能”。吳麗的父母認為,女兒的死亡與頤和園管理處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一是吳麗系購票入園遊玩,頤和園管理處應對其負有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保障義務;二是公園每晚8點前清園,而發現吳麗死亡卻是第二天上午7點多,很顯然公園沒有盡到清園義務;三是公園在吳麗死亡地點沒有任何警示標誌、安全防護設施、沒有監控設備,顯然沒有盡到其安全保障義務。

據此,吳麗父母向頤和園管理處索賠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在內共計75萬多元。

被告頤和園管理處辯稱,吳麗出事地點豳風橋作為著名的歷史景點,根據有關規定本不應該有任何現代性的標識,但作為管理方考慮遊客的安全,還是在此處安放了“水深危險、請勿嬉戲”“保護水環境、禁止游泳捕魚”等警示標誌,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被告頤和園管理處不同意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其還表示,此前因為原告家庭困難,曾給吳麗父母1.5萬元,用於女兒火化等後事。案件審理中,頤和園管理處表示對比款項不再追要。

另外,考慮原告方家庭的實際情況,頤和園管理處願意給付經濟補償款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但這種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合理限度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而非絕對的安全保障義務。

一審法院特別提到,在確定頤和園管理處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範圍時,還需考慮以下因素:一是頤和園面積大、昆明湖湖面的面積大、遊客多;二是頤和園作為名勝古蹟,需要對院內的文物進行保護,而文物保護的一項重要原則是“不得改變文物原狀”。頤和園管理處未在豳風橋附近加裝護欄,不能認定其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

據此,法院認為,原告要求公園做到“監控無死角”,或者要求清園時做到所有遊客無一遺漏,顯然超出了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範圍。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吳麗父母訴求,判決頤和園管理處給付原告經濟補償款5萬元。吳麗父母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北京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北京晚報 記者 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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