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鼓勵收單機構為特約商戶提供“聚合支付”

移動支付 中國人民銀行 通信 互聯網 21世紀經濟報道 2017-03-28
央行:鼓勵收單機構為特約商戶提供“聚合支付”

近期,央行下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持續提升收單服務水平規範和促進收單服務市場發展的指導意見》(銀髮〔2017〕45號),該《指導意見》稱,部分收單機構或聚合支付服務商創新開展“聚合支付”服務,為特約商戶提供了融合多個支付渠道,一站式資金結算和對賬的技術解決方案,滿足了特約商戶對降低系統投入和運營成本,提供資金結算和財務對賬效率的實際需求。但部分聚合技術服務商涉嫌無證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擾亂了市場秩序,需要加以規範。

央行在《指導意見》中表示,鼓勵收單為特約商戶提供“聚合支付”服務。即收單機構運用安全、有效的技術手段,集成銀行卡支付和基於近場通信、遠程通信、圖像識別等技術的互聯網、移動支付方式,對採用不同交互方式、具有不同支付功能或者對應不同支付服務品牌的多個支付渠道統一實施系統對接和技術整合,併為特約商戶提供一點式接入和一站式資金結算、對賬服務。

央行表示,收單機構應當按規定嚴格落實特約商戶實名制管理,加強特約商戶資質審核,健全業務和風險管理措施。收單機構應當對聚合支付服務商進行全面盡職調查並審慎選擇合作機構,通過協議禁止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業務轉讓或轉包。嚴禁收單機構將特約商戶資質審核、受理協議簽訂、資金結算、收單業務交易處理、風險監測、受理終端(網絡支付接口)主密鑰生成和管理、差錯和爭議處理工作交由聚合技術服務商辦理。嚴禁聚合技術服務商以任何形式截留特約商戶結算資金,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特約商戶資金結算。

此外,持續強化“聚合支付”外包服務商風險管理。收單機構將“聚合支付”服務外包給聚合技術服務商,並經過其業務系統與特約商戶相互傳輸交易信息的, 應負責事先對其業務系統的安全性、穩定性、技術標準符合性等進行全面評估, 確保其業務系統符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設施技術要求》(銀髮〔2014〕350號 文發佈)。收單機構應嚴格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行卡風險管理 的通知》(銀髮〔2016〕170號)相關要求,通過協議禁止並採取有效技術措施防止聚合技術服務商採集、留存特約商戶和消費者的敏感信息,防止洩露特約商戶 和消費者的身份、賬戶或交易信息。收單機構應持續強化風險監測,參照《網絡支付報文結構及要素技術規範(V1.0)》(銀辦發〔2016〕222號文發佈),確保特約商戶名稱、編碼、類別和交易類型等各項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採取有效技術措施防止聚合技術服務商偽造、篡改或隱匿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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